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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 ,也是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特色所在。发挥好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在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中的特殊作用 ,使自治权的内容能真正落到实处是民族自治地方缩小与发达省、市差距的必然选择。正确认识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法律地位是发挥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特殊作用的前提。判断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法律地位应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在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中的地位和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两个层面来分析。一、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在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中的特殊地位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具有二重性 ,当民族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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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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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一项基本的自治权,也是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本文就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中的几个问题,谈几点不成熟的看法。 一、关于“地方民族立法”的概念 不少同志把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称之为“地方民族立法”,并且见诸论文、工作总结等,用得相当广泛。我认为,用“地方民族立法”这个概念概括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不够准确,建议用“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这个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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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需报经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但是,相关的法律并没有规定批准的具体程序,这就使各地在立法工作中产生不同的理解和做法。较大的市和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有一个]变过程。从建国初期确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时起民族自治地方就拥有立法权,只不过当时不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而叫单行法规,由民族自治机关制定,而不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但其中的关键词始终是自治和变通,这是体现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保证。至于较大市的立法权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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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今定 《新疆人大(汉文)》1995,(8)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有的同志问: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什么只能由人大制定?而人大常委会无权制定?为什么还要报经省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批准?据我理解,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作出上述比制定地方性法规更为严格的规定,主要原因是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对国家法律作出变通或者补充规定。对国家法律作出变通或者补充规定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区别于地方性法规的一个根本标志。进一步研究如何对国家法律作出变通或者补充规定对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全面有效地行使自治权,加快地方民族立法,提高民族自治法规的质量和实效确实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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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对此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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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立法依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九条、《立法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亦然。这些立法除享有一般地方立法的职能外 ,还具有变通职能。作为总的变通立法授权 ,《立法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 ,对法律和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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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立法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都分别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于自治条例的内容是关于本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制度的或综合性的法规性文件 ,而且一个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只能出台一件自治条例 ,且一旦颁布实施就要保持相对稳定。由此 ,制定自治条例基本上属于一次性立法工作。而单行条例的内容由于主要是调整某一具体事项的法规性文件 ,并且是需要根据民族自治地方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来制定 ,与具有相对稳定性、综合性的自治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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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民族立法滞后试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自治法)第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条件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宪法》和《自治法》的这些规定,就是从法律的角度上明确了国家赋于汉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一种特定立法权,具有特殊而又广泛的自治性,是我国社会主义立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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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时,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通过制定和修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笔者认为:当前制定和修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主要是对国家法律作出具体实施性的规定较多,变通和补充规定的较少,制定和修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工作尚未转向依法开展变通工作上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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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至1997年,省八届人大民族委员会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按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所赋予的职权,积极开展民族立法、监督和其他方面的工作,使全省民族法制建设取得了新的过展。──民族立法有了新的进展。五年来,省人大民委帮助民族自治地方起草了一批单行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了30件,使单行条例从七届人大的19件上升到49件,还审议批准了一批自治条例修正案。起草并被批准的30件单行条例,体现了我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有很强的针对性,对加强自治地方林、矿、水和风景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采用,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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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重庆市在《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实施工作上取得较好的成绩,但重庆市在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方面,还是起步晚,立法少。全市至今还无自治条例,大多自治地区的立法设想还在起草、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石柱在努力追赶,人大的调研等工作也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效。他们明白,尽快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是民族自治地方人大的一项重要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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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民族地方法制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40多年来我国民族地方的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制建设还远远赶不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还有很多空白点。民族地方立法、执法工作还相当薄弱。为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为了全面而有效地行使自治权,为了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必须加强民族地方法制建设。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地方法制建设的核心、基础。该文重点论述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必要性、重大意义,及制定自治条例中存在主要问题及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