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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国超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6):46-48
单纯受贿行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不以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的受贿行为.从法理上说,单纯受贿行为侵犯了受贿罪的法益,但我国现行刑法对单纯受贿行为的性质并无明确规定.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试图规制单纯受贿行为而对现有刑法条文的解释不免牵强.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单纯受贿罪"实有必要. 相似文献
2.
符维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2,(3):99-101
介绍了我国对受贿罪立法的相关规定,分析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构成之要件的诸多弊端,即造成法律条文间的冲突;不能体现犯罪的本质;割裂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本身之性质;造成了司法实务的困惑;不符合国际立法的主流.从而得出结论,不应以其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而应作为一个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3.
受贿罪的本质及其要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钊作俊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2,(4)
受贿罪的本质在于背离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义务;作为其法定要件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即直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又包括利用与其有职务上的制约关系的他人职务上的便利即间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不宜包括事前或者事后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既不单纯是主观要件,也不仅仅是客观要件,而是两者的有机结合与统一;“为他人谋利益”不应被规定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4.
关于受贿罪若干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绍彬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0,(1):7-11
受贿罪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犯罪之一。为准确认定受贿罪 ,必须对受贿罪认定中存在的分歧问题予以澄清。本文对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回扣、手续费”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并参照其他国家及地区关于受贿罪的规定 ,建议在我国刑法中确立受贿罪罪名体系 ,形成对受贿罪打击的严密法网 ,解决实践中与刑法理论中对受贿罪诸多问题的分歧 ,为惩治腐败 ,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5.
吴进启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3):89-94
《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设立,彰显了我国从严惩治贿赂性犯罪的立法倾向;该罪主体中的“关系密切的人”的标准与范围以及客观方面对“利用影响力”的解释,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立法上存在完善的空间,并且与受贿罪存在竞合关系。 相似文献
6.
赵振民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4):56-58
对于受贿罪,我国刑法规定了"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构成要件。对于这一要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存有争议。"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论作为受贿罪的主观要件还是作为客观要件均不妥当,都与设立受贿罪的刑法价值目标不相适应,不能有力打击这类犯罪活动。为避免法律规定上的缺陷与漏洞,应该取消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构成要件,可以考虑把它作为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7.
我国新《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清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从上述规定我们不难看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中的一个主观构成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之一,因此对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进行全面、细致地分析和研究,对于正确判断其真实意图,衡量具体受贿罪的社会危… 相似文献
8.
崔季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53-55
刑法修正案(六)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作了重新界定,这样就使本罪的主体内涵扩大了,概念的表述也应随之进行调整.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理解为利用本罪主体现有职务上的便利,而不包括所谓"将来或过去的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作为本罪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9.
日趋多元化的受贿行为模式,对我国的刑事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更细的要求;与其以司法解释来规定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便利“以受贿论处”,不如在我国刑法中单独设立斡旋受贿罪之罪名,并配置以相应的量刑幅度。 相似文献
10.
彭阳春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1997,(2)
作者就以下三个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一,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众对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性的信任;二,正确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从三方面着手,这三方面是层层递进关系;三,“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成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1.
闻志强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29(6):93-98
"但书"司法适用的现状暴露出令人担忧的问题,归结起来,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但书"司法适用少,作为支撑无罪司法判决的法律依据引用的更少;"但书"司法适用不统一、不协调。对此,论证和阐明"但书"司法适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是当务之急。从必要性角度分析,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完善需要出罪机制的建立;是刑事诉讼法适用的内在需要和实体前提。从可行性角度分析,是刑法总则统率、指导分则的内在要求和具体体现;是法律规范基本构造发挥效用、保持生命力的重要体现;具有司法解释的合法性保障和认可依据。据此,可从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构建"但书"的司法适用路径,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实效。 相似文献
12.
自1997年刑法颁布以来,对商业秘密基本上形成了以民法保护为主、刑法保护为辅的法律保护格局,但是理论上和实践中均有一些争议和问题。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罪过不应当包括过失,“重大损失”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刑罚设置应当增加资格刑,罚金刑应优先,要明确罚金数额。 相似文献
13.
