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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填入代表被救助财产所有人的签约人的名字,如果可能,船长也应签字。2.第四行应始终填入救助人的名字,并且不论何时,当由救助船的船长或代表救助人的其他人签约时,船长或其他人的姓名也须填入第四行的措辞“代表”之前,当救助人亲自签约时,措辞“代表”(for and on behalf of)应删掉。  相似文献   

2.
注释1.填入代表被救助财产所有人的签约人的名字,如果可能,船长也应签字。2.第四行应始终填入救助人的名字,并且不论何时,当由救助船的船长或代表救助人的其他人签约时,船长或其他人的姓名也须填入第四行的措辞“代表”之前,当救助人亲自签约时,措辞“代表”(forando  相似文献   

3.
(劳合社委员会批准公布 )“无效果——无报酬”1.救助人名称 :(以下简称“救助人”)2 .救助财产船舶 :及其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任何其他财产 ,但不包括旅客、船长或船员的个人物品或行李 (以下简称“财产”)3.约定的安全地点 4.约定的仲裁报酬和担保的币种 (如果不是美元  相似文献   

4.
袁曾 《政治与法律》2020,(1):151-161
在海上救助遇险人员历来是船长的义务,但现实中却经常出现船长等责任主体漠视海上人命的极端案例。海上人命救助人的义务过重,加之缺少有效激励与保障机制,使得人命救助人面临巨大的道德风险。根据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规定,人命救助人面临着义务与权利不对等、救助人命的系统性规制缺位、缺少优先救助人命的强制性规定等多种不利因素。现行海难救助国际公约和英国海商法已经将海难救助客体作了扩大,美国“好撒玛利亚人法”对救助人的责任做出了限制,适用准合同理论确认了救助人报酬的取得依据,有效地保护了救助人的救助积极性。借鉴先进立法经验,结合海难救助的实际,有关国际法律和我国《海商法》应明确生命权属于海难救助的客体,承认独立的人命救助报酬并建立报酬支付制度体系,结合优先救助人命的强制性规定,以法律的系统性调整促进海难人命救助的发展。  相似文献   

5.
海难救助是鼓励人们去救助危险中船舶的一项重要制度,遇难船舶所有人需要对成功实施救助的船东、船长和船员给予一定的报酬。根据实施救助行为当事人的数量,救助行为可以分为船东、船长和船员之间的分配和共同救助人之间的分配。我国海商法对海难救助报酬分配问题的规定还存在着一系列的缺陷,这对我国海难救助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阻碍作用。因此,完善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已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6.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基本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在相关法律制度尚未建立的特殊时期,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情况下,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其解决暂时生活困难的一种过渡性措施.救助对象应限于因受犯罪行为侵害而死亡或重伤残疾、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人,救助标准应由国家或省一级分类确定,救助机构应成立领导小组或者确立联席会议制度,载助程序应体现高效便捷原则,救助资金应主要由中央财政安排、地方各级财政配套.  相似文献   

7.
许育红 《中国公证》2004,(11):50-53
姓名,是指人的姓氏和名字.姓氏,是表明家庭的字,姓起于女系、氏源于男系,现姓氏专指姓;名字,是指由一个或几个字组成,与姓合在一起,用来代表一个人,以区别于他人的文字符号.  相似文献   

8.
论英美法上的“好撒马利亚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好撒马利亚人"这一称谓源自圣经,在英美法上被用于指称无义务而帮助处于危难者的人。对于救助他人,普通法传统的规则是,在缺乏特殊的情景或特殊的关系时,人们不负有救助他人免遭危险的积极义务,仅在部分地区存在规定了一般救助义务的刑事立法,但实际上并无太大效果。英美法存在着"禁止好管闲事"的原则,好撒马利亚人原则上不享有报酬请求权或费用偿还请求权,但在急需的情形下例外,作为救助人的好撒马利亚人可以基于回复法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若其是职业人士,还享有报酬请求权,这些请求权不以救助成功为前提。不过有学者认为,应通过社会保障或公共基金机制来鼓励救助生命。若好撒马利亚人遭受损害,还可以基于侵权法向因过错肇致危险者请求赔偿,不受"可预见性"规则的限制。在其因救助给被救助者造成损害时,还享有好撒玛利亚人法赋予的豁免权。英美法在激励政策上,多求助于回复法和侵权法等多种分散制度来解决救助者的求偿问题,呈现碎片化的样态。  相似文献   

9.
1989年4月28日在外交大会上通过的《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对《1910年救助公约》作了许多原则性修改,其中涉及《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修改是该公约第13条和第14条关于救助人为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损的救助作业报酬和费用支出的规定。公约第13条第1款规定,为鼓励救助作业,在确定救助报酬时应考虑到:“(b)救助人为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损所运用的技术和  相似文献   

10.
船舶救助报酬不是债,而是物。船舶救助报酬既不是船舶的附属利益,也不是船舶所生之法定孳息。船舶所有人享有的救助报酬是使用船舶和船上人员劳动所带来的收益,是一种使用利益;船长和船员救助报酬的性质是劳动报酬;承租人船舶救助报酬的性质是租金损失的补偿。  相似文献   

