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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国际公约、国外立法例和中国法律关于迟延交付的规定,指出中国《海商法》关于承运人迟延交付仅规定"约定时间"标准之不足,提出在《海商法》迟延交付中引入"合理时间"标准的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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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迟延交付赔偿责任辨析 总被引:3,自引:2,他引:1
本文主要根据《海商法》,同时结合《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就承运人迟延交付赔偿责任构成的要件 ,责任范围 ,责任限制 ,及责任的免除等方面对海运承运人迟延交付法定见赔偿责任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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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析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具有合理速遣的法定义务的基础上,主张在运输合同没有约定货物交付时间的情况下,“合理时间”应作为我国《海商法》确定迟延交付的时间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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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种迟延交付货物的情形国际海上运输的迟延交付货物,通常发生在目的港,是承运人向收货人(即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迟延,这是一个大家非常熟悉的话题,其所涉及到的有关问题已经被大家多次讨论,而且大多问题都已经达成共识。但是,还有一种通常发生在装运港的卖方向承运人交付货物的迟延(卖方的迟延交付有时也发生在目的港向买方迟延交付),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值得大家讨论的题目。两种交付货物的迟延,发生的地点不同,交接货物的对象不同,所适用的法律及责任方所承担的责任也不同,但两种迟延交付也存在着联系。国际海上货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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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的繁荣促进了国际航运业的发展;同时伴随着航海技术的提高、抗御海上特殊风险能力的加强以及船货双方力量对比的变化,国际上要求完善和统一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呼声更加强烈。在此背景下,承运人的迟延交付责任逐渐受到国际海商立法和各国海商立法的重视,本文试就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迟延交付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简要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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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商法》下的托运人分为契约托运人与交货托运人两种,在FOB条件下,两者并存。如何认定二者,特别在提单记名托运人与交货托运人不一致时,如何认定交货托运人,提单应该签发给谁,此时的交货托运人是否享有诉权等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本文对上述问题逐一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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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的识别一直是海上货物运输相关方所面临的一项难题,该困难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国际公约及各国国内法对承运人概念的定义不一;二是运输方式的多样及复杂性。拟通过分析有关条文,并结合实际案例,较系统地阐述我国《海商法》下有关承运人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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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海商法》中“共同海损"一章的修改意见 总被引:3,自引:2,他引:1
文章在对北京规则、约克 -安特卫普规则以及国际保险联盟提交 CMI的修改共同海损建议案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 ,对我国《海商法》中“共同海损”一章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 ,并论述了修改的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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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海上保险法中的保证制度 总被引:2,自引:1,他引:2
保证源于英国的海上保险实践 ,是海上保险法中特有的法律制度 ,各国规范海上保险的法规中都有与此相关的内容。本文分别对中国海商法和英国 190 6年海上保险法中有关保证制度的规定进行了介绍 ,并且分析了大陆法系特别是比利时法对有关保证的一些实践做法 ,对中国海商法的修改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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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完善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制度 总被引:5,自引:4,他引:1
本文分析了我国目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由于实体法和程序法不配套以及程序法本身的缺陷在实践中造成的各种问题 ,并对完善我国的海事赔偿责任程序制度提出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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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调整对象的准确界定是该法修改成功的基础之一。《海商法》第1条关于"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规定,被认为是《海商法》调整对象的规范表述,但该表述存在概念指称不清、外延过于宽泛或不确定、主体缺失与规定错位及调整对象与调整目标之间缺乏合理的对应关系等问题。关于《海商法》调整对象的学理解释观点纷呈,但均过于表面化,未能反思立法不当问题。通过对《海商法》调整对象界定依据的分析,指出应当依据实践诉求、空间要素、主体法律地位及体系性诉求,将《海商法》调整对象界定为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地位及因船舶运输、船舶停泊、船舶归属与利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及与之有关的社会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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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海商法”历经多次修法,均未实质改变承运人责任机制.为应对国际海事公约就承运人立法之趋势,考量《鹿特丹规则》的创新制度,完善海事法律体系,更新海商法律制度,台湾“海商法”启动新一轮修正.台湾“海商法”的最新修法,将保持与民法体系的统一性和相关性,充分尊重海商法的特殊性,追求船货利益的重新衡平,以海上货物运送为中心,保障海商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统一,规范海商法律用语的内涵,使台湾“海商法”的内容具有合理性、明确性和先进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