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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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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公共财物(俗称监守自盗),一向按贪污罪处罚。近年来司法界的一些同志提出,监守自盗和盗罪两者性质相同,而且前者的危害甚于后者,如监守自盗按贪污罪处罚,其结果会导致重罪轻罚,因此主张按盗窃罪定性。其根据是:对监守自盗定贪污罪曾有法律依据,但已失去法律效力;按盗窃罪定处在刑法上有明确规定。本文试就此谈几点粗浅的看法,以就教于司法界的同行。  相似文献   

2.
《法学评论》一九八八年第三期司法实践栏所载案例,我认为对被告人季某的行为应定诈骗罪,不应定盗窃罪或贪污罪。理由如下:一、本案不应定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案中被告人虽然秘密窃取了空白现金支票,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没有盖印或签字的支票不属于有价证券。故在本案中,被告人窃取的未加盖财务专用章和填写金额的支票是没有价值的,被告人仅凭空白现金支票并不能达到非法占有本单位钱财的目的。所以,窃取空白现金支票只能算是一种盗窃行为,尚不够盗窃罪。在本案中,被告人所实施的窃取空白  相似文献   

3.
对唐某侵吞多发零件的行为,应文认为不能定盗窃罪,我同意。那么是否构成贪污罪呢?应文是肯定的,我不能同意。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或侵吞其暂时合法管理的公共财物,即被侵害的对象并不要求一定是本单位的财产,但必须是行为人暂时合法管理的财产。唐某的行为虽然利用了职务之便,但侵吞的并非其合法管理的公共财产,而是别人错给他的财物,所以不能定贪污罪。不是盗窃罪、贪污罪,那么唐某的行为属何性质呢?这是在我国现行刑法上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而又必须给以刑罚处罚的行  相似文献   

4.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监守自盗的犯罪性质,有着不同的意见。特别是在一些具体案件中,由于对监守自盗的犯罪主体与客观要件的认识不同,对此类犯罪是认定为贪污罪还是盗窃罪,分歧较大。就此,笔者从监守自盗的特征,以及它与盗窃罪的异同,谈谈监守自盗的犯罪性质,以求指教。  相似文献   

5.
雷鹰 《法学研究》1981,(4):39-43
贪污罪与盗窃罪是目前我国刑事犯罪中占比例较大、危害相当严重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贪污罪和盗窃罪均属侵犯财产的犯罪。它们在犯罪构成的条件方面有较多相似之处。但是,贪污罪与盗窃罪又是不同性质的犯罪,各自具有特殊的犯罪构成。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一百五十二条和一百五十五条,分别对这两种犯罪构成的条件以及量刑幅度做了明确规定。然而,在实施刑法的过程中,贪污罪和盗窃罪的界限有时仍容易混淆。  相似文献   

6.
司法信箱     
编辑同志: 挪用公款案件,被告人或其亲属因客观原因,在侦查终结后审判前退还的,是定挪用公款罪还是定贪污罪?  相似文献   

7.
山城岑巩地处贵州东南部、苗岭北麓,是一个山清水秀的好地方。2002年11月22日,一起案件的宣判打破了这座西部小城的宁静。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岑巩县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医办)团伙贪污案中的4名涉案人员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雷萍(县公医办工作人员)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以贪污罪判处霍书琴(县卫生局会计兼县公医办会计)有期徒刑7年,处罚金1万元;以贪污罪判处郑茂慧(县卫生局出纳兼县公医办出纳)有期徒刑3年;以贪污罪判处张才刚(县公医办工作人员)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2003年6月4日,经岑巩县人民政府…  相似文献   

8.
处理贪污案件,数额是量刑的主要依据,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追究贪污罪的刑事责任的最低数额标准是5000元。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在理论上有明显的不妥之处,与刑法基本原则不符,也不利于严厉惩处贪污犯罪,应当进行修改完善,相应降低贪污罪的量刑数额标准。一、从行为的危害性和刑法的有关基本原则分析,贪污罪的量刑数额标准应相应降低贪污罪在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作为侵财性犯罪的盗窃罪,在行为上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实施了秘…  相似文献   

9.
一名小小的加油站站长,不是高官,没有厚禄,没有重权在握,但其身份却成为一起刑案中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二者认定的焦点。贪污还是职务侵占,刑期是10年以上还是5年以上,在一起加油站站长涉嫌犯罪的案件中,被告人的身份成为定罪量刑的关键。2014年1月6日,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贪污案件作出终审裁定,认定马随涵犯贪污罪。  相似文献   

10.
盗窃罪与抢劫罪的界限通常是容易区分的,但也有一些案件,犯罪分子盗取财物是在被害人醉酒或药物麻醉后处于昏迷不醒的状态下实施的,对这类案件应定盗窃罪还是抢劫罪,往往会发生争议.现举案例二则,作一比较分析.(一)被告茅某,男,三十岁.一九七二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九七七年刑满释放后在郊县某社办厂当采购员.  相似文献   

