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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年起,我刊已经陆续刊发了关于法的本质问题的六篇讨论文章,即:李茂管的关于《法的本质属性的探讨》、张宗厚的《法学理论必须变革和更新》、杜飞进和汪永清的《马克思主义与法学》、郭宇昭的《法的基本概念的再探讨》、杜道夫的《论法的本质》、陈桢的《生活之树和法学理论——法的阶级性及其他》。这一期展现在读者面前的是蒋立山的《法是对多元利益的不平等确认——法律阶级性问题浅谈》和张清贵的《论法的本质》两篇文章。我刊还将继续编发关于法的本质问题的讨论文章,希望广大读者赐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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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本质问题是法学理论体系中关系全局的根本问题。长期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法学界在这个问题上,一直存在许多不同的认识,而这个问题上存在分歧,也影响着其他法学理论问题的解决和法制建设的发展。为了繁荣我国法学园地,促进法制建设,本刊继续开展法的本质问题的讨论。本期发表本院李力同志的《社会性应是法律本质论的新立足点》和李权同志的《社会主义法仍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两篇不同观点的讨论文章,供大家研究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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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刊今年1至4期分别发表了关于法的本质问题的八篇讨论文章,即李茂管的《关于法的本质属性的探讨》、张宗厚的《法学理论必须变革和更新》、杜飞进和汪永清的《马克思主义与法学》、郭宇昭的《法的基本概念的再探讨》、杜道夫的《论法的本质》、陈桢的《生活之树和法学理论——法的阶级性及其他》、蒋立山的《法是对多元利益的不平等确认——法律阶级性问题浅谈》和张清贵的《论法的本质》。这一期刊发的两文章是朱华泽、刘升平的《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的本质和基本特征》和王福祥的《也论法的本质》。热诚欢迎广大读者就如何进一步深入探讨法的本质提出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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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人们公认,法学基础理论是研究关于法学、法律的基本概念、范畴,基本原理、规律,亦即研究关于法的一般理论的学科。根据这一特定的研究内容,我们可将其划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 (1)关于各历史类型法的共性、共同规律的一般理论,比如法的本质、法的特征、法的作用以及法的历史发展规律等方面的理论。这是法学基础理论内容中抽象层次最高、最具有普遍意义的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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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1986,(5)
关于法的本质属性问题,我国法学理论界已经持续讨论多年了。本刊自今年第一期发表张宗厚同志写的《对法的三个基本概念的质疑》后,反映仍然较为强烈,同时收到不少来稿,提出了许多不同见解。我们认为,要创造中国式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就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探索,冲破“禁区”,坚定不移地贯彻“双百”方针。正如有的作者所说,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必须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现状出发,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科学的态度,不能“唯书”、“唯上”,应提倡敢于探索的精神。至于对法的本质属性问题,可以在总结我国建国三十多年来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形势,继续进行探讨。我们的根本目的,是要倡导和创造学术争鸣的良好环境和气氛,探索和研究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看待这一重大理论问题,力求得出既符合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又切合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际的科学结论。张友渔同志最近在谈到这个问题时说:“关于法的概念,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广义的,包括原始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的一定规范。毛泽东同志就讲过:一万年以后也有法庭。一种是狭义的,即专指阶级社会的法律。但说老实话,我对于广义的法是缺乏研究的,我们集中研究的是阶级社会的法律”。他认为对张宗厚同志提出的法的新定义和基本属性,应增加一句:“在阶级社会里,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见《人民日报》今年8月31日第五版)在这次讨论中,我们收到全国各地许多读者的来信来稿,特在此表示谢意!现将部分来稿摘要如下,供大家进一步研究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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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1986,(5)
