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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职务侵权责任的性质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所谓“职务侵权责任”,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的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职务侵权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是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存在前提的。我国《民法通则》在民事责任一章中,从第121条至127条以及第133条规定了8  相似文献   

2.
自《民法通则》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侵权责任以来,民法理论称之为特殊侵权责任。事实上,国家赔偿责任的特殊,不仅使之游离于一般民事侵权责任之外,而且与民事赔偿中其它几类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也相差甚远。  相似文献   

3.
论国家赔偿责任与用人者责任、加害人个人责任之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尹飞 《法学杂志》2008,29(2):78-81
《民法通则》第121条调整的范围远远超出了《国家赔偿法》的调整范围。行政机关以及其他行政主体、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如果其系依据公法上的授权行使职权,则构成国家赔偿责任,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于《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的部分,即工作人员执行私法上的职务,致人损害的问题,本质上属于用人者责任。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行使职权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选择基于一般侵权行为要求加害人个人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4.
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实施,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深化对国家赔偿理论的研究,使这部法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笔者拟就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区别作一简要分析.国家赔偿泛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赔偿.国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是由国家性质和政府宗旨所决定由宪法规定的责任,而不是民事责任的一部分.民法理论对民法通则规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侵权责任称之为特殊侵权责任.这种特殊性不仅使之游离于一般民事侵权责任之外,而且与民事赔偿中其他几类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也相差甚远.因为国家赔偿自成体系,有着特殊的赔偿原则和方法,不是  相似文献   

5.
国家侵权赔偿责任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职权而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由国家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构成要件则是国家赔偿法的核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由侵权行为主体、职务违法行为、特  相似文献   

6.
<正> 一般认为,国家赔偿责任依其发生的原因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基于国家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而产生的国家赔偿责任,一类是基于国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瑕疵致人损害而产生的国家赔偿责任.我国《宪法》第41条第3款规定的“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和《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的“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  相似文献   

7.
杨立新 《中国审判》2013,(12):23-23
研究侵权赔偿责任与国家赔偿责任的交叉,应当研究侵权责任法与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关系。研究侵权赔偿责任与国家赔偿责任的分野,就是要研究国家赔偿责任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之间的界限。在民法通则有关侵权责任规定的环境下,有关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承担的赔偿责任,都概括在该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范围之内,统一适用该条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在国家赔偿法公布实施之后。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继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确立国家赔偿的立法原则之后,我国法律对于职务侵权(严格意义上应称为公务侵权)民事责任所作的开创性规定,其理论和实践意义是不容置疑的。然而,上述规定仍有未尽完善之处,即未能明确揭示职务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由于立法上的疏略,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际部门对此产生了种种歧议,或理解为“连  相似文献   

9.
谈国家赔偿法与民法通则第121条之间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86年4月12日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第一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基本原则,即第121条规定的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原则规定,无疑完善了我国的民事法律责任体系,实现了民事责任立法的一大突破,给民事司法买践提供了原则的法律指导。1994年5月12日,八届全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家赔偿法》(简称国家赔偿法)。该法以违法责任原则为基础,规定对国家机关…  相似文献   

10.
<正>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的损害赔偿,在国外简称司法赔偿,它与立法赔偿、行政赔偿共同构成国家赔偿制度。我国宪法第41条明确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21条根据宪法规定的  相似文献   

11.
陈英 《政法学刊》2010,27(4):23-26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婚内侵权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产生歧义:一是认为我国不认可婚内侵权行为需民事责任承担,理由是"法不入家门",且执行存在困难;二是认为婚内侵权行为理应如其他主体之间的侵权行为一样承担相同的民事责任,受害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要求侵权的配偶承担民事责任。在第二种意见占据主流后,《婚姻法》及配套司法解释的修改就是顺理成章的事,而在执行环节制定可具操作性的措施是立法修改成功与否的关键。  相似文献   

12.
《国家赔偿法》属于特别私法,因而完全可以从私法的角度对《国家赔偿法》的修改进行考察。在修改《国家赔偿法》时,应当以私法的理念为指导,对国家侵权进行“两分”,分清国家侵权行为和国家侵权事件,抛弃“违法归责”这个不科学的概念,正确认识并恰当处理国家赔偿和错案追究之间的关系。同时,还应当解决该部法律名实不相符合的问题。  相似文献   

