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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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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命权与安乐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20世纪以来,随着《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人权公约的不断推出,人们对生命的质量和意义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安乐死越来越成为人类关心的话题。围绕“生命权”与“死亡权”之间的激烈争论,安乐死问题成为这个时代不能回避的话题。由于安乐死问题涉及医学、法律、伦理等多个方面,在目前的中国尚不具备相应的条件,所以,我们应慎言安乐死。  相似文献   

2.
安乐死不能理解为“无痛处死” ,它不是“无痛致死术” ,也不是“特殊的死亡方式”。安乐死是一种优化的死亡状态 ,应当具有四个特有属性 ,其本质不是授人以死 ,而是授死者以安乐。安乐死可以分为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  相似文献   

3.
安乐死合法化的生命理论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通过对518名在校大学生关于安乐死认识的调查与分析,对安乐死与生命神圣,安乐死与生命价值、安乐死与生命权利、安乐死与科挚死亡观教育等诸方面作了认真思考,进而探讨了安乐死在我国合法化的实践与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4.
对待死亡的态度正是安乐死立法的价值核心,我国传统文化中没有对安乐死的内在需求。儒家文化是一种乐生文化,而不是乐死文化,儒家所深切关怀的是人的现世的感性生活,而不是人死后的世界。对生命价值的尊重是安乐死立法的价值内涵,我国目前在认识上还需要提高。家族意识是儒家传统生死观的支柱意识,其与安乐死立法核心相背离。中国传统文化不支持安乐死立法。  相似文献   

5.
安乐死的肇始与演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安乐死”一词源自希腊文 ,原意为无痛苦死亡。其渊源可追溯到史前时代。现代意义的“安乐死”是从 19世纪开始的 ,可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在二战前后 ,第二个阶段是 2 0世纪后半叶。在我国 ,实现“安乐死”合法化还有漫长的路要走。  相似文献   

6.
本文探讨了安乐死的特征及其法律概念,并以法律意义的“安乐死”为前提对安乐死类型进行了分析与研讨。认为广义安乐死不能成为安乐死,狭义安乐死才是我们当下讨论的范畴;安乐死只能仅仅为自愿安乐死,所谓的“非自愿安乐死”不应该被列入安乐死的范畴:安乐死不仅指主动安乐死,也应该包括被动安乐死;A型安乐死不应当是安乐死行为。文章建议另行构建“安息死”等机制来处理植物人等问题。  相似文献   

7.
安乐死合法化是一种必然趋势,但安乐死涉及到法学、哲学、社会学、医学和伦理学等多学科,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特点,需要进行足够的论证和分析。本文从传统“注重生命神圣、忽略患者尊严和健康价值,以医学父权主义为中心”的医学伦理向现代的等值“重视患者的生命、健康和尊严及指导合作、相互参与的医患关系”的发展、变化中寻求支撑安乐死合法化的基础。  相似文献   

8.
安乐死合法化的法律理由和路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安乐死是人类的一种理性选择,是人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带着尊严、快乐地死去,因此,安乐死的合法化是一种必然趋势。笔者认为,有的学者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角度分析得出“安乐死具有合法性,其合法化也应当是顺理成章的事”的观点是错误的;有学者试图用大陆法系的“违法阻却事由和期待可能性理论”来解决安乐死的合法性问题,进而找到安乐死合法化的理由,也是行不通的。因此笔者提出:从我国刑法学的角度看安乐死,并不具有合法性,但这并不妨碍安乐死的合法化,同时提出安乐死合法化的两条途经。  相似文献   

9.
自然人的自杀行为是其放弃生命的一种方式,一般来说尽管自杀既不违法,也不构成犯罪。但人的生命是高贵而神圣的,不能轻易放弃,因而始终受到人类社会的普遍谴责。尽管安乐死与自杀有某些相似之处,然而,两者之间存在着性质迥异的天壤之别,安乐死不是自杀。安乐死的合法化不会导致对安乐死的随意放任。自杀不属于安乐死,任何以“安乐死”名义的自杀也不会获得法律的支持。因此,安乐死的合法化并没有、也不会改变现代社会对自杀的态度,更不是对自杀的认可。  相似文献   

10.
安乐死的行为 ,是由于绝症患者面临死亡在极度痛苦中挣扎而要求实施安乐死的行为 ,为患者解除痛苦 ,也是对患者要求死亡的尊重。我国现行的法律虽未对安乐死做出认可 ,但也没明文禁止。为了替寻求安详尊严的离世者打开大门 ,给实施者以法律保障 ,又不使个别心术不正的人钻空子 ,就需以法律为依据。这样做不仅可以消除实施安乐死的消极因素 ,而且符合客观发展规律 ,有利于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相似文献   

