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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以及司法确认程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人民的法律意识也不断的加强了,人民调解在解决人民纠纷时越来越凸显出许多的问题,而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的衔接可以解决这一矛盾,二者形成了良好的互补,同时,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也是稳定社会,提升调解效力,缓解法院压力的重要途径。本文主要阐述了关于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的现状,以及对其进行司法确认的必要性,并且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的作用以及效力做了介绍,使人民在面对问题时,可以选择有效的解决途径,明确自己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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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变迁和民事纠纷的多样性,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也必须相应于当事人的需求而多元设计.人民调解协议能否被赋予强制执行力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瓶颈.最高人民法院试点的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审查确认机制仅解决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人民调解协议转换为执行依据问题,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大量的非讼机制结果的执行.应通过特殊的执行许可宣告程序,赋予人民调解协议等非讼机制结果的强制执行力,使诉讼与非讼具有一定的衔接转换可能,以使当事人的权利能够适时和适式的实现,既能减少法院的司法负担,又节省当事 .人进行诉讼的劳务费用支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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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矛盾纠纷事件会越来越多,如何使得其朝着法制化的方向发展,是建设法治化国家进程中需要不断思考的问题。文章倡导以调节制度的完善去实现社会矛盾的解决,并且对于现阶段人民调节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缺陷和不足进行了总结,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人民调节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突破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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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协议从性质上讲属于双方当事人为解决纠纷而订立的和解契约。《人民调解法》第33条所确定的司法确认制度本质上乃是人民法院依当事人双方的申请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之制度,司法确认程序属于非讼程序。《人民调解法》所规定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之路径是有违民事实体法和诉讼法理的。应当在立足于司法确认程序乃非讼程序之基础上,遵循人民法院审查人民调解协议所约定的内容是否适于强制执行之路径进行具体的程序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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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必得以诉讼方式始可解决,这些都影响了人民调解制度功能的发挥.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通过后,则可通过司法确认程序予以解决.本文用比较分析法,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进行研究,以便更好地认识这项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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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协议一直是制约人们调解制度效果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国曾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定义为具有合同的效力。2010年8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从立法上确立了人民调解制度的法律地位,对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和难以解决的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做了历史性创造性的规定,成为了《人民调解法》中的一大亮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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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颁布一年来,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发展,各项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本期人民调解栏目选登两篇文章,介绍《人民调解法》贯彻落实中,各地在加强调解工作经费保障、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方面的经验和做法,供大家借鉴交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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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纠纷的重要解决机制之一,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是影响多元化纠纷机制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为此,本文从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程序出发,探讨人民调解"司法化"趋势的实质,进而反思人民调解"司法化"与调解本质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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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是诉调对接、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过程中关键的一环。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明确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定位为特别程序,其不仅包括对人民调解协议赋予强制执行力,也包括对人民调解协议存在争议即人民调解协议变更、撤销及无效时的认定问题。对后者而言,涉及对人民调解协议存在争议时对当事人的救济、对人民调解协议不予确认的类型、对人民调解协议中案外人的救济以及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检察监督等方面的疑难问题,需要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加以回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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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人类社会产生以来,纠纷就与之相伴而生。近年来,随着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动,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不断涌现,仅仅依靠现有的司法资源难以及时有效的化解。在解决纠纷中,人民调解制度由于具有扎根基层、分布广泛、方便快捷等特点,被称为化解矛盾纠纷的最佳途径。截至2010年9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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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机制突破了制约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发展的制度性障碍,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已经被最高法院作为正式的司法确认程序向全国推广,其生机与活力将会在审判实践中得到焕发,但在具体实践中,关于整体确认或不确认、用何种法律文书予以确认以及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的主体范围等问题值得考虑,以求更加完善此项机制的具体运行,使其价值得以充分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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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该《若干规定》自2010年3月30日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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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判的效力根据在于非讼裁判权的运用和当事人的合意.关于不予确认决定,因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调解协议或提起民事诉讼,它不具有形式确定力.关于确认决定,在案外人异议期后它应具有形式确定力,虽不具有既判力但应具有一事不再理的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确认决定还应具有执行力;某些确认形成性法律关系的决定,则应具有形成力.案外人裁判撤销制度的存在暂时阻却了裁判形式确定力的发生,旨在为案外人提供救济;并且,由于司法确认裁判不适用再审,再审也就没有打破各种效力的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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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矛盾的日益泛化和复杂化,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也呈现多元化和法律化的趋势,强制执行公证和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作为具有法律强制效力的方式无疑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与法律事务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由于公证与人民调解在化解群众矛盾纠纷方面,存在着很好的良性互动,二者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因此人们更多看到的是两者共同之处,往往忽略或者难以分清两者的差异。本文通过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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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介绍人民调解的定义、发展为入手,阐明人民调解一直以来在解决民间矛盾纠纷方面所起的巨大作用,并结合现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人民调解制度的新发展,引出在现实诉讼大爆炸的背景下以人民调解代替部分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的必要性。文中重点介绍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出台的背景和历史,对最高院的相关规定作出解读并提出几点建议,以期对该制度的具体实施并完善贡献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