13.
论我国绝对权救济模式的立法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前绝对权救济模式主要有传统大陆法系民法中绝对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之债的“二元模式”以及《民法通则》确立的统一侵权责任的“一元模式”。基于民事权利、义务、责任的对立统一关系以及绝对权救济模式背后的法理不同,应当变革《民法通则》统一侵权责任模式为归责原则、时效适用、责任形态各异的预防侵权责任方式与赔偿侵权责任方式相结合的“新一元模式”。  相似文献   

14.
历史上盛行国家无不法行为能力理论,据此国家不对其公务员履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公务员要自己承担赔偿责任。随着法治国家观念的确立,国家开始代替其公务员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即所谓的代位责任。也有国家确立了国家的直接赔偿责任,即自己责任。但无一例外,国家的赔偿义务均建立在民法基础上,以全额赔偿为原则。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确立了独一无二的"个人不赔,国家不全赔"的赔偿模式,偏离了赔偿法所固有的民法属性,无法良好保护受害人。而其根源则在于欠缺对国家赔偿责任的历史与本质的全面理解。有鉴于此,应尽快修订《国家赔偿法》,确立国家的全额赔偿责任,更好地服务法治国家的建设。  相似文献   

15.
国家机关和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导致公民死亡,由该死亡公民的继承人作为国家赔偿请求人的制度设置,使《国家赔偿法》和《继承法》的衔接成为必要,但现实中二者很难衔接。解决这个问题,要弄清一个基本的理论前提,即要以基础权利的权利主体作为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主体,这是设定国家赔偿请求人应当考虑的理论基准。  相似文献   

16.
超期羁押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违法行为 ,对于被超期羁押者应当贯彻全面的国家赔偿原则 ,不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终是否被判处“无罪”为条件。一个人即使最终被判有罪 ,判决前如果存在超期羁押的情形 ,那么也应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我国的国家赔偿应当实现“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违法”责任原则的结合 ,对被超期羁押者予以全面的经济上的救济。当然 ,这在目前中国还存在严重的制度和观念上的障碍。  相似文献   

17.
所有现代欧陆民法法典,不论是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抑或是继承两民法典之法典以及参考两民法典之法典,均设有民法总则之规定。中国最近有制定民法总则的计划,并已提出建议稿,但此前已经有了9个单行之民法法律规范,构建了松散型的民法典体例,而民法总则属于一体型民法典之构成部分,这就需要对以往民法法律规范重新整合。结合中国民法总则草案建议稿,对民法总则应加以规范之内容,以及法律原则、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民事客体、法律事实、民事责任等具体规范加以分析探讨,以期为制定科学合理的民法总则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8.
作为落实《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的重要领域,侵权责任法回应环境问题不能仅局限于环境侵权责任专章。侵权法一般规则未对绿色原则做出适当回应,已与环境侵权责任专章内容的不断发展形成巨大反差,致使环境侵权规则在整体上游离于侵权法体系之外。此状况不仅理论上难以自洽,而且招致了实践争议,不利于对环境权益的保护。在侵权法一般规则中贯彻绿色原则,并与环境侵权的专门规定相互呼应,既是生态文明的时代需求,也是侵权法、民法体系化的必然要求。完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应以全面救济环境损害为目标,具化、优化侵权责任方式和责任承担,同时注重发挥法律解释的作用,通过多途径推动侵权法一般规则的绿色化,增强侵权法体系乃至民法体系的融贯性。建议修改侵权责任编(草案)的救济范围、责任方式和责任分担等规定,并在《民法总则》纳入民法典时调整相关规范,形成从民法总则、侵权法一般规则到环境侵权专门规则相互协调的环境损害民法救济体系。  相似文献   

19.
阎妍 《行政与法》2010,(5):100-103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问题既是一个有待深化的理论命题,也是困扰着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一个现实问题。本文从公有公共设施的概念界定出发,反思我国当前关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问题的理论及制度,建议通过完善《国家赔偿法》的方式将公共设施侵权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责任范围。  相似文献   

20.
为推进对《民法典》的规范阐释,促使其与医事法的衔接、互补,应对"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制逻辑与适用路径进行明晰。"医疗损害责任"整体延续了《侵权责任法》的概念体系和框架结构,在说明义务、责任主体以及责任构成等方面加以创新。其作为《民法典》的具体规范,对总则编之规定予以遵从,是侵权责任编一般规定的特别法;其作为医事法的基本范畴,处于上位效力层级之中,与其他规范条文形成条件关系和并列关系。鉴于此,应遵循"从民法典到医事法"的适用路径,藉由内外在规范的自足与互助,明确规范条文之间的内在关联,实现规范概念的阐明和规范内涵的拓补,以推动《民法典》相关规则的贯彻实施,促进我国医事法学的蓬勃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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