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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期望通过立法来禁止有偿家教行为。从法理学及相关学科的视角对此事例进行深入的思考,认为政府部门不能形成懒政思维而采取一刀切的立法模式,而应该通过相应的规章制度来管理和规范有偿家教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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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上将教师利用课余时间补课赚钱称之为有偿家教。尽管不少中小学校对此都明确予以限制,这种现象却渐呈越演越烈之势,悄然涌动的有偿家教暗流,正冲击着神圣的校园讲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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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志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9,(2):86-91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面临着改革如何避免"一刀切"、如何计算自然资源的资产价值、如何确定有偿使用的范围以及如何发挥政府与市场各自作用等难题。为顺利推进改革,在实践层面应当有效落实"资源有价、使用有偿"的准则和"资源有限、使用有序"的准则;在制度保障层面应当加大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的立法力度,完善与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相关的政府管制规则、市场化规则、高效利用规则和绿色使用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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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志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9,(2)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面临着改革如何避免"一刀切"、如何计算自然资源的资产价值、如何确定有偿使用的范围以及如何发挥政府与市场各自作用等难题。为顺利推进改革,在实践层面应当有效落实"资源有价、使用有偿"的准则和"资源有限、使用有序"的准则;在制度保障层面应当加大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的立法力度,完善与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相关的政府管制规则、市场化规则、高效利用规则和绿色使用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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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治安秩序依赖于警察权威,而现代警察的权威植根于警察的执法过程中。愈益严重的袭警事件之所以受到理论界和实际部门的普遍关注,就是因为其严重地弱化了警察的执法权威。实现警务法治化不能通过弱化警察执法权力和治安控制职能来实现,更不能以牺牲警察合法权益来换取。法条原则规定与司法实践操作的背离,更使得袭警违法犯罪行为与立法保护之间凸显法律真空。警务活动缺乏足够立法保障、对于袭警行为惩戒不足、袭警违法犯罪成本过低,已成为违法犯罪行为人缺乏法律敬畏、肆意侵犯警察合法权益难以推卸的主要原因。不能简单用"警察权弱化"或"警察权强化"来评判设立袭警罪的必要性,最合理的解释是限权与扩权并重,使得警察权的赋予与使用更加规范。当前应当制定覆盖警察执法各个环节的严密警察法律规范体系,为警察权力的滥用筑起牢固的篱笆,为警察正当的执法行为提供坚实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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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侦初查引发了人们对立案前侦查行为合法性的思考。在国外,人们正尝试用"前置侦查"来解决此问题。前置侦查理论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从立法精神、立法渊源及法律条文等各方面都是相互契合的。通过对刑事诉讼法进行深入思考与解读,可以完成对侦查程序逻辑层面的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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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经济地位的不对等及保险立法的不足 ,造成我国现有保险合同在订立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有违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民事行为基本原则的作法 ,与国际通行惯例相悖。本文在分析我国保险合同现存问题的基础上 ,提出应从立法、行政、司法、行业自律和社团管理等多方面规制保险合同 ,以使该合同行为逐步规范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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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书娟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9,33(6)
委托第三方立法起草不同于第三方参与立法起草和委托第三方立法评估,与专家立法咨询论证和公众参与立法也存在明显差异。对委托第三方立法起草的法律属性进行分析有助于揭示其所蕴含的制度功能,并为未来制度建构提供理论基础。"委托第三方立法起草"不是通常所说的"委托立法",这一制度引入的目的在于实现立法领域的公私合作治理,从行为本身属性来看,"委托第三方立法起草"是一种政府购买服务行为,行为的外在形式则往往表现为行政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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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分界一直是法学研究的焦点,研究维权过度与敲诈勒索的关系对研究刑民分界具有重要意义。维权过度与敲诈勒索是两个界限分明的法律概念。国家应该通过完善民事立法来调整维权过度的行为,而不应该将维权过度纳入敲诈勒索的范畴来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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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私人行为相比,政府行为更具有制度依赖性。有什么样的政府绩效评价制度,就会有什么样的政府行为;如何用正确的政绩观引导政府管理和创新,不仅需要对政府官员进行思想教育,更需要进行制度设计,最主要的是法制化。几十年来,我国政府绩效评价理论研究和实践,重技术化、轻法律化,没有形成对政府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规则系统,这才使我国的政府绩效评价"未能形成统一模式和实施规范",使"已经成功尝试了绩效评价活动的地方政府"的持续性不能维系,使政府绩效评价"沦为了干部人事调整的工具"。本文认为,我国的政府绩效评价制度的法律化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走一条由"底层"及"顶层"的路径,先进行地方立法、再进行中央立法,先进行低层级立法、再进行高层级立法,逐步将政府绩效评价制度纳入法制化轨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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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习惯了从立法本身来研究立法 ,以至于忘记了立法仅仅是法的运行的开端 ,处于法的内潜运行阶段。如果不把立法仅仅看作是孤立的一种立、改、废的活动 ,那么 ,它更重要的是立法后法的外显运行阶段。内潜运行实现了观念中的法通过立法机关的制定活动向客观法的转变 ,完成了法律从孕育到产生的过程。而外显运行则使客观法经由社会主体法律行为的中介 ,不断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关系 ,再现为社会的法律秩序。因此 ,从立法之后的司法来反证立法 ,不仅使我们的研究摒弃了不识庐山真面目之虞 ,而且这种大视角符合法运行的完整态势 ,符合立法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