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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81 毫秒
1.
当代合同法理念将合同理解为一种过程,认为合同法不只保护一纸合同书,而更倾向于对合同关系过程的调整。由此,合同义务出现了扩张,产生了后合同义务的概念,我国新合同法第92条对此作了相关规定,但理论界对此系统深入研究较少,文章试对后合同义务的界定、后合同义务的理论基础、立法状况、义务形态及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责任作一系统探讨。  相似文献   

2.
试论后合同义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合同法》将合同关系作为动态发展过程予以调整,将诚实信用适用于合同关系的各个阶段,科学地规定了后合同义务。此义务有告知或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忠实义务。但《合同法》没有规定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责任,有必要从理论上进一步分析。  相似文献   

3.
先合同义务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合同义务,其产生于缔约双方产生合理信赖之时,终止于合同生效。法定义务有具体和抽象之分,先合同义务既可能是具体的法定义务,也可能是抽象的法定义务。附随义务与先合同义务完全不同,认为先合同义务是附随义务的一种是缺乏法律根据的。它与合同的发展阶段相关,并独立于合同附随义务而存在。  相似文献   

4.
现代合同法中的合同义务较传统合同义务发生了极大的扩张,附随义务就是其中一个例证,然而学界对此重视不足,附随义务的界定仍处于不统一的状态。以对附随义务全新定义为突破基点,通过对合同关系发生、发展各阶段上的附随义务分别与先合同义务、合同从给付义务和后合同义务的比较,从而实现对合同附随义务的准确界定。  相似文献   

5.
《合同法》将合同关系作为动态发展的过程予以调整,将诚实信用适用于合同关系的各个阶段,科学地规定了后合同义务。此义务有告知或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忠实义务。但《合同法》没有规定违反合同义务的责任,有必要从理论上进一步分析。  相似文献   

6.
试论合同的附随义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附随义务是随着诚实信用原则的兴起而产生的一种合同义务 ,对于保护和平衡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实现契约正义 ,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附随义务分为缔约过程中、履约过程中和合同履行完毕后的附随义务。我国对附随义务的规定过于简略 ,应从立法上进一步明确附随义务的各种形态 ,提高附随义务的法律效力 ,明确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形式及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7.
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合同订立的过程中,是违反先合同义务而应承当的责任。本文将对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构成要件及其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予以探讨。  相似文献   

8.
试析《合同法》中合同义务的扩张及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的民法理论、民事立法实践中对合同义务和合同责任的规定过于狭窄 ,不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 ,也不利于提高交易效率和保障交易安全。新《合同法》中对合同的义务进行了拓展 ,表现为先合同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和保守商业秘密 ) ,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和后合同义务 ,这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性上均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9.
合同的附随义务是相对于合同的主义务而言,是合同的标的、价款等主条款以外规定的或法律规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一是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二是维护对方的人身或财产利益。违反附随义务与违反给付义务一样产生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10.
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关系发展过程中及合同关系终止后的一定时期,依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所应负担的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附随义务的理论基础来源于诚实信用原则。确立附随义务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关系、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及完善合同法立法与理论。附随义务内容随合同关系发展而有不同的体现。基于附随义务发生阶段的不同,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亦不同。  相似文献   

11.
依发生原因的不同,民事义务可以分为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随着社会发展,一些新的义务类型逐渐涌现,如先契约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等,关于这些义务的性质,学界并不一致。笔者认为这些新型义务之间存在共性,都产生于诚实信用原则,其目的都在于保护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利益。本文以"界定信赖利益"为出发点,认为处于特别结合关系的民事主体之间负有信赖义务,并论证了其独立于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存在,进而尝试重新建构我国民事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   

12.
关于如何看待债法总则对各具体债适用的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关于债法总则设立的问题,需要考虑的是其对包括合同在内的各种债的关系的可适用性,然而债法总则只是为各种债提供一套备用的规范体系,我们不宜苛求债法总则的所有规范对各种债都完全适用,即便是合同之债,债法总则的许多规范也不是完全适用的,以债法总则对合同以外的债不完全适用为由而否定其实际效用和存在价值,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态度也是不可取的。  相似文献   

13.
依发生原因的不同,民事义务可以分为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随着社会发展,一些新的义务类型逐渐涌现,如先契约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等。这些义务之间存在共性,都发生在特别结合关系的民事主体之间;都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目的都在于保护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利益。这种“信赖义务”独立于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存在,并直接影响了我国现有民事责任体系的重构。  相似文献   

14.
侵权行为是债因之一,侵权法应为债法的组成部分。历史上债非因契约而生,而是私犯的必然结果。债的本质是责任,责任的内容是债,二者没有根本性区别。侵权责任形式主要为损害赔偿。将侵权法脱离债法并设立单独的民事责任法之主张难以成立。  相似文献   

15.
关于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主要有附随义务说和法定义务说两种学说。附随义务说将安全保障义务定位于合同义务存在诸多不足。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应以侵权法上的法定义务为原则,以约定义务为例外。  相似文献   

16.
信息社会催生出被遗忘权,在刑事司法领域延伸产生了刑事被遗忘权。刑事被遗忘权应受严格限制,研究刑事被遗忘权对应的义务对于理解此种权利有重要意义。刑事被遗忘权对应的义务主体包括刑事诉讼专门机关等国家机关、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履行相应义务的法定条件为客观、主观和法律特殊保护等方面的原因使得个人数据的使用不合法或不合理。义务类型包括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其中积极义务以封存和删除为主要内容,消极义务以不采集、不存储、不传递为主要内容。相应义务的履行需遵循特定程序,包括权利主体申请、法院审查与裁判、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等。为保障义务主体履行对应义务,须设置不履行的违法责任,如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国家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7.
论专家责任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在现代社会复杂化、分工细化的背景下 ,人们越来越需要专门知识的服务 ,与专家的接触机会也越来越多。专家具备某专门领域的专门知识 ,相较于与之发生法律关系的普通大众两者居于不平等的地位 ,专家责任的研讨也提到日程之上。本文篇幅有限 ,从专家的契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方面对此问题做简单论述。  相似文献   

18.
从多年来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看,证人出庭作证率一直很低,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主要原因之一是在司法理论上没有界定民事诉讼证人作证的性质问题。目前,在司法理论界存在着两种观点——权利说与义务说,然而权利说的不可操作性与义务说的侵犯"私权"的嫌疑也成为民事诉讼审判改革的障碍。随着市场经济即法治经济、信用经济的理念已逐渐深入人心,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也就应是证人的市场信用义务,在此基础上,民事诉讼证人作证制度也就具有了坚实的司法理论支持和极强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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