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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生态是指法院执行活动所处的环境和氛围,主要包括组织纵向生态、横向生态组成的法院内生态,以及政治生态、经济生态和社会生态组成的法院外生态。对基层法院的调研表明,当前执行工作面临的来自法院外生态的压力过大,这些压力包括政治生态的治理压力、经济生态的救济压力和社会生态的互动压力,而法院内部生态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这些压力。执行生态的过重压力催生出法院对非均衡执行策略的需求与偏好,导致法院一方面通过终结本次执行及执行和解来规避压力,另一方面通过周期性启动运动式执行来缓解压力。非均衡执行策略容易诱发执行不规范现象,有损执行权威。要实现“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需要改善执行生态,弱化法院对非均衡执行策略的需求,其中的关键是要建构社会场景下的执行权威,实现良性的执行生态与能动的均衡执行的相互促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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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执行之辨析与执行立法之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指出 ,对人执行在古代社会和现代社会中的含义是不同的 ,现代的对人执行制度主要是一种间接执行措施 ,它剔除了古代对人执行制度中的残酷、野蛮和非科学性的因素。在此基础上 ,本文认为 ,我国民事执行理论及现行立法对于人身执行问题采取一概斥之的态度 ,从理论上来说是站不住脚的 ,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则是自相矛盾的 ,故有明确予以规定之必要 ,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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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雪瑛 《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10,(1):9-15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各级法院的迫切问题。执行救助制度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利益平衡机制,缓解执行难的局面,提升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任何制度革新,前提和基础都是理念重构。目前在我国法院执行工作中比较盛行的是生存权优先于债权,即限制债权人利益,保护债务人基本人权的立法理念,在保护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生存权上失去了平衡,带来了诸多法理困惑,造成了执行难的局面,对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具有很重要的影响,对构建和谐社会形成了严峻挑战。我们可借鉴美国法律至上、社会保障的立法理念,树立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为先,而后注重当事人基本生存权的保护这样一种执行理念,以期适应当前司法工作的现状,最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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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初探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立法和实践始于美国。20世纪90年代末期特别是21世纪以来,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的必然选择。私人执行模式有直接执行模式和“审决前置”执行模式之分,但直接执行模式是主流模式。对于私人执行主体的确定,世界上有两种做法,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损害”标准,另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影响”标准,“影响”标准代表着未来的发展方向。在理论上,任何反垄断违法行为都可以成为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对象,但实践中有一定的局限性。诉讼是私人执行反垄断法的主要途径,而损害赔偿和禁令则是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主要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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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情况下,20%甚至更多的案件均以执行终结作为结案方式。执行终结程序展开与否直接关系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能否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实现,因此,执行终结裁定与双方当事人尤其是申请人的利益息息相关,也是申请人与执行法院产生矛盾的焦点之一。对执行终结提供相应的救济程序就成为缓解申请人与法院矛盾、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需求,而执行终结复议制度则是救济程序的重要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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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行使民事执行监督权,如何利用民事执行监督来达到缓解执行中存在的“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一直是检察机关迫切需要研究和探讨的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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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房屋腾退执行案件柔性执行问题进行了探讨,主要从房屋腾退执行案件类型、房屋腾退案件强制执行存在的难点、关于柔性执行的实践与探索以及柔性执行方法及其可行性四个方面展开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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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执行和解制度,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都面临着许多问题.就制度而言,由于尚未正确或充分地认识执行和解的本质以及执行和解与执行程序之间的关系,因而导致制度存在着结构性问题,从而影响了执行和解的正常功能和作用.对此,应当重新审视执行和解及制度,从执行法、民事诉讼法以及民事实体法的基本原理上予以认识和把握,并在此基础上,重新设定执行和解与执行程序的关系、执行和解应有的效力,构建与现代执行制度、民事诉讼制度和民事实体法契合的执行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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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新增了许多执行救济措施,其中执行复议制度是执行程序中一种重要的救济途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执行法院对执行异议的裁定,可以依法向作出该裁定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该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因此执行复议制度有效避免了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执行异议被“一裁终局”的现象,并且对于加强当事人对法院的监督、提高法院办案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等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对执行昨制度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具体应当由什么机构审查、依照什么程序审查、等均未作出明确规定.为弥补《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复议制度的规定较为原则的不足,便于规范执行复议实践,本文章从执行复议的机构、执行复议的程序等提出几点建议,使执行复议制度作为《民事诉讼法》中一项崭新的执行救济措施,更好的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取得更多的权利和寻求权利救济的机会,更好的实现执行的公平正义,并更好的在执行实践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