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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调解若干问题研究——对四个基层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初步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商研究》2008,(1)
委托调解是我国法院为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而创设的一种新的调解方式。委托调解的性质应当依法院介入调解活动的程度而定;委托调解的范围一般宜限定为简单的民事案件;委托调解应当遵循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原则、及时原则和保密原则。为了规范委托调解的实施,实行委托调解的法院还需要制订有关委托调解的程序规则。法院附设的人民调解作为委托调解的常规方式应当积极推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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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判决。”这说明,着重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应当贯穿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始终,不但应当贯穿在审理过程中,而且还应当贯穿在执行程序中。一、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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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由于离婚案件除了涉及法律问题以外,更多地还会涉及到家庭伦理、情感和道德等问题。鉴于这类案件的特殊性以及法官在知识结构上的局限性,心理学方法的介入应当会从根本上提高离婚案件调解的质量,从而提高该类案件调解的成功率。主要针对当前我国离婚案件调解问题的现状提出诉讼离婚心理调解的概念,论述诉讼离婚心理调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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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行政诉讼法》面临修改的今天,是否应当将调解纳入到行政诉讼的立法当中,成为了讨论的热点。应当认为,将调解纳入到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中虽然已经具备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还需要用大量的配套制度来完善,所以,应当慎重看待在立法中确立调节原则。否则,仓促在立法中确立调解,只能突显调解的弊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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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对罪犯的改造及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公检法机关应当密切配合,完善调解工作机制,司法工作人员要强化调解工作意识,注重调解策略,努力提高调解艺术,充分发挥调解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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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着重调解”应当成为一个重要的原则。 所谓“着重调解”,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除选民名单案件和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等非诉讼案件外,在民事诉讼中都要把调解作为必经程序。就是不管当事人愿不愿意进行调解,人民法院都要做调解工作。就如同离婚案件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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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传统调解文化,影响着法院的调解工作,中国的调解文化,决定了中国法院调解除具有现代法制国家的一般特点外,还应当具有浓厚的中国特色。法院调解,必须注重中国传统调解文化的影响,发挥中国传统调解文化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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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调解是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职权。具体来说: (1)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与诉讼外调解不同。一是诉讼外的调解无论是哪种形式,都不具有诉讼性质。而法院调解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的制度;二是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活动,由法官主持,是人民法院审理活动和当事人活动的结合;三是法院调解协议,经法院确定即具有法律效力。 (2)法院调解必须依法进行。 (3)调解协议具有法定形式,经法定程序才能生效。《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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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在程序上是按《民事诉讼法(试行)》进行的。该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应当着重调解”。第一百五十三条又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但在审判实践中,人们对于二审经济纠纷案件的调解认识不一。有的同志主张,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案件,二审法院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能再行调解。我们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的经济纠纷案件,是及时判决还是反复调解,不可一概而论,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很大,二审法院几经调解无法取得一致,一方或双方坚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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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兼与朱新力教授商榷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当前,我国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法院调解现象,这与《行政诉讼法》禁止调解的规定形成冲突。实践表明,在行政诉讼中适用调解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行政诉讼法》应当适时加以修改,确立有条件适用调解的原则,同时明确规定调解适用的原则和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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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的人民法院邀请一些权威人士协助法院调解解决纠纷,既发扬着优秀传统文化,也在探索新时期解决少数民族民事纠纷的调解新机制。本文从历史上的权威调解特点分析,提炼出新时期权威人士协助法院调解的内涵,并论述了应当限制调解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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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民事、经济案件的一种方法和形式,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如果在人民法院庭审组织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分清是非,依法调解,可以使当事人受到生动的法制教育,从而服判息诉,取得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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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化工总公司诉本溪热电厂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3)
在诉讼调解中,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担保履行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在调解书中予以列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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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法院调解制度之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院调解,这个既古老又常青的课题,一直被学者们议论纷纷,或褒或贬,或废或存,莫衷一是。有学者认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发展方向应当是完善和改进,恢复其本来的机能,而不是淡化,甚至取消①。笔者同意这种观点。调解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历来被视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要方式之一。我国法院调解被称为“东方经验”,在国际上享有盛誉,调解有判决所难以达到的优势,我们应当对此加以完善并发扬光大。我国台湾地区与大陆有着共同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和民族心态,其在立法与司法中对法院调解也相当重视,本着相互借鉴调解经验,完善调解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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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调解是不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对此,我国《婚姻法》第25条第2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从《婚姻法》的这条规定来看,调解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但长期的司法实践告诉我们:如果不管是否具备调解条件,一味地强调调解,就会使案件久调不决,不但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而且使法院工作变得十分被动,个别当事人甚至会长期无理缠讼,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因此,从调解的特点来考虑,应当重新认识调解在离婚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可以不必将调解作为解决离婚诉讼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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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纠纷案件的调解思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已成为当前民商事审判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从调解的角度出发,对此类案件调解的特性、调解的途径以及调解实际操作中应当注意的问题进行了阐述,以期为相关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的思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