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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现行《侵权责任法》在认定共同侵权行为上兼采共同意思说和共同行为说,显然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符合平衡受害人与行为人利益关系的发展趋势。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分析当前大陆法系各国相关立法的发展趋势,应对现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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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是一部通过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对侵权责任予以明确,对制裁侵权行为予以强化,来推进和保障社会稳定和谐的民事基本法律。我国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对侵权责任作了一些规定,这些规定对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本文从《侵权责任法》对原来侵权责任的修改以及新规定两方面分析侵权责任法的亮点,以帮助更多的人理解运用这部新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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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标准确认和追究环境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它解决的是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基础问题。文章从环境侵权特有属性、侵权责任法价值取向和经济学等方面进行解析,提出环境侵权应采无过错归责原则,并对《侵权责任法》第65条与相关法律之间适用冲突的解决提出了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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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纳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肯定说中分担责任的主张,但并非是公平原则的适用。因不符合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建筑物使用人仅是对受害人损害的补偿而不是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应注意及完善的问题是义务主体及免责事由的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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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国家对因其侵权行为给公民造成的精神损害承担赔偿的责任。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没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通过比较研究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国社会现行的立法和实践状况,提出在我国《国家赔偿法》中应建立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为该制度的建构提供相应的立法建议和条文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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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P第三方责任由于生发于网络环境中,与数字技术的发展密不可分,故而与其他侵权行为相比,具有侵权主体的多元化、侵权行为的技术复杂化、侵权环境的虚拟化以及损害后果的不确定性等特征。《侵权责任法》第36条进行了总结式、突破式和概括式的立法,将第三方责任列入侵权法规范之中。其在性质上为归责条款,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范围具有开放性,侵权客体具有自身虚拟性。通知规则在形式上不限于书面形式,应完善反通知制度和错误通知赔偿机制,而知道规则应将"应知"包括在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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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责任法》是一部专门性、技术性及思辨性很强的民事立法。基于其调整对象的复杂性、特殊性和重要性,在多元利益的复杂权衡和多种价值取向的艰难博弈中,《侵权责任法》吸纳最新学理研究成果并将现代立法技术发挥到极致。在确定了最终由社会生活现实所决定的法律优先保护利益(价值)选项的同时,还最大限度地体现出瞻前顾后和左顾右盼式的辩证思维智慧与机敏的平衡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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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迪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3):103-105
《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立法的创举,其采取了不同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立法模式。同时也给教学工作带来了新的摸索。对于侵权责任法相关内容的编排,不同的教材的差别很大,往往给教师授课带来一定的困惑。通过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的结构体系整合侵权责任法的相关内容,以此在教学中实现内容的完整性和结构的逻辑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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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适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0,(1):11-14
<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汇报三个问题:一、侵权责任法草案的起草和修改经过侵权责任法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民事基本法律。我国民法通则、消费者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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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是侵权责任法上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从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归责理由、构成要件、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了探讨。文中提出:共同危险行为的主观构成要件不以共同危险行为人的意思联络为必要;共同危险行为的客观构成要件不应强调数行为时空上的"同一性",而应考虑其"时空关联性",以其是否具有造成同一损害的危险性与可能性为认定标准;共同危险行为中的因果关系,在客观事实层面应为择一的因果关系,从构成要件的层面而言应为推定的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法上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与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不一致,司法实践中应予以注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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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中的连带责任有限制适用的规定。从共同侵权的界定标准来看,侵权责任法采用了主观说。理论上主观说比客观说更符合逻辑,主观说比折衷说更明晰,狭义主观说比广义主观说更明确。就高度危险物所有权人的连带责任适用情况看,侵权责任法未适用无过错的归责原则,但是所有权人在他人合法占有情形下相较于他人非法占有情形下具有较高程度的可归责性,归责原则应更严格,侵权责任法未体现该种变化。从教唆帮助民事行为能力欠缺主体的情形看,监护人承担了过错范围内的按份责任,但是侵权责任法未区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种情形。就数人实施环境侵权看,应对环境侵权进一步类型化,连带责任适用可以更多考虑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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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传统的作为侵权责任相比较,不作为侵权责任是行为人的一种消极侵权行为。不作为也要承担侵权责任是随着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和人们权利保障意识的不断加强而产生的。目前,在侵权责任法中,如何完善不作为侵权是我国侵权立法所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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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理论学刊》2020,(2)
"三权分置"为农地交易市场化提供可行途径,但同时也加剧了产权纠纷、水土流失等各种风险。农地利用侵权责任属于在行政管理规范中夹杂民事权利规范,是故以私法手段构建农地利用民事侵权制度势在必行。农地利用侵权在责任主体上具有复杂性,需要调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市场化生产经营者三方主体的关系。侵权行为表现多样化,既有资源性污染破坏行为、财产性的权属纠纷还有来自政府违法征收等第三方侵权行为。宜根据侵权行为的特点构筑二元制的归责原则,并根据侵权行为性质不同选择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对于农地污染行为,可资借鉴《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的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应当先行承担修复责任。对于农地财产损害行为,无论是农地直接使用还是第三方侵权,应坚持过错责任原则,构成共同侵权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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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灵敏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11):100-103
《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2款对被监护人拥有财产情况下的赔偿费用支付作出了安排,然而这一安排并不合理。盲目地、不加区分地适用该款不仅有违法律保护弱者的宗旨,而且会导致《侵权责任法》预防和惩治侵权行为的目的落空。依据经济学外部性分析和事故成本由最低成本防范人承担的风险负担原理,可将该款依据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职责和被监护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具体拆分为四种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对原来的责任分担方式进行重构,以更好地实现监护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和《侵权责任法》预防侵权行为发生的价值追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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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婉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2):84-86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从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两个方面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为有效规制网络侵权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该条过于原则,不利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应当从明确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内涵、完善网络侵权中的"通知规则"、对"知道规则"中"知道"的涵义作出明确解释三个方面对该规定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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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救济则无权利”.这句古老的法律谚语形象道出了侵权责任法保障权利、预防侵权的价值功能。有学者进而认为,侵权责任法的发展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民法乃至整个法律文明的未来。正因此,《侵权责任法》被定义为中国法律体系中的支架性法律。相应的立法工作也被解读为继《物权法》后制定民法典的第二大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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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事由对于划定侵权行为人的责任界限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抗辩事由的规定,存在适用范围不明确、类型不齐全、具体规范不够精细化等问题,妨碍实践中准确划定行为人侵权责任的大小,针对相关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