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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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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行政不作为案件中 ,被告对具体行政不作为行为是否合法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对某些待证事实也要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行为必须在一定的时限内进行。被告与原告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2.
我国的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担负着管理国家社会治安的职责。公安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使自己的行政职权,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在公安机关的具体要求。如果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管理相对人不服,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作为被告的公安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笔者就公安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作以下的研究: 一、公安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又叫证明责任,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仅有主张,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则其主张不能成立,甚至会导致该当事人在诉讼中败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此规定,公安  相似文献   

3.
论行政行为的举证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理论界对于举证责任的研究都局限在诉讼领域,其实,行政行为的举证竞任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不同的行政行为有着不同的举证责任,应当分别研究。在行政立法中不存在举证责任的问题;依职权的行政执法行为由行政主体承担举证责任,依申请的行政执法行为分别由申请人和行政主体为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在裁决行政争议的行政司法行为中,说服责任始终由被申请人承担,推进责任由提出主张的人承担;对民事争议的行政裁决,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  相似文献   

4.
本文运用证据法学原理,结合行政诉讼的特点,指出在遵循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外,还应在不同的诉讼阶段,针对不同的审理对象合理地分担举证责任,并应完善举证时限制度.  相似文献   

5.
关于行政不作为诉讼的举证责任,在学界和司法实践中的理解与适用还存在诸多分歧。文章从分析举证责任和行政不作为行为的含义入手,对行政不作为诉讼的举证责任问题进行分析,分析过程紧紧围绕行政诉讼"限制公权、保护私权"的价值取向。通过对行政不作为诉讼举证责任的分析,明确提出行政不作为诉讼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与举证范围,实现对构建行政不作为诉讼举证责任体系的有益尝试,以期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6.
我国《行政诉讼法》仅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 ,而未规定原告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它是对被告就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承担举证责任这一基本原则的补充。不能将原告的举证责任与被告的举证责任等同。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仅限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在司法实践中 ,对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应当严格限于法律所规定的事项 ,而不能作任意的扩大 ,否则 ,将构成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整体的破坏。  相似文献   

7.
我们通过对某市两级法院受理的六件不服行政机关不作为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的剖析发现,有的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是在诉讼中设有举证或提供的主要证据不足。通过走访败诉机关,我们得知这些机关不举证的原因有两个方面:其一,有的行政机关认为不作为案件的被告没有举证责任,不愿举证(有的干脆不答辩,不出庭,听之任之);其二,有的行政机关不知道不作为案的举证  相似文献   

8.
公安机关作为公安诉讼的被告,在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其作出具体公安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规范性文件,这是由公安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公安机关收集、提供证据要客观、全面、及时、合法,要充分运用证据,证明自已作出的具体公安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也要全面、联系地综合使用证据,搞好证据的组合,更要实事求是地使用证据。公安机关在公安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履行得如何,对于应诉的公安机关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9.
在行政诉讼中,仅仅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或者仅仅由原告、第三人承担举证责任都是不切实际的。因为行政机关也并非在任何时候都拥有举证优势,而且一律要求行政机关举证不利于减少不必要的诉讼。同样,由原告、第三人完全承担举证责任,会导致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进一步不平等,不利于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发挥行政诉讼的监督作用。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必须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0.
我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所界定的原告的举证责任,有属于说服责任者也有属于推进责任者,不能一概论之,应具体分清责任性质。并且,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受到行政程序和举证期限等多种限制。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第55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上条文分别提出了“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两个概念,但是并没有对其进一步加以解释,因此,如何准确理解这两种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和被告能否正确适用?这两条规定。为此,本文试就这两种具体行政行为作一初浅分析,以期能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及其特征 1.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及其特  相似文献   

12.
试论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理有公正、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可能性与现实性、效率.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包括①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③申请行为的存在和申请行为的合法性;④行政赔偿诉讼中的损害事实.笼统地规定"原告对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承担举证责任"的做法欠妥.  相似文献   

13.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与民事诉讼相比具有其特殊性,行政程序举证责任的分配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同时也存在着冲突。本文在分析上述问题的基础上,从证明对象上入手, 将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分为“先前事实”和“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事实”,对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该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责任”。这是我国法律首次对行政侵权责任作出的原则性规定,它表明,我国现行法律只确认“具体行政行为”的侵权责任。因此,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及其侵权责任的界定和判认,也就成为我国行政诉讼理论与实践中的一个关键性问题。本文拟就此谈些粗浅看法,并就教于贤达。  相似文献   

15.
张海莹  曹蕾 《工会论坛》2001,7(3):82-83
民事诉讼证据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 ,是法院处理一切民事案件的根本依据 ,也是决定审判结果的关键。可以说 ,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确实 ,法院就不能对当事人的诉讼争议作出准确判断。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举证制度作了规定 ,但从司法实践中 ,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 :1 诉讼法只规定了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而没有规定当事人未履行举证义务所应承担的具体法律后果 ,导致了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弱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6 4条第 1款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可见 ,我国法律奉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是 ,我国民…  相似文献   

16.
本文在阐明举证责任含义的基础上,分别介绍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和DSU中的举证责任,进而对两者从“谁主张,谁举证”、“违反申诉与非违反申诉”、“法院查证与当事人举证”三个连接点进行了比较。  相似文献   

17.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仅简单规定了"被告就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不能满足行政司法实践的需要,表现为"隐匿"于这种举证责任单一化规定之下,实践中却呈现出举证责任的多元化标准。其根源在于"隐匿"于行政判决制度中以撤销诉讼为中心的单一诉讼模式与实践中给付诉讼、确认诉讼等行政诉讼类型多元化的冲突。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功能及举证责任分配标准,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细则提供了理论支持。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细则是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一般原则下的细化,其具体内容为:按照原告的不同诉讼请求,明确不同的诉讼类型,并以不同诉讼类型的各自特点设计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8.
我国的医疗纠纷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即“谁主张,谁举证”阶段、举证责任倒置阶段和区分类型确定举证责任阶段。“谁主张,谁举证”阶段过分强调保护医务人员的权益,忽略了对病人权益的保护;举证责任倒置阶段虽平衡了患者举证难而医务人员举证易的矛盾,但忽略了治疗技术和方法的创新,“保守”医疗应运而生;区分类型确定举证责任阶段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医疗机构、医生及患者的权益均得到有效保护,但实际效果有待在实践中检验。  相似文献   

19.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不合法的,必须作出相应的处理。行政复议机关处理该“规范”时,应在确定该规范在行政复议法律适用中的地位的基础上,区别行政规范与立法规范,分别作出符合行政救济法原理的处理。现行《行政复议法》上的“规范”处理制度,未考虑到行政复议法律适用的特点,有些地方亦与行政救济法原理相悖,因此,应当予以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20.
诉讼时效中断之举证责任的分担应依据当事人的诉求和抗辩,在当事人进行适当的分配,实现举证责任的合理转移.权利人应当对其所主张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进行举证,义务人则应当对其抗辩的诉讼时效所依据的事实进行举证.权利人和义务人就诉讼时效提出抗辩和再抗辩,则应当分别对其抗辩和再抗辩予以举证.义务人和权利人对诉讼时效的抗辩和再抗辩都无法举证和充分举证时,应作出有利于权利人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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