论制定反贪污贿赂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缪树权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9(4):112-116
新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颁布以后,虽然有关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已趋于完善,但是,司法机关在办理有关案件时,仍然遇到了不少法律问题,已经妨碍了贪污贿赂的查处工作.而这些法律问题是用单纯补充或完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无法全面解决的.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全面系统的反贪污贿赂法,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相似文献
14.
“教授法”是我国占主流的法学教育模式,该模式存在着忽视法学的实践性的缺点;统一司法考试中的刑法真题在总体上体现了素质教育理念;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法学教育不会成为新的应试教育;在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下,刑事案例演习这种新教育模式的探索具有时代意义。 相似文献
15.
邓非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23(2):89-92
不知法不赦来自一句古老的罗马格言。此原则强调“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有害的”,行为人对于法律认识的错误,并不能成为其逃避惩罚的借口。美国司法判例中的“不允许对法的不知”原则,被认为是刑事程序中最古老、最有价值的原则之一。二战以后,随着人类社会日益进步和各国刑法学理论研究的发展,这一古老的原则也开始受到人们的质疑。严格坚持不知法不免责导致了一些不公正的审判的出现,许多国家的刑法典开始对此原则进行修正。不可避免的法律认识错误可以免责,而可以避免的法律认识错误只能减责。 相似文献
16.
闻志强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4,(5):1-7
"但书"司法适用的现状暴露出令人担忧的问题,归结起来,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但书"司法适用少,作为支撑无罪司法判决的法律依据引用得更少;"但书"司法适用不统一、不协调。对此,论证和阐明"但书"司法适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是当务之急。从必要性角度分析,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完善需要出罪机制的建立;是刑事诉讼法适用的内在需要和实体前提。从可行性角度分析,是刑法总则统率、指导分则的内在要求和具体体现;是法律规范基本构造发挥效用、保持生命力的重要体现;具有司法解释的合法性保障和认可依据。据此,可从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构建"但书"的司法适用路径,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实效。 相似文献
17.
"宽严相济"是我国司法机关依据刑事法规范和原则制定出来的指导具体刑事司法活动的一项基本政策。它适用并诠释着相关刑事法规范所欲实现的价值选择与目标追求;该政策吸纳并体现了现代刑法的谦抑精神,符合轻刑主义刑罚理念的发展方向。从整体上说,"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又具有制定法上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
18.
马静华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
被刑事羁押者的会见交流权具有人身自由权与诉讼权的双重性,必须由刑事法律加以确认和保障。会见交流权包括与律师之间的会见交流和与家属、其他人员之间的会见交流。作为刑事司法国际准则的调整重点,被羁押的少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交流权也应得到国内法的关注。对会见交流权的合理的限制是必要的,但必须遵守一定的条件并以例外为原则。我国刑事司法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权的确认与保障只能在刑事诉讼理念和刑事司法制度的整体重构中得到个别化的实现。 相似文献
19.
张泉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1):33-37
刑法只有经过解释,才能适用于司法实践活动中.具有我国特色的刑法司法解释作为刑法解释中的一种,从其诞生起一直备受争议.现行刑法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刑法司法解释存在就缺乏法律依据,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更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出罪功能,其应该退出司法实践活动,取而代之的应为司法刑法解释. 相似文献
20.
张广洋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4):88-94
基于占有学说的不同选择,占有的民刑涵义有所不同。刑法上占有概念以萨维尼学说为理论基础,认为占有心素是据为己有的意图。与民法上占有心素的要求,即仅支配、控制意图相比,刑法之所以强调据为己有的意图,目的在于增加行为对占有法益的侵害以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由此,在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不同刑法学说中,排除权利者意思说无疑具有合理性。目前,司法推定作为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方法,建立在非法占有目的属于主观超过要素基础上,显现出一定的不合理性。强化被告人针对司法推定的证伪是消解司法推定存疑的完善方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