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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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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基本权利的国家保护义务功能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陈征 《法学研究》2008,30(1):51-60
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私人侵犯对于我国来说具有极大的社会现实意义。依照我国宪法精神,基本权利的国家保护义务功能应当与防御权功能并列处于最主导地位。履行国家保护义务需要立法机关的努力以及司法机关的积极配合。  相似文献   

3.
个人信息保护法体系建构的基础是国家在宪法上所负有的保护义务,该义务对应着"个人信息受保护权",而不是"个人信息权"。将个人信息作为私权客体的权利保护模式,在规范逻辑、制度功能等方面存在局限;应以"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国家保护义务"框架建构个人信息的权力保护模式。在数字时代,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意味着国家不仅应履行尊重私人生活、避免干预个人安宁的消极义务,还应通过积极保护,支援个人对抗个人信息处理中尊严减损的风险。基于控制"数据权力"这一侵害风险源的需要,国家一方面应避免过度侵入个人信息领域;另一方面应通过制度性保障、组织与程序保障以及侵害防止义务的体系化,营造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生态。  相似文献   

4.
"被精神病"的症结在于公民人身自由权被漠视。法律属性上,精神病患者被强制收治行为属于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行为。而人身自由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并属于法律保留事项。但遗憾的是,迄今我国尚无一部完整的涉及精神病患者人身自由限制与保护的独立性法律。独立法律的缺位与地方性法规的越位,构成了我国精神病患者被强制收治的法律基本现状,而部门规章则为强制收治推波助澜。国家有义务消除公民"被精神病"的恐惧。精神卫生法的制定是我国当前消除"被精神病"的当务之急;严格设置非自愿入院与治疗启动程序是消除"被精神病"的有效阀门;一套积极作为的国家机关保护机制是消除"被精神病"的关键。此外,可借鉴台湾经验,设置保护人制度。  相似文献   

5.
龚向和 《法学论坛》2013,(3):126-133
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期法学界已达成的民生法治与民生权利共识基础上,研究民生保障的国家义务,理论与实践意义重大。民生保障是国家的法律义务,其实现依赖于国家义务而非国家权力,国家义务对民生保障具有重要的工具性价值。根据历史发展进程及履行难易程度,国家义务内容构造可概括为尊重、保护和给付三个依次递进层次。保护义务可细化为预防、排除和救济义务。国家义务的司法救济因义务性质、内容以及履行难易程度不同而不同。尊重义务均具有可诉性,保护义务中的排除和救济义务具有可诉性,给付义务中仅最低限度的核心义务具有可诉性。  相似文献   

6.
当前的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理论,主张将个人信息纳入基本权利保护范围,并以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为基础建立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然而,在概念表达上,该理论以“客观法”表征个人信息基本权的属性,错置了客观法与主观权利之间的关系;用“间接效力”指称个人信息基本权对作为私主体的信息处理者的效力,混淆了“效力”和“效果”的语义。在宪法解释方法论层面,该理论在宏观上具有的法哲学化解释倾向、在微观上对概括性人权条款的悬置处理,使其在宪法教义学上欠缺说服力。面对立法实践,该理论无力解释作为私主体的信息处理者何以承担公法义务。确立个人信息保护权利基础的二元结构,明确个人信息基本权积极面向的主观权利属性,适度延伸个人信息基本权的效力范围,并对国家保护义务内容作相应调整,是重塑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理论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7.
校车安全事件的发生间接促成了《校车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出台。这似乎表明:公共事件可以成为清晰界定过去模糊的国家各项义务并推动国家制度变革的重要途径。此次校车安全事件的发生以及出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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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论国家的义务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国家有权力必有义务,将公民与国家的关系简化为权利———权力关系是不正确的,“国家在法律上的代表就是权力”是一个错误的命题。国家的义务是满足公民权利的需要。权利、国家义务、国家权力三者的关系是:“权利的需要”决定国家义务并进一步决定国家权力;国家权力服务于国家义务并进一步服务于公民的权利。如果要将公民与国家的关系简化为一个更简洁的模式,那么,这个模式不应当是“权利———权力”,而应当是“权利———国家义务”。国家义务理论具有很大的实用价值。  相似文献   

10.
今年3月,湖南人张艳胜拾到本属于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重科)所有的SIM卡并使用出二十多万元的流量费,七个月后,中国移动发现巨额费用未予缴纳并向张艳胜索求,牵扯出所谓“湖南天价流量费案”。于是,本文从附随义务的角度,探寻附随义务之源及其内容与分类,进而探讨该案中附随义务关系及违反附随义务的救济方法。  相似文献   

11.
世界卫生组织在1946年确认健康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健康权作为社会权利,通常认为是积极性的权利,本文分析了健康权具有积极性和消极性的双重属性,进而提出国家在实现健康权方面的三大义务。  相似文献   

12.
人权的国家保障义务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国家是人权保障的主要义务主体.这是因为保障人权是国家存在的价值所在和行使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对人权的最大威胁也往往来自国家权力;社会主体之问侵犯人权的行为也仰仗国家的整治.人权的国家保障义务包括尊重、保护、满足和促进四个方面.按国家行为的性质可分为消极义务与积极义务;按社会主体的权利性质可分为对私权利和公权利的保护义务;还有经由人权推定而衍生的保护义务;以及国家对人权的国际义务.国家在履行人权保障义务时,应当遵守以人为本、人权保障优位原则;平等保护原则;他律与自律原则(以法控权和"克制保留义务").国家(政府)违反人权义务应当承担国家责任.  相似文献   

