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我国的法人制度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制定的,受宜粗不宜细之立法原则的影响,其在许多方面还不够完善。学界对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一特征还有不同的理解。因此,有必要重新界定法人独立人格与法人成员承担有限责任的关系,明确法人成员承担责任之类型,以完善我国的法人制度。  相似文献   

2.
法人具有独立人格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是现代法人制度的重要内容,它能减少和分散股东的投资风险,降低交易成本,促进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但是,当人们在追求经济价值最大化的同时,公平、正义等伦理价值会不同程度地受到忽视。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转移公司财产等滥用法人人格的现象随之出现。针对这种情况,法律上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安全。  相似文献   

3.
对中国确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有限责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降低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但是股东对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导致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受损。作为一种例外规则,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重新达成了公司债权人与股东之间风险与权利的平衡。通过立法手段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以确定的成文法形式,明确规定该制度的适用要件、适用范围和适用程序,真正使得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成为有限责任制度的有益补充,并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面做出更大贡献。  相似文献   

4.
蒋学跃 《求索》2007,(2):88-91
在自然人领域,权利能力与人格涵义是相同的,同时权利能力也无范围问题。但是基于法人人格的工具性价值,法人的权利能力应该是有范围和限制问题的,法人的权利能力不再具有抽象性与确保主体平等性的功能,而恰恰是区分各种法人参与民事活动范围的工具。法人目的范围限制本质上而言是法人权利能力范围的限制。  相似文献   

5.
蒋学跃 《求索》2006,(9):94-97
自然人的人格权确立的过程是一个技术化的价值考量,与自然人的伦理性基础并无密切的关联性。自然人人格权也是具有工具性价值的,所以,赋予法人人格权并不与人格权的本质相抵触。此外,由于承认法人人格权的工具性价值并不能被法人财产权所替代,所以承认法人人格权具有实证法上的妥当性。当今世界各国民法典中没有普遍确立法人人格权最根本的原因,是盲目继受了德国民法典的编纂模式,导致人格权没有容身之处,继而导致法人人格权无从在实证法中得到体现。所以,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进而为法人人格权的最终确立奠定条件。  相似文献   

6.
周建军 《传承》2012,(22):92-93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对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重要补充和完善。我国《公司法》已对该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此规定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主要包括适用主体狭窄、未规定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赔偿问题、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不够充分和原告举证难等问题。对此,应从扩大适用主体、增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赔偿问题的规定、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几个方面来完善该制度。  相似文献   

7.
本文首先描述了日本的公法人制度,然后对日本特殊法人及其改革的原因、改革的方向以及独立行政法人制度进行了分析,进而探讨了特殊法人改革对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启示。  相似文献   

8.
<民法通则>关于法人制度的规定丰富了我国民事主体制度.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其中的某些规定已显得陈旧.本文就<民法通则>中有关法人制度的规定提出质疑及看法,希望能够引起法律界同仁对法人制度的重新思考.  相似文献   

9.
随着市场经济和公司制度的发展,一人公司以自身的特点赢得了投资者的关注,并被许多国家所认可。一人公司已在实践中对我国《公司法》实施提出了挑战。实践中,一人公司大量存在,完全禁止绝无可能。为了我国市场经济和企业的科学发展,应从法律上对一人公司进行规制,确认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并加以积极规范以趋利避害。  相似文献   

10.
公司资本制度的重大改革并未阻断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反而能够修正其中的某些偏差。最低资本额的取消使公司的设立变为"零门槛",看似会妨碍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运行,危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但实际上只是改变了股东出资的数额,并不会免除股东出资的义务。公司资本实行全面认缴制,只改变了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期限。股东以其认缴而非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资本的"认而不缴"并不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或责任。同时,最低资本额不是法人人格否认的唯一判断标准,前者的取消不会妨碍后者的适用。但是,取消最低资本制度仍然会产生一定的风险,需要完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以及相关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11.
一人公司制度的引进和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规定在公司人格、责任能力及其责任形式等方面存在一系列理念和适用的新问题.基于企业的经济学原理和契约性质,法人性质的实在说和代理人理论较好地解决了法人人格的有机组织体、独立的意思和行为的论理基础,并由此扩展到法人独立的刑事人格、犯罪能力和受刑能力.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主体的原理以及单位人格的部分否定都要求对现行单位人格的刑事否认制度进行反思.在揭开公司面纱,直接追究自然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得追究其单位人格责任.  相似文献   