11.
海上救助人命是海洋文明形成的特殊规则体系,但传统的海上救助理论已经无法满足救助实际的需要.在以航空器为代表的新型海上财产需要救助时,极有可能出现救助人为获取财产救助报酬而放弃救助人命的道德困境.人命不属于海上救助客体、人命救助报酬不享有独立的报酬请求权、缺乏救助人命的强制性规定均为造成现实困境的原因.为保证人命救助效果,美国根据“准合同”理论确立了人命救助费用补偿的权利、英国承认独立的人命救助报酬权,传统“无效果、无报酬”的机制也在环境救助的特别补偿机制下得到了突破.借鉴关于人命救助的有益法治经验,应当承认人命救助属于海难救助的客体,人命救助享有独立的报酬请求权与船舶优先权,并通过创设乘员强制保险、先行赔付、责任人限制等报酬赔付支持体系与人命救助的强制性规定,确保人命救助得到优先救助.  相似文献   

12.
审理清除沉船沉物纠纷案件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但这种“危险”并不急迫,财产所有人可以在均衡财产的价值和打捞费用后,决定是否委托他人进行打捞。这种情况下,第三人自行决定进行的打捞,不属救助行为,不得主张救助报酬。三是救助人必须是无救助义务的第三人。如果对被救助人负有法定义务或合同义务,就不具备救助人的主体资格,如:引航员执行引领任务,因引领疏忽等原因造成船舶遇险,如搁浅等,引航员采取脱险措施,这是他履行引领职责内的义务,无权请求救助报酬。四是救助必须有效果。也即“无效果,无报酬”的海上救助原则。除了海商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  相似文献   

13.
刑事被害人救助立法早就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但许多问题还未解决.根据我国现实情况,国家专门制定一部单行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法"是目前比较理想的选择.救助对象应限于个体被害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法益,包括直接被害人和间接被害人、实体被害人和程序被害人.同时,立法应区分实体被害人和程序被害人,分别规定救助的积极条件;分国家不予支付救助金和国家减少支付救助金或不予支付一部分救助金两种情形,分别规定救助的消极条件.救助资金的筹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模式,但救助标准的制定和救助数额的确定应体现救助的抚慰性、救济性和保障性特征.此外,还要适当借鉴韩国、日本等做法,进一步完善救助程序.  相似文献   

14.
我国现行立法关于社会救助基金追偿权制度的规定存在瑕疵,其完善应以救助基金宗旨为根本,其核心制度构成包括:追偿对象的确定应体现侵权责任法、责任保险制度原理与救助基金补偿功能;侵权责任之诉中侵权责任人已将责任赔偿金全部赔偿给受害人的,救助基金追偿权对象应为受害人;救助基金垫付属于特困家庭补助的,对受害人无追偿权;追偿范围仅限于抢救费、治疗费或丧葬费及其相关成本;侵权责任人的责任财产不足以实现受害人赔偿请求权与救助基金追偿权的,前者权利优先实现;追偿权之诉与侵权之诉合并审理;救助基金追偿权实现辅之以行政保障措施。  相似文献   

15.
陈清 《河北法学》2012,30(7):175-181
英美法系关于一般救助义务的立场,经历了一个由完全拒绝到例外承认的缓慢演进过程.无论是近代还是现在,无救助义务规则在英美法系都是普遍存在的.无救助义务规则的例外情形,严格意义上来说,并非指美国几个州所制定的“坏撒玛利亚人法”,而是指它们关于特殊关系理论的阐述与运用.与此同时,美国法中“好撒玛利亚人法”立法范式更是为后人所称赞.  相似文献   

16.
法国首度将不救助行为予以犯罪化始于维希政权,并为之后刑法典所继承。三类不救助犯罪包括不阻止犯罪、见危不救和不救灾。构成要件包括:他人处于危境、救助无危险、故意不救助。刑法上的行为规范同时设定了民事义务,故不救助构成侵权。救助者在施救过程中对被救助者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除重大过错外不承担责任。施救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救助纵无效果,亦可基于侵权、准合同以及救助合同等向被救助人求偿;若因第三人所造成的危险而受损害,则可基于侵权责任向该第三人索赔。  相似文献   

17.
张伟 《人民司法》2023,(26):79-83
船舶搁浅后,船长应对船舶自行脱浅的决定承担最终责任;救助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借助外界力量进行脱险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不能等同于施救费用,也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之外另行支付的条件;被保险人推定全损申请委付的时间应限定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初。在船舶被救助成功并进行必要维修后,保险人即使发现相关费用已超过船舶保险价值,也不能依据法律规定要求被保险人必须按推定全损向其申请委付。  相似文献   

18.
见危不助是指一般主体在他人处于现实危险之中时,有能力救助,且实施救助行为时对自己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并无损害,却拒绝提供救助的行为.见危不助是由于个人、社会、群体等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国外以及我国古代都有关于见危不助的立法,有人提议我国也应当将见危不助犯罪化来提高公民的道德意识.但我国目前还不适合把见危不助犯罪化,应当采用其他的方法来解决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19.
航海过失是驾驶船舶过失和管理船舶过失的合称。法律条文一般表述为:“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中的过失。”驾驶船舶过失,是指船长、船员和引航员等在船舶航行和停泊操纵上的过失;管理船舶过失是指船长、船员等在维持船舶性能和有效状态上的过失,这里的管理既非经营管理又非行政管理。生效于20世纪30年代的《海牙规则》在第4条第2款中规定:“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所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免除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这就是著名的航海过失…  相似文献   

20.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在社会经济转型的今天见义勇为缺乏法律规范,使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发生于见义勇为者与被救助人之间的矛盾日益增多,甚至诉诸法院,请求确认见义勇为或请求被救助人给其以相应的风险补偿或物质补偿.因此有必要对见义勇为进行明确立法,保护其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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