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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设定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它的运用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的贷款和融资带来了新的便利,但由于其自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而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不足。本文通过对我国《物权法》中动产浮动抵押的相关规定进行剖析,提出完善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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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设定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它的运用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的贷款和融资带来了新的便利,但由于其自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而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不足.本文通过对我国<物权法>中动产浮动抵押的相关规定进行剖析,提出完善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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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物权法规定的浮动抵押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制与社会》2007,(8)
在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浮动抵押是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物权法虽然最终规定了浮动抵押,但纵观物权法,明确规定的只有区区三条,其他情形则适用一般抵押的规定。浮动抵押制度甚为复杂,三个条文的规定不但有粗陋的嫌疑,而且其合理性也是有疑问的。浮动抵押的设立主体、抵押物的范围、抵押的效力和实行等规定有待商榷,而相关配套措施的缺失使得物权法对浮动抵押的规定过于简单,可操作性不强,对债权人利益欠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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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确定了一项新制度即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现行<物权法>仅在第181条和196条专门针对动产浮动抵押问题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却缺乏相应的执行依据,本文试对相关规定进行剖析并借鉴他国的做法子以分析.本文主要内容是从浮动抵押的标的物范围和抵押权实现时如何确定抵押物的范围两方面解决浮动性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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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担保功能的权利,并非都是担保物权。如果一项权利既不符合担保物权的特征,亦有违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就不属于担保物权。对比浮动抵押与担保物权的特征可以发现,浮动抵押有担保功能但并非担保物权。在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宜将浮动抵押从担保物权体系剔除。考察比较法资料,结合“charge”的词源语义,遵循语言翻译的忠实严谨原则,宜将“floating charge”译为“浮动担保”而非“浮动抵押”。至于浮动担保何去何从,相对合理的方案是将其嵌入合同法域,规定于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之“合同的担保”章节,以此彰显民法典的体系性与逻辑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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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中的“人”——法人体系的序列化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与传统的私法视角下、交易场合中,法人与自然人一律平等,皆为无差别的“私法中的人”的思维不同,在历史观中,“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是具有法社会学意义的两大法人“模型”。两模型之角力,体现为不同的法人类型通过消长其“社团性”,调整团体与团体成员各自就法人财产进行支配的“法律上的距离”,而排列为与其公、私域属性相适应的,促进社会整合的法人类型序列。在历史上这可呈现为各法人本质学说流派的论争,在当代则反映为某些民法典中,不同社会功能法人类型的财产权强弱之差序安排。最终这将促使民法扬弃对法人的狭隘私法定性,正视与回应法人跨越公、私体制的“复合人”特质,进而也提高民法应对社会分化与转型的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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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浮动担保与固定担保的概念浮动担保(Floatingcharge)与固定担保(Fixedcharge)是英国担保法中相反相成的一对重要概念。浮动担保是指企业以现有资产设定的一种担保。企业可以继续从事经营,其资产仍可以正常处理。但是这种担保一旦由于出现债务人违约、债务人公司停止或破产清算等情况而“具体化”,便成为固定担保或强制性的担保。与此相对,固定担保则是指与特定财产相联系的担保,如抵押。①二、浮动担保与固定担保的本质特征(一)固定担保的本质特征设立固定担保的关键,首先在于清晰准确地界定担保财产的范围。如果担保财产的范围规定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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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担,是对附属于某种财产、目的在于确保偿付债务或履行义务的一类责任的总称。负担包括了抵押权、质权和许多没有特别名称的担保权。负担既不取决于财产的交付,也不取决于所有权的转移,而是代表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达成的一项协议。英美担保法中的负担与担保(security)、(不转移财产所有权的)抵押权或担保权(hypothec)、留置权(lien)、抵押(mortgage)均存在重要的区别。对floatingcharge,应当采用"浮动负担"的说法,以凸显该制度为英美法系所独有的特色;而对charge,则应径称之为"负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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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的推进,城市规模不断扩大,行业分工不断细化,吸引了大量的外来流动人口进城创业和就业。在社会治安的视野下,流动人口管理出现了瓶颈性问题。人口的输入地和输出地公安机关,打破传统的条块分割的封闭状态,突破人为界限加强警种之间、地区之间的警务协作,是科学解决流动人口管理问题的新路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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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浮动担保中的限制性条款为贷款银行创设的是合同权利。如果在浮动担保物上设立的后续固定担保权人知晓浮动担保中有限制性条款,那么受偿序位后于浮动担保权人;反之,就优先于浮动担保权人。在浮动担保结晶前,限制性条款不能阻止第三人按照法院判决执行浮动担保物。但在浮动担保结晶转化为固定担保后,浮动担保权人比包括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人在内的其他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限制性条款不能对抗法定的留置权,也不能对抗担保人为购买财产而在所购财产上设立的抵押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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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81条规定了浮动抵押制度。浮动抵押的突出特征在于抵押财产的可变性。与此相适应,物权法第189条第2款规定了正常经营活动中的购买人不受追及规则,即浮动抵押权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购买人。但物权法未就与浮动抵押同样密切相关且更具实践价值的购买价金担保权的效力作出规定,对购买人不受追及规则的植入也并非周到、科学。为此,须借鉴他国经验予以补充完善,构建统一而明晰的动产担保物权受偿次序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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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流动人口违法犯罪从分布情况看,呈现明显的地域和行业特征。从纠合方式看,以地缘为主,大多结构松散,反应迅速。从主体类型看,分为外省人员主体型、省内外市人员主体型和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渗透型。从违法犯罪客观方面看,暴力性特征明显,违法犯罪类型多样化。这是因为少数地方和部门对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团伙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流动人员生活环境的改变,致使流动人员处于不受规制状态。流动人口的流动呈明显的无序性、盲目性特征,缺乏规范和引导。法律、法规不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存在打击盲点。应该切实提高认识,把打击、防控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团伙工作摆上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与外省来粤务工人员流出地的沟通协作,构建流动人口流出地与流入地共管体制;突出重点,强化服务,切实做好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维权工作;整合资源,构建整体作战格局,提高打击、防控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团伙的质量和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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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治安问题对公安机关原有的管理体制带来了猛烈撞击,改革流动人口治安管理体制,建立一套现代、科学、合乎流动人口发展规律的管理和控制机制,引导流动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也是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