11.
安乐死这一概念自20世纪衍生以来,一直饱受争议。不少国家和地区在民间都有安乐死的行为,但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对安乐死问题并未达成一致的认识。在法律和传统道德、伦理层面上看,安乐死到底是否与伦理道德相背离,在法律上究竟合不合法,究竟该不该立法,一直处于争议阶段。无疑,在道德方面,支持安乐死的人与反对安乐死的人所持的观点是截然对立的,即功利主义与人道主义的对立。在法律上,法律尊重每个个体的自主决定,因此安乐死的合法化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12.
完善的医疗制度是安乐死立法的基本前提,我国不具备这样的立法条件。医生和病人(安乐死主体)之间的充分沟通是安乐死立法得以存在的条件,我国目前的医疗状况远远不能达到。普遍的社会信任感是安乐死得以实现的重要因素,我国在这方面还需提高。信赖医生是安乐死得以实施的保障,我国目前的普遍状况是对医生不够信任。笔者认为,安乐死立法是一项系统工程,与医疗制度关系最为密切。从价值判断看,安乐死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但在中国目前的医疗条件和社会环境之下,尚不具备安乐死立法的条件。  相似文献   

13.
刑法应明确规定有条件允许安乐死武晓晨一.立法依据(一)安乐死合法化是大多数公民的愿望,而我国的法律正是以代表、体现广大人民意志为宗旨的。据上海老年协会对122名老人的调查统计,79.8%的人对“老人患不治之症,伴有无法忍受的痛苦,要求安乐死,家属应尊...  相似文献   

14.
安乐死与故意杀人罪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安乐死在国外已有相关立法。我国司法实践中将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人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但从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的构成要件、患者死亡的原因等方面分析 ,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我国在进行安乐死立法时 ,应明确规定安乐死的适用条件、程序及相关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5.
安乐死经历了一个最初为人们所默认到为社会所禁止再到逐渐为社会所认同的过程。生命科技犯罪学视野下所考察的安乐死主要是医生为患者实施安乐死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国外理论界在安乐死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上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观点,相应地在立法实践中也形成了两种相对立的刑事责任制度。我国有对安乐死问题加以立法的必要性,但须对安乐死操作的条件作严格限定。  相似文献   

16.
安乐死作为死亡的一种方式,历来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它首先遇到的就是道德评价。至于安乐死立法,国外已有少数国家制定,我国目前还是空白,相信我们积累经验,时机成熟后,也可迈出这艰难的一步。  相似文献   

17.
“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有人又称之为“社会安全”,对其涵义的理解不同学者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一般认为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依据法律,向社会成员提供补助与服务,以便在他们由于年老、疾病、失业、伤残、死亡、生育、贫困等而造成生活困难时,能得到基本的生活保证。社会保障既是一种学说与思想,更是一种社会政策和制度。  相似文献   

18.
国家安全生产存在外部性,一是由于政府的强制征税能够克服“不付费乘客”问题,由于政府免费供应解决安全保卫产品这一公共商品的边际成本为零问题,具有外部经济性;二是由于国家安全生产目标模糊性而导致的其激励、约束、信息传递等机制扭曲,由于其运营垄断性而导致的价格和产出的损失、寻租行为和X无效率,由于其运作机制行政性而导致一般不必考虑破产和竞争的约束和激励,而通常表现为“规避错误”机制上,由于其产权的“公地悲剧”性而导致具有“双重人格”的国防人员对国家安全生产这一公共商品的“寻租”,由此必然使国家安全生产存在着外部不经济  相似文献   

19.
在我国,围绕安乐死尤其是其合法化问题,一直是人们争论的焦点。持认同意见者以乐死并不属于犯罪行为、并不违背伦理道德、对生命的保护及公民在特定的条件下有选择死亡的权力为理论依据;以减轻患者临死前痛苦及家属负担、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等为现实依据,并在安乐死合法化的过程中遵循生命神圣不可侵犯、知情自愿、死亡选择权有限制的自我决定和严格程序等原则,从而使安乐死在不被投机利用的同时更好的造福于民、造福于社会。  相似文献   

20.
安乐死是否需要合法化,要从我国国情出发,进行判断。就目前而言,我国经济落后,人口素质普遍不高,老龄化加剧,并不适合安乐死。对于出现的所谓安乐死,无论出于何种动机,针对何人,只要造成死亡结果,均应以故意杀人罪定性,量刑幅度视案情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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