关于法的本质属性问题,我国法学理论界已经持续讨论多年了。本刊自今年第一期发表张宗厚同志写的《对法的三个基本概念的质疑》后,反映仍然较为强烈,同时收到不少来稿,提出了许多不同见解。我们认为,要创造中国式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就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探索,冲破“禁区”,坚定不移地贯彻“双百”方针。正如有的作者所说,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必须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现状出发,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科学的态度,不能“唯书”、“唯上”,应提倡敢于探索的精神。至于对法的本质属性问题,可以在总结我国建国三十多年来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形势,继续进行探讨。我们的根本目的,是要倡导和创造学术争鸣的良好环境和气氛,探索和研究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看待这一重大理论问题,力求得出既符合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又切合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际的科学结论。张友渔同志最近在谈到这个问题时说:“关于法的概念,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广义的,包括原始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的一定规范。毛泽东同志就讲过:一万年以后也有法庭。一种是狭义的,即专指阶级社会的法律。但说老实话,我对于广义的法是缺乏研究的,我们集中研究的是阶级社会的法律”。他认为对张宗厚同志提出的法的新定义和基本属性,应增加一句:“在阶级社会里,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见《人民日报》今年8月31日第五版)在这次讨论中,我们收到全国各地许多读者的来信来稿,特在此表示谢意!现将部分来稿摘要如下,供大家进一步研究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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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1986,(5)
关于法的本质属性问题,我国法学理论界已经持续讨论多年了。本刊自今年第一期发表张宗厚同志写的《对法的三个基本概念的质疑》后,反映仍然较为强烈,同时收到不少来稿,提出了许多不同见解。我们认为,要创造中国式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就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探索,冲破“禁区”,坚定不移地贯彻“双百”方针。正如有的作者所说,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必须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现状出发,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科学的态度,不能“唯书”、“唯上”,应提倡敢于探索的精神。至于对法的本质属性问题,可以在总结我国建国三十多年来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形势,继续进行探讨。我们的根本目的,是要倡导和创造学术争鸣的良好环境和气氛,探索和研究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看待这一重大理论问题,力求得出既符合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又切合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际的科学结论。张友渔同志最近在谈到这个问题时说:“关于法的概念,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广义的,包括原始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的一定规范。毛泽东同志就讲过:一万年以后也有法庭。一种是狭义的,即专指阶级社会的法律。但说老实话,我对于广义的法是缺乏研究的,我们集中研究的是阶级社会的法律”。他认为对张宗厚同志提出的法的新定义和基本属性,应增加一句:“在阶级社会里,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见《人民日报》今年8月31日第五版)在这次讨论中,我们收到全国各地许多读者的来信来稿,特在此表示谢意!现将部分来稿摘要如下,供大家进一步研究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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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学研究的对象问题,基本上有两种不同的意见。分歧点集中在国家问题是否应当做为法学研究的对象。第一种意见认为,法学研究的对象必须包括国家和法两个部分的原理。理由有三点: 一、国家和法这两种社会现象是紧密地互相联系在一起而不可分开的。因此做为科学研究,也不应当把二者分开。国家离不开法,法也离不开国家。法本身就是统治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一种工具或表现。法是从属于国家的。只有在弄清有关国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基础上才能理解关于法的产生、本质和特点,法的作用、法的制定和适用以及关于法的消亡的一般规律等问题。二、资产阶级为了掩盖他们的国家和法的本质,竭力把法说成是可以脱离开国家的、是先于国家、高于国家而存在的。我们马克思主义的法学不需要掩盖国家和法的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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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法的本质的客观性,才谈得上确认法的本质的方法。因此,这是一个只有本质主义法学才有的问题。不仅如此,对于本质主义法学,这还是一个最基础、最根本的问题。从哲学基础看,马克思主义法学无疑是一种本质主义的法学,因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一种本质主义哲学。今天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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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1986,(5)
关于法的本质属性问题,我国法学理论界已经持续讨论多年了。本刊自今年第一期发表张宗厚同志写的《对法的三个基本概念的质疑》后,反映仍然较为强烈,同时收到不少来稿,提出了许多不同见解。我们认为,要创造中国式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就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探索,冲破“禁区”,坚定不移地贯彻“双百”方针。正如有的作者所说,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必须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现状出发,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科学的态度,不能“唯书”、“唯上”,应提倡敢于探索的精神。至于对法的本质属性问题,可以在总结我国建国三十多年来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形势,继续进行探讨。我们的根本目的,是要倡导和创造学术争鸣的良好环境和气氛,探索和研究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看待这一重大理论问题,力求得出既符合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又切合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际的科学结论。