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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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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食品安全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具有补偿消费者维权成本,提高生产者、经营者违法成本,谒制违法行为再次发生等多种功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在食品消费领域仍有适用空间。《食品安全法》中规定以生产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作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前提不利于对消费者的保护和对违法者的惩罚;并且惩罚性赔偿标准偏低,并不能使惩罚性赔偿的多重功能得到完全释放,不应以食品价金来确定赔偿标准,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综合性标准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相似文献   

2.
为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和经营者的违法收益、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收益和经营者的违法成本,本文主张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所有惩罚性赔偿均采取"上不封顶、下要保底"的立法态度,大幅提升惩罚性赔偿的倍数,设置最低惩罚性倍数与最低赔偿额中择高赔偿的制度,对欺诈的认定不再苛求经营者的主观故意,也不再苛求消费者的缔约行为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3.
1994年10月1日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首次以特别法的形式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这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重大突破.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产生,体现了国家对损害赔偿这种纯粹的私法关系的干预.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是实现惩罚性赔偿制度社会作用的关键.综合考量惩罚性赔偿的功用、合理设置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可大大提高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  相似文献   

4.
惩罚性赔偿责任是源于英美法的一种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开立法之先河,引入了惩罚性赔偿责任,它对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解决消费者问题具有独特的作用。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实施引起了巨大争议,但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积极作用应当予以肯定。为了促进我国消费者问题的解决,我国应当在消费领域适当扩大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的行为种类,并完善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方式。  相似文献   

5.
论惩罚性赔偿的新运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惩罚性赔偿作为经济法的一种具体责任形式 ,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广泛的适用 ,我国也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条规定了双倍赔偿原则 ,但在实际运用中却还有很多不尽人意之处 ,且存在很大的局限性。本文试以英美法律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为借鉴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 ,探讨如何使惩罚性赔偿在我国法律中得到更有效、更广泛地适用  相似文献   

6.
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与适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惩罚性赔偿是英美法系创造的制度,具有独特的惩罚和遏制功能。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也有双倍赔偿的惩罚性规定,但在适用中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存在很多局限。文章重点分析了在我国民法典中完整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并就其适用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  相似文献   

7.
《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十倍惩罚性赔偿制度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在加大食品消费者保护力度的同时,也暴露出了我国现有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威慑力不足、适用的主观要件存在缺陷、赔偿数额的计算缺乏合理性等诸多问题.完善我国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增强其威慑力必须使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主观要件更加具体全面,完善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确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惩罚性赔偿的最低和最高数额限制.  相似文献   

8.
惩罚性赔偿自从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中首次确立以来,一度成为经济法学研究的热点,有关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问题也有许多争议。本文试从消费者特有的价值取向入手,拟通过对“消费者”、“欺诈行为”以及“增加赔偿”等术语的界定,谈谈惩罚性赔偿责任在具体实践中的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9.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在我国突破性地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但这种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着一定问题,无法起到其应有的作用。本文通过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分析,对惩罚性赔偿的性质,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及适用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惩罚性赔偿的理想化的功能在于既能弥补消费者的财产利益的损失,又能对消费者的精神利益起到一定的抚慰和赔偿的作用,同时还能对侵权者起到惩罚、威慑的作用。  相似文献   

10.
引言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大于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也称为示范性赔偿(exemplary damages),报复性赔偿(vindictive damages),抚恤金(smart money)。近年来,我国也已经逐渐引进这一制度,出现了惩罚性赔偿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合同法》第11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第9条。惩罚性赔偿制度无论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一直具有较大的争议,联系到我国目前正在制定的民法典,本文拟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入手,分析…  相似文献   

