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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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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税收法定原则来源于税收法定主义,要求政府征税需经人民同意,这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宗旨.从我国的税法立法情况来看,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途径是将立法权逐步回归到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手中.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还要求合理确定税法各要素,避免征税主体的自由裁量权,并在立法程序上体现民主法治,这样才能实现税收法定原则的最终目的,即保障纳税人的基本权利.  相似文献   

2.
本文通过揭示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发展的三个阶段的理性设计,分析了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目前在我国遭遇种种侵蚀、规避、冲突的困境,并提出分阶段进行税制改革以解决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目前遭遇困境的解决建议。  相似文献   

3.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与政府税收立法权的界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白彦锋 《河北法学》2004,22(10):73-76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是税法的首要原则。根据这一原则,税收要素、税收程序基本方面的立法权都应由议会机关保留。政府部门只有对税收程序中的具体问题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即使在授权立法的情况下,对政府部门的授权也只能针对个别、具体的事项。  相似文献   

4.
税收法定主义是民主财政、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我国现行立法早已确认了税收法定主义,但是,由于授权立法的大量存在,其功效未能有效发挥。结合执政党关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当前需要提请立法机关收回税收立法授权,妥善处理已有的授权立法,警惕税收行政立法的变相扩充。鉴于税收法定并非税法唯一的原则,也非最高效力的原则,还需要妥善考虑它与量能课税、实质课税、禁止溯及既往、契约自由等原则的协调。  相似文献   

5.
一、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涵义及其所蕴含的社会效能税收法定主义亦称税收法律主义,税收法定性原则等,其基本涵义是指征税主体征税必须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纳税主体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纳税。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非经立法不得征税’被视为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经典表达”①。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具体内容如下:(一)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亦或称之为税收要素,是指所有税种之税收(法律)关系得以全面展开所需共同的基本构成要素的统称②。主要由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加征或减免、罚则等一切涉及税收课征的基本要素构…  相似文献   

6.
侯作前 《法学家》2005,(4):109-115
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应当引入税法,用于确定纳税主体和分配纳税责任.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都可以运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但税务机关否认公司法人格的成功率更高.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适用于税法的场合主要是滥用公司法人格使公司形骸化,侵害税收债权;判定公司法人格滥用的标准是实质营业原则.公司法人格理论适用于税法具有正当性,但也存在合法性问题,应通过法定原则、程序保障原则和生存权保障原则予以合理限制.  相似文献   

7.
《法律科学》2015,33(1)
我国的财政分权制度、地方政府的绩效考评制度和地方官员的晋升机制,使我国地方政府表现出强烈的利己特征,税收政策和征税行为被地方政府作为策略性工具用于GDP和税收收入的争夺中.地方政府间的税收不当竞争破坏了正常的税收秩序,扭曲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结构,背离了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法定原则,导致非法治赋税模式的生成,并对市场个体的偷漏税行为形成激励.在法治背景下,构建税收协调、税收信息交换等软法治理机制,建立财政民主制度以保障辖区居民“用手投票”权的实现,实现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以保障纳税人“用脚投票”退出机制的运行,通过宪法制度确定财权事权划分,改造现行诉讼制度以实现税收竞争纠纷的公正处理,是治理地方政府税收不当竞争的主要路径.  相似文献   

8.
从宪法视域来看,税收法定主义具有特殊的规范意涵,它是宪法价值在财税法中的具体体现,其根本目的在于保障纳税人权利,既是宪法基本权保障的重要体现,也是实现税收秩序的宪法圭臬。税收法定主义蕴含着深刻的宪法精神,与现代宪法的民主理念有着不可分割的历史关联,其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就是法治精神不断形成和完善的历程。在宪法文本上确立税收法定主义的宪法渊源,并选择合理的税收法定主义模式,是构建税收法定主义必不可少的宪法要件。  相似文献   

9.
"税收法定主义"是税收法学的一条基本原则,它是贯穿税收法律意识、税收立法、税收执法(包括税收行政处罚)、税收司法和税收守法等环节的一条红线,它是指导税收立法、税收执法(包括税收行政处罚)、税收司法和税收守法等广大领域的根本原则,它的适用范围应当涵盖上述全部领域。  相似文献   

10.
税收法定原则的司法化是“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而传统理论疏漏了其中的司法内涵,导致税收法定原则出现了作为基本原则却难以直接指导和适用于税收司法的悖论。鉴于税收法定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的亲缘性,发展相对成熟的罪刑法定原则可以为完善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构成提供三点启示。同时,结合税收法定原则的固有内容,税收法定原则的司法化应当在适用范畴上向司法原则扩围,价值层次上向实质正义升华,法定程度上向相对法定适当松动。据此,三路并进,税收法定原则的司法内涵得以全面、系统的补漏。税收法定原则司法内涵的完善将有助于打破税收法定原则司法化的理论困局,助推“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法治图景的实现。  相似文献   

