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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件是常见多发的案件,俗称过失犯罪之王,在过失犯罪中约有80%的案件是交通肇事案件,每年约有10万人死于交通事故中,而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实践中也是屡见不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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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交管队伍规范化建设.石家庄市公安交管局认真制定了《预防特大交通事故百日安全竞赛活动实施方案》.细化了二十条工作措施,筹划了十个战役。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对“百日竞赛”活动非常重视。市委、市政府又专门召开了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例会(扩大)会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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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是指行为人驾驶汽车等道路交通工具肇事造成重大交通责任事故后潜逃的案件。肇事者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不顾受害人的生命安危和财产损失,仓惶逃离现场。近年来,随着交通的日益繁忙和交通事故的不断增长,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呈直线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广东省近三年发案分别为:1993年459宗,1994年903宗,而1995年第一季度596宗。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急剧上升不但严重危害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损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而且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肇事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为了有效地遏制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增长和有力打击此类犯罪分子,笔者就如何遏制和查破交通逃逸案件作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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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迅猛增加,交通事故频频发生,交通肇事逃逸呈逐年递增趋势。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1月15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和处理进一步具体化,但就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和处理依然存在争议。本文拟对"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作出认定和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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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近年来交通安全形势严峻、重特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的局面,志丹县交通运输管理站以“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目标,全面落实预防管理措施,加强源头整治,在全县道路运输行业和司乘人员的广泛参与和安全、交警部门的大力配合下,从2005年11月20日至2006年3月1日,重点开展了预防特大交通事故“百日竞赛”活动,有效地减少了各类事故的发生,杜绝了重特大交通事故,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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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在交通肇事犯罪中,车辆肇事后司机逃逸往往被认为是性质恶劣的情节。本文认为,将逃逸行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是合理的,"因逃逸致人死亡"不仅指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也包括行为人在第一次交通肇事后逃跑,在逃逸的过程中,发生第二次交通肇事事故致人死亡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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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机动车数量的激增,交通肇事逃选行为屡见不鲜,扩大了交通事故的危害性,给交通案件处理带来了阻碍。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交通肇事逃逸与因肇事逃逸致被害人死亡有了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些细节问题仍然有待商榷。在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时,应当注意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行为的客观表现等。关于交通肇事行为的定性,则主要把握逃逸行为时间、加重情节的处理以及因逃逸致披害人死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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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近年来交通安全形势严峻、重特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的局面,志丹县交通运输管理站以"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目标,全面落实预防管理措施,加强源头整治,在全县道路运输行业和司乘人员的广泛参与和安全、交警部门的大力配合下,从2005年11月20日至2006年3月1日,重点开展了预防特大交通事故"百日竞赛"活动,有效地减少了各类事故的发生,杜绝了重特大交通事故,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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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在交通肇事犯罪中,车辆肇事后司机逃逸往往被认为是性质恶劣的情节。本文认为,将逃逸行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是合理的,“因逃逸致人死亡”不仅指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也包括行为人在第一次交通肇事后逃跑,在逃逸的过程中,发生第二次交通肇事事故致人死亡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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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21日到2010年5月16日,广西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9532起,其中发生在农村道路上的交通事故7416起,造成3024人死亡、1020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426.06万元.分别占总数的25.11%、25.19%、27.38%、14.03%。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83起,造成297人死亡、302人受伤。分别占事故总数的25.11%、25.19%。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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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实践看,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非常复杂。这类案件,简单地以交通肇事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都不免失当。笔者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的定性,应当根据行为人逃逸时的主观罪过、逃逸过程中的客观行为,按照犯罪构成理论依法予以正确界定。具体而言,可依照以下不同情况予以定罪处罚: (一)交通肇事后被害人伤势严重(如脑部、心脏、肝脏等重要器官受伤)生命垂危,即使肇事者及时抢救,也不能挽回其生命。对这种情况人为驾车逃跑,被害人最终确又死亡的,行为人只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被害人死亡与行为人驾车逃跑行为没有因果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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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人民检察院收到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该案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因犯罪嫌疑人在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后逃逸,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移送审查起诉。对于本案,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0日作出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认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符合《解释》的规定,对交通肇事逃逸不能重复评价,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可以看出,本案的争议实质上是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内涵及适用等方面的争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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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1987年至1990年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39起(已破获36起)。现将本组案例的法医学分析,报告如下。资料分析1.交通事故的一般资料(表l)2.39起交通事故逃逸案的一般情况(表2)从表2可以看出,39例交通事故逃逸案发生时间均在夜间;发案地点大多在国家级公路上,因国家级公路来往车辆多、行驶速度快;环境条件多在无交通警察和很少有直接见证人的地方;肇事人多为无业、个体户或个人承包者。3.36例已破逃逸案件鉴定情况已破的36起逃逸案件中,通过调查走访破案的11起,占30.56%;通过物证检验破案的25起,占总破案率的69…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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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责任认定实务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中,交通肇事逃逸事故所占比重一直较高。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使受害者得不到及时救助而处于危险境地,更有甚者因失去救助机会而死亡。交通事故因现场证据的变动或消失而难以得到准确的认定和处理,各地出台的条例对逃逸事故认定的极端性以及出现同一类型的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因发生的辖区不同而出现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等问题都是导致受害者家属得不到及时赔偿而不断信访投诉的原因。结合自身多年处理交通事故的实践经验,研究分析了"交通肇事逃逸"事故责任认定现存的缺陷,提出了完善"交通肇事逃逸"事故责任认定的建议和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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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全国发生特大恶性交通事故64起, 因超速行驶引发的有25起,占当年特大恶性交 通事故总数的39.1%;1988年1-6月,全国发生 交通事故15.2万起,造成3.4万人死亡,16.4万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8.8亿元,其中因超速行驶 造成的事故死亡人数占事故总死亡总人数的 13.5%。据山西省2002年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分 析,在机动车驾驶员违章事故指数表中,超速行 驶的数量是1777起,占总数的9.05%;因超速行 驶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死亡数为419人,占总数 的11.5%;受伤人数1396人,占总数的9.06%;致 死率为22309,死亡危险性系数为0.2358。在机动 车驾驶员肇事死亡超过2000人的8种违章中, 因超速行驶肇事最多,发生4.4万起,造成9672 人死亡,占事故总数的6.56%和11.26%。另外超 速引起的事故大多数是重特大事故,山西省2002 年违章特大事故形态次数统计表显示:因超速行 驶导致的重特大事故居各种违章之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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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逸加重处罚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是单纯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加重处罚;二是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处罚。立足于宪法上的平等原则检视,若将单纯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加重处罚的理由,解释为保护被害人或其他因交通事故可能发生的民事诉讼请求权,则会产生单独加重处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而不处罚其他犯罪逃逸行为所带来的不平等保护疑问。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这一规定违反宪法上的平等原则,则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处罚的根据也不存在,需要立法予以废除。同时,在教义学上寻求问题的解答方案:如果行为人单纯交通肇事后逃跑,没有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则并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致人重伤或死亡后逃逸,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能加重处罚;如果行为人把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抛弃致人死亡或把被害人撞到一个隐蔽的位置逃逸,则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