11.
问:小花在一个个体商店当会计,她利用保管钱物之便,将人民币5000元据为已有、请问对小花的行为应定贪污罪还是定盗窃罪?答: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对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一方面,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另一方面,构成贪污罪所侵犯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公共财物所有权,侵害的对象,只限于全民和集体所有的各种财…  相似文献   

12.
农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套取、侵占土地补偿款、涉农惠农资金的,是定贪污还是职务侵占?立法不明确,造成司法认定困难.根据对某市5年审结的132件农村干部贪污和职务侵占案件的实证分析,司法实践中对于农村干部骗取、套取、侵占土地补偿款、涉农惠农资金的案件,有些定贪污罪,有些定职务侵占罪;在检察机关指控农村干部贪污的110件案件中,辩护人、被告人辩称是职务侵占的87件,占检察机关指控贪污案件的79.1%,在定性上法院则认定为贪污罪,但在量刑上则适用职务侵占罪的法定量刑幅度;通过分析归纳梳理认定农村干部骗取、套取、侵吞涉农惠农资金、土地补偿款的身份认定规律,提出以非国家工作人员、非公款为原则综合判断,并按照犯罪数额、退还情况、款项用途等情节综合确定刑期,明确免刑、缓刑适用条件.  相似文献   

13.
盗窃罪与侵占罪在处刑上相差甚远,而且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最高刑期为五年;盗窃罪属于公诉案件,其最高刑期可处至无期徒刑。实践中,可从以下两方面加以区分。  相似文献   

14.
<正> 张琳珊、何新唐两同志在《法学季刊》第一期载《监守自盗以盗窃罪论处》一文(以下简称张文)中提出:监守自盗以贪污罪论处会造成法律适用与立法精神相脱节,不利于严厉打击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领域的犯罪,不利于保护公共财产。因此,主张监守自盗以盗窃罪论处。对于这种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监守自盗是贪污的一种手法,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盗窃公共财物的行为。首先,监守自盗以盗窃罪论处无理论根据。张文认为,监守自盗与盗窃罪在犯罪构成上无明显区别。事实上,二者  相似文献   

15.
《法学》1991年第5期刊登了朱志华同志写的《如何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私贷公款收取利息的行为》一文。作者分析了这一犯罪行为的三种定性观点,即投机倒把罪、贪污罪、受贿罪,并主张定贪污罪为妥。笔者认为此种行为定挪用公款罪较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  相似文献   

16.
一 有些同志鉴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某些对贪污罪较之盗窃、诈骗罪的处罚为轻的现象,主张从犯罪手段上来区分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界限,把以盗窃、诈骗手段的贪污犯罪认  相似文献   

17.
盗窃罪是一种发案率很高的财产型犯罪,对于一般的盗窃行为,定罪量刑没有争议。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由于法律关系相当复杂,实践中较难处理,比如,偷拿近亲属的财物,是定盗窃罪,还是定侵占罪,或者是以民事案件处理,司法实践中分歧很大,理论界也存有争议。近日,本刊结合典型案例,特邀专家和实务界人士对此问题进行了研讨。  相似文献   

18.
<正> 随着形势的变化,监守自盗以贪污罪论处,在司法实践中已出现某些弊端。并且,这一观点在理论上也值得探讨。我们主张监守自监以盗窃罪论处较为恰当。监守自监以贪污罪论处这个观点,在我国学理解释和司法实践中已定型化、习惯化。它渊源于一九五二年制定的《惩治贪污条例》。该条例规定:“一切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及附属机构的工作人员,凡是侵吞、盗窃、骗取、套取国家财物、强索他人的财物、收受贿赂以及其它假公济私违法取利之行为,均属贪污罪。”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完善和健全,尤其是一九七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颁布,已把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方面的犯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法》对于多数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都有一个数额的规定,对于数额的大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85)高检会(研)字第3号、(84)法研字第14号等文件规定起点有两类:一类是构成犯罪的金额数。如盗窃罪、诈骗罪“数额较大”和贪污罪“情节严重”的起点等,这个起点实质上是该案的罪与非罪的标志;另一类是构成重罪的金额数,如惯窃罪惯骗罪和贪污罪的“数额巨大”“情  相似文献   

20.
卢劲杉 《检察风云》2005,(18):46-47
曾被评为上海市劳动模范,担任过两届上海市闸北区政协委员的某国有企业总经理金伟明,因贪污罪、受贿罪、走私普通货物罪,2004年11月,经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15年,没收财产50万元人民币。从一封语焉不详的举报信开始,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历经3年曲折,从外围渐进,层层深入,终于侦破了金伟明案件。金伟明曾任总经理的上海冷气机厂2年期间爆发7起经济案件,大小案件相互勾连,暴露出目前国有企业改制中存在的监管疏漏等体制问题,引发业内外人士反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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