张友渔同志最近在谈到这个问题时说:“关于法的概念,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广义的,包括原始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的一定规范。毛泽东同志就讲过:一万年以后也有法庭。一种是狭义的,即专指阶级社会的法律。但说老实话,我对于广义的法是缺乏研究的,我们集中研究的是阶级社会的法律”。他认为对张宗厚同志提出的法的新定义和基本属性,应增加一句:“在阶级社会里,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见《人民日报》今年8月31日第五版)在这次讨论中,我们收到全国各地许多读者的来信来稿,特在此表示谢意!现将部分来稿摘要如下,供大家进一步研究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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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1986,(5)
关于法的本质属性问题,我国法学理论界已经持续讨论多年了。本刊自今年第一期发表张宗厚同志写的《对法的三个基本概念的质疑》后,反映仍然较为强烈,同时收到不少来稿,提出了许多不同见解。我们认为,要创造中国式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就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探索,冲破“禁区”,坚定不移地贯彻“双百”方针。正如有的作者所说,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必须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现状出发,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科学的态度,不能“唯书”、“唯上”,应提倡敢于探索的精神。至于对法的本质属性问题,可以在总结我国建国三十多年来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形势,继续进行探讨。我们的根本目的,是要倡导和创造学术争鸣的良好环境和气氛,探索和研究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看待这一重大理论问题,力求得出既符合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又切合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际的科学结论。张友渔同志最近在谈到这个问题时说:“关于法的概念,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广义的,包括原始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的一定规范。毛泽东同志就讲过:一万年以后也有法庭。一种是狭义的,即专指阶级社会的法律。但说老实话,我对于广义的法是缺乏研究的,我们集中研究的是阶级社会的法律”。他认为对张宗厚同志提出的法的新定义和基本属性,应增加一句:“在阶级社会里,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见《人民日报》今年8月31日第五版)在这次讨论中,我们收到全国各地许多读者的来信来稿,特在此表示谢意!现将部分来稿摘要如下,供大家进一步研究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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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的政策和法律的关系问题,“法学”编辑部组织了各方面的人士作了进一步的讨论,我在参加讨论中也得到不少的教益。现就党的政策是不是理论、是不是科学这样的一个问题,发表个人的意见。党的政策是具有真正的最高科学性的理论,我们一向没有怀疑过,今后也是永远不会和不应怀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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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的本质、行政法的实质,是法学理论界争论较大的一个问题。而引入法学方法以外的研究视角,我们会发现对法和行政法实质的全新认识。从组织理论出发,法的实质是一种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精巧的制度设计,是国家组织制度的基础。作为国家组织中的重要部门的政府组织,其制度基础原本是行政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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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11月,由《法学》月刊杂志倡议并发起的“关于加强法学基本理论研究”的讨论,得到了全国法学界的响应,并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对当时的法学体系建设起到了推动作用。12年过去了,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当我们回过头来审视一下这10多年法学的状况,感到有许多问题仍需进一步重新研究探讨和解决。正基于此,对这篇关于法理学问题的探讨文章,希望能够引起争鸣和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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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要求我们法学工作者继续解放思想,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实现自身的现代化。然而,什么是法学研究的现代化?怎样才能实现这种现代化?这是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吴世宦同志在1985年第三期《政法论坛》上发表的《论法学现代化与法的本质概念的科学表述》一文(以下凡是引用本文的,不再注明出处),再次使我们感到严肃、认真地对待这一问题的迫切性。吴同志表示:“为了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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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与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是法学界分歧较大的重要理论问题。本文拟从法学基础理论和部门法学相结合的角度,探讨法及环境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希望借此加强部门法学与法学基础理论的相互联系,以进一步推动它们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