13.
张祺乐 《现代法学》2013,35(3):11-17
"失独者"已然成了新的"特殊群体",其养老、返贫、疾病和心理是他们面临的主要问题,这些问题亟待政府从制度层面予以解决。但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该问题的立法状况都不容乐观。"失独者"是因为国家义务而致,所以,作为一个人权主体,政府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政策来保护他们。政府亦可将社会抚养费作为履行了计划生育义务的失独者养老费用。  相似文献   

14.
王玎 《当代法学》2023,(2):40-49
数据处理者的数字基础设施法律地位、履行财产权社会义务的要求以及数据的公共安全属性决定了数据处理者应承担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制度构建围绕数据分级保护、数据全生命周期保护、数据处理环境保护三方面展开。数据分级是数据全生命周期保护和数据处理环境风险防控的基础;数据全生命周期保护包括内部环节和外部环节的保护措施;数据处理环境保护包括数据风险监测和评估义务、数据处理人员教育培训义务、设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义务、数据泄露通知义务。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法律责任的重心是行政处罚而非民事赔偿,应注重发挥行政处罚的惩戒和教育功能,限缩私法赔偿中的结果责任。合理配置数据处理者的行政处罚责任,有助于促进数据处理者发挥数据要素资源流转配置作用,防止市场垄断加剧。  相似文献   

15.
民事义务的"拘束性"是由国家强制力赋予的,是权利"法律之力"的体现."约束性"、"强制性"及"制裁性"是义务"拘束性"的基本内含,三者之间是紧密联系的"强制性"和"制裁性"隐含于"约束性"之中,只有义务负担者违反了"约束"的界限,"强制性"和"制裁性"才凸现出来.  相似文献   

16.
王也 《比较法研究》2023,(5):121-137
数字技术在国家和社会治理背景中的广泛应用,带来了技术对社会群体的“区隔”,形成了“数字鸿沟”。数字鸿沟经历了“接入沟—使用沟—知识沟”的内涵迭代,在实践层面表现为数字弱势群体所面临的主体能力弱化、红利分配不均、网络空间内话语权失衡等困境。在法律层面,数字鸿沟对平等、人格、自由等基本权利的实现造成差别化的影响。有效应对数字鸿沟带来的弱势群体权益保护问题,需要国家发挥积极作用,有必要明确国家在宪法上的保护义务,并且为国家义务的落实提供指引、约束与评价路径。面对数字弱势群体免于被歧视、自我发展、免于受支配的权益保护需求,国家不仅要尊重公民的媒介平等权,审慎克制地履行其消极义务,同时也应当积极进行法律制度优化,保障个人的给付权与分享权,系统性回应数字弱势群体所面临的结构性困境。国家保护义务的贯彻与落实,一方面需要淡化个人自决权观念,强调平等权保障,从实体和程序两个维度对公共管理及服务的数字化进程进行约束;另一方面需要对数字弱势群体及数字鸿沟成因进行精准识别与评估,通过立法进行制度具体化,采用强制与激励兼备的规制策略,协同多元主体进行整体保护。  相似文献   

17.
我国学界虽然承认保护义务属于附随义务的类型之一,但是由于对保护义务的历史渊源和法理基础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在法学理论中仍然存在着诸多概念上的争议。德国2002年生效的《债法现代化法》在采纳了给付义务与保护义务二分法这一现代债法理论的基础上,将保护义务纳入《德国民法典》第241条第2款,自此承认了保护义务在制定法中的独立地位。根据德国法的理论研究成果和最新立法实践,追根溯源,对保护义务的历史渊源和法理基础予以分析和论证,并对保护义务的内涵、外延及违反保护义务的法律后果予以界定,可以澄清我国学界对保护义务和附随义务的整体认识。  相似文献   

18.
受教育权的国家义务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国际人权法上 ,国家是促进和保护受教育权的基本义务主体。除承担尊重、保护和实施受教育权的一般性义务以外 ,国家还应承担建立和保护受教育权的具体义务和特别义务。另外 ,国家需承担确保国内教育和国际教育目的相符合以及为每一个人提供初等教育等核心义务。国家所承担的上述义务既是“渐进性”的 ,也是“即刻性”的 ,其实质性义务和程序性义务仍处于不对称性状态  相似文献   

19.
金融监管数据作为独立的数据类型,其安全保护具有特殊性。金融监管科技的发展,使金融监管者的数据控制权日益扩张,金融监管者须为此承担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其宪法依据在于金融监管者作为履行国家职能的公权数据处理者,应对数据承担全面的国家保护义务。为金融监管者设定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也是全面规范金融监管权力、提升金融监管质效、维护金融安全与经济秩序、保障数据权益的合法性要求。针对金融监管者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可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与市场竞争秩序的多重价值维度进行观察。金融监管者应当识别重要数据,采取全周期的数据风险防控措施,建立数据风险预警与应急处置机制,保障监管算法的安全。金融监管数据的跨境流动须被严格规制。  相似文献   

20.
侯猛 《法商研究》2012,(2):30-36
校车安全问题的要点是界定在基础教育和公共事件中国家所应承担的给付义务,其核心是与受教育权相对应的国家给付义务。国务院主持制订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国家支持校车服务,这是我国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国家承担校车给付义务。这一给付义务应在优先考虑农村基础教育的前提下以中央与地方进行财政分担的方式履行。在校车安全事件成为公共事件以后,地方政府迅速与受害者亲属签订高额补偿协议的做法在实践中相当普遍,这是地方政府为缓解中央和民众的压力而采取的短期应急策略。然而,这一做法的合理性值得质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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