11.
税收正义是税收立法、执行和司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追求,同时也是一种判定税制设计及运行是否合理与正当的价值基准抑或分析工具。营改增作为税制改革的重要一环,不仅具有避免重复征税、完善抵扣链条、实现企业税负降低的积极功效,其践行增值税税收中性的品格更是有助于匡税收之本原,正税收正义之名。截止目前,营改增既有显著成绩的取得,亦有诸如税负不公等有违税收正义之处。以税收正义审视和省思改革有利于保障改革的合理化与正当化。财税法治、国家治理与税收正义高度耦合,"营改增"改革应以财税法治进行制度保障,以国家治理思维改进社会管理方式,通过完善税率设计、税收比例和税收优惠措施来寻求税制改革的正义解,实现并保障税收的正义性。  相似文献   

12.
纳税人需要尽可能低的税收遵从成本,而税务机关希望纳税人最大限度地遵从税法,征纳双方在税收征管的博弈有个理性选择的契合点——降低税收遵从成本。因此,研究纳税人税收遵从成本与纳税服务的相关性,探索降低企业税收遵从成本来推进纳税服务工作,通过改进纳税服务措施来降低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形成二者间的良性循环,对我国企业、税务机关和国家经济健康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3.
肖京 《河北法学》2013,(1):164-169
在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社会保障税占财税收入很大比例,地位十分重要。我国虽然尚未开征社会保障税,但是开征社会保障税并非完全不可能。在当前税制结构优化背景下,社会保障税对整个财税法制体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社会保障属于多层级的"公共产品",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必然涉及到中央与地方财税权力配置,在宏观上影响到中央和地方的财税法制建设,因此非常有必要从税权配置的角度对社会保障税进行研究。同时,社会保障税的税权配置也会对地方财税法制完善产生重要影响,很值得注意。  相似文献   

14.
合理划分税收立法权与税收管理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合理划分税收立法权限,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适当下放税收管理权是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我国当前制定《税收基本法》(或称《税法通则》)亟需解决的重要课题。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立法权符合中央、地方立法权限适当划分的宪法原则,应统一认识,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范并有效实施税收立法权与税收管理权的适当下放。  相似文献   

15.
李刚  王晋 《时代法学》2006,4(4):65-70
实质课税原则是税法上的一个颇具争议的原则,它强调在税法的解释和适用中透过形式追求实质,在运用中容易与强调税法形式的税收法定主义产生冲突。利用税法漏洞进行的避税活动,恰恰需要运用实质课税原则揭露纳税人在合法形式掩盖下规避税收的真实意图,以维护税收公平与正义。以税收公平原则理论为支撑,坚持税收法定主义框架之下法律上的实质课税原则,解决了实质课税原则在适用中的难题,是治理税收规避直接有效的方法,但是要根治避税依然要靠立法的完善。  相似文献   

16.
基于理性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魏明英 《河北法学》2005,23(11):51-54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模式,该种模式已不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通过对综合所得税、分类所得税、分类综合所得税三种税制模式优缺点及适用条件的阐述说明,分析我国分类所得税存在的弊端及改革之必然,即最早在2006年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模式;此种模式是我国借鉴国内外实践之经验、从理论上比较三种模式之优劣、分析考虑我国之具体国情的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17.
朱大旗  李岳 《法学杂志》2005,26(1):54-57
中性税收,作为针对税收超额负担提出的一项原则,在实践中指导着税制的设计。出口退税是一项国际上通行的税收规则,它既要符合税收中性的要求,又要实现税收的调控职能。我国于2004年1月正式实施的新的出口退税制度既完善了总体税制又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力图实现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的有机结合。  相似文献   

18.
Taxing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MNEs) is inherently conflictual because national tax systems are not well designed to handle their international activities. The OECD has been instrumental in developing an international tax regime to govern the conflicts and interdependencies induced by national taxation of MNEs. The strength of this regime depends on the extent to which states adhere to the regime's norms and practices. We examine the OECD's Harmful Tax Competition initiative, arguing that tax havens have been as renegade states in the international tax regime. We explore how the OECD initiative developed and evaluate its impact on regime effectiveness.  相似文献   

19.
翟继光 《时代法学》2004,2(3):31-39
国际税法体系与国际税法学体系是国际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中的两个基本范畴.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税收协调关系.国际税法的渊源包括三个部分.国际税法的主体包括缔结或参加国际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国际税法的客体是国际税收利益和国际税收协作行为.广义国际税法论的论据难以成立.广义国际税法论的矛盾与不协调之处主要表现在国际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的地位难以确立;传统法学分科的窠臼难以跳出;对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法律规范、客体等问题的论述存在不协调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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