11.
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英美法系国家一项重要的责任制度,在当今两大法系渐趋交融的形势下,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已开始在立法上逐步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我国已初步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在立法、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完善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非常必要的。要采取渐进式路径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完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健全惩罚性赔偿数额的量定。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规定了数额为食品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与美国限制惩罚性赔偿适用的趋势相比,我国惩罚性赔偿却呈现扩大适用的趋势。从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至今,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范围日益扩大,赔偿金数额逐步完善。但在归责原则、赔偿数额的确定、适用范围等方面还存在一定问题。应该进一步完善惩罚性赔偿的归责原则,扩大数额的幅度,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3.
2013年我国修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惩罚性赔偿的金额由原来货款或者服务费用的1倍扩大为3倍,进一步提高了惩罚性赔偿的金额。20年来,我国惩罚性赔偿金数额逐步提高。但在惩罚性赔偿制度最为完善的美国,却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进行了诸多限制。我国不能过分夸大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和作用,应该在适当限制的基础上使其更为完善。  相似文献   

14.
惩罚性赔偿是英美法系侵权法中一项古老的制度,其在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中还处于缺位状态,有必要将其纳入到国家赔偿中来,即构建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并用的二元赔偿标准,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形下,追加适用惩罚性赔偿.  相似文献   

15.
惩罚性赔偿是一种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形式。它本来源于英美法系,1993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引入这一赔偿制度,并在《合同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中得到进一步的确定。可以说,我国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已经形成一个条文集团。这些众多的法律条文在适用上会遭遇到责任竞合问题,即几部法律同时适用于同一个行为的情形。然而,一个行为不可能被多次追诉,否则会有违禁止多重追诉的法治原则。从公私法划分的角度,惩罚性赔偿在适用上可能出现的责任竞合情形包括两大类:一是在私法内部的责任竞合问题;二是惩罚性赔偿与公法上的惩处相竞合的问题。针对不同性质的竞合问题,应当采用不同的竞合原则。  相似文献   

16.
论惩罚性赔偿判决的性质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领域,惩罚性赔偿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常常是困扰相关国 家在国际司法协助方面的一个难题。而其关键,就在于对惩罚性赔偿判决性质的认定。本文通过三个方面对 两大法系在此问题上的立场予以分析,以期对我国的相关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我国现行食品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不足: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基数标准不合理,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单一限额不科学,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不合理。应从制定合理的惩罚性赔偿金计算标准、制定合理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条件等方面完善我国食品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将惩罚性赔偿条文修改为:"生产不安全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安全的食品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其所受损失三倍以内的赔偿金。"  相似文献   

18.
惩罚性赔偿主要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司法实践中对惩罚性赔偿制度“欺诈”“明知”等要件事实存在证明难题。消费者对“欺诈”要件事实仅须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存在欺诈的可能性即可,不宜提高“欺诈”要件事实的证明标准。经营者须举证证明对消费者已尽到告知义务,应该运用利益动态衡量方法,根据“主观价值说”确定经营者告知义务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在“豪车退一赔三案”中采纳的“客观安全性能说”并不妥当。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经营者销售过期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则推定其为“明知”,不必另由消费者就经营者的主观方面举证证明。  相似文献   

19.
惩罚性赔偿制度设置目的在于惩罚和制裁不法行为人,阻遏该行为人将来再次从事该类似之不法行为,给他人提供警戒和社会示范。其产生于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的判例,在近二百多年的适用过程中,虽然不断受到批判,但是其适用范围仍呈现扩张趋势,体现了该制度的优越性。因此,从惩罚性赔偿的基础理论出发,通过梳理惩罚性赔偿在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考察,意图探讨惩罚性赔偿在我国民法体系存在的合理性问题。同时,结合我国当前民事立法状况和司法环境,论述该项制度在我国适用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从而论证我国对惩罚性赔偿的立法选择的必要。  相似文献   

20.
惩罚性赔偿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总被引:1,自引:1,他引:1  
惩罚性赔偿具有惩罚、威慑和补偿功能。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尚存在缺陷。结合我国实际,从侵权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和法院对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自由裁量等方面进行完善,更加有利于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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