12.
法人道德是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法人与其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行为规范体系。与自然人道德相比,法人遣德在行为主体、行为规范和行为责任等方面有着自身的特殊性。法人过德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出现的新事物,加强社会主义遣德建设必须重视法人道德建设。重视法人道德研究是拓展和深化道德理论的需要,重视法人道德能动作用是维系社会生活秩序的需要。  相似文献   

13.
一人公司作为公司制发展的一种新形态,其出现有复杂的社会背景,对传统公司理论构成重大的挑战.正是这种挑战促进了公司理论的发展.在实践上,承认一人公司也有重要意义.立法上对一人公司的认可是为现实所驱,我国也应正视一人公司大量存在的事实,早日将其纳入法制轨道.  相似文献   

14.
林丽 《前沿》2005,(3):137-140
学者大多只是从实践的角度论述一人公司存在的合理性, 对于承认一人公司以后伴随而来的公司的性质是什么等问题, 学者们或者回避或者只是简单的罗列了几种观点, 指出其中某些观点的漏洞或附和其中某个观点, 但是并没有提出令人信服的论据。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团体性不是法人的本质属性, 只有独立人格性才是法人的本质属性, 进而重构了社团法人的定义, 认为包括一人公司在内的公司属于重构后的社团法人之中。  相似文献   

15.
陆传照 《桂海论丛》2002,18(2):53-55
法人道德行为问题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道德领域里出现的新情况 ,和个体道德行为相比 ,法人道德行为具有行为意识特定性、行为方式团体性和行为效应显著性的特点。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实际情况看 ,都必须加强法人道德行为的调控。要从提高认识入手 ,以建立完备的法人道德规范体系为基础 ,建立具有法人特点的完善的法人行为调控体系  相似文献   

16.
阐述了法人制度对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基础性、决定性意义和手段作用;论述了法人制度对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重要影响;分析了代码管理体制对法人制度改革的要求并提出了与代码和法人制度建设相关的政策建议:科学地规划《民法典》的法人架构,为代码工作提供规范、稳定的法人制度;根据法人的审查、登记和监督职能的划分,合理界定法人登记注册机关与代码登记机关的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非法人机构的登记工作。  相似文献   

17.
阐述了法人制度对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基础性、决定性意义和手段作用;论述了法人制度对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重要影响;分析了代码管理体制对法人制度改革的要求并提出了与代码和法人制度建设相关的政策建议;科学地规划<民法典>的法人架构,为代码工作提供规范、稳定的法人制度;根据法人的审查、登记和监督职能的划分,合理界定法人登记注册机关...  相似文献   

18.
《公安研究》2011,(11):93-94
仲崇玉在《法学》2011年第4期撰文认为,法人本质理论认为,从前法律的视角来看,各类社会组织具有事实人格,而从后法律的视角来看,法人的法律人格是国家对前述事实人格进行规制的结果,它以事实人格为基础,也是事实人格的提升。这一理论的宗旨在于否弃全能国家观念,以建立市民社会的自我组织与国家整合间的和谐关系。  相似文献   

19.
作者试图在此结合法人本质理论,脱离传统理论巢臼,从法人的人格内涵出发来探讨法人精神利益的存在,并进一步指出建立法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制度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20.
文章认为,法人的早期形态是单体制,它与初级形态的简单商品生产经济和中级形态较为发达的自由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相适应。单体独资独营的法人,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没有发生分离,与自然人犯罪无本质区别,不能成为法人犯罪的主体。法人犯罪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商品经济发展到高级形态,企业资本社会化引起法人结构变化和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导致的结果。法人犯罪的实质是财团法人的经济犯罪。法人犯罪的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的意志表现形式,是一种通过董事会决策和经理经营管理两个中介反应出来的股东意志延伸的连带意志形式。其他社团组织法人和国家机关、军队等,亦不能成为法人犯罪的主体,法人犯罪可以实行两罚制。法人犯罪也有人身刑,最高刑应为拟制的死刑,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解散。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