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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 ,即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在侵犯国家著作权管理制度的同时又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随着数字化技术的不断发展 ,著作权的内涵与外延在不断地发生变化 ,但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 ,对侵犯数字化权利的行为不宜定为侵犯著作权罪 ,而对侵犯网络传输与公共传播权的行为可按侵犯著作权罪处罚。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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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网上侵犯著作权案件的管辖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因特网上侵犯著作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以数字形式将其作品在互联网上发表或发送。即相当于侵犯了传统著作权法中的发表权。作品要上网 ,首先要将以传统形式表达的作品转换成以二进制数字编码形式表达的数字作品 ,即进行数字化 ;然后存储到与因特网连接的服务器上 ,即上载作品。数字化和上载行为 ,现行著作权法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这两种行为应在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范围内 ,是信息条件下作者的新权利 ,受法律保护。第二 ,非法篡改加注在网络作品上的版权管理信息或删除、篡改、伪造作品的有关内容。即相当于侵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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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铁光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3,(5):176-188
著作权民刑保护的对象是著作权的法定专有权及其法益。《著作权法》与《刑法》对专有出版权的保护以及对“冒名”的规制是在法定专有权之外提供保护;《刑法》在“复制发行”“作品类型”“规避技术措施”等三个方面脱离《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罪;对《刑法》上“复制发行”的解释背离《著作权法》对相关概念的界定。应通过《刑法》对侵犯著作权罪采空白罪状的立法模式以及删除《著作权法》有关保护专有出版权与“冒名”的规定两个方面化解著作权民刑保护之间的法域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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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对著作权的保护采取的是创作主义原则。一九九○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均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3条称:“著作权自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产生,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是以创作主义原则对本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著作权提供保护,因此,我国的著作权法的规定是符合世界潮流的,有其合理的内核。但是,在实践中,这种创作主义的保护原则却未必是尽善尽美的。 近两年来,笔者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曾经接触过一些文人墨客,当与他们谈及著作权(版权)的保护问题时,竞不止一次地涉及到著作权的登记问题,他们认为应当建立著作权(或者作品)登记制度,以作者履行登记的行为作为著作权产生,存在和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特别是随着发行渠道多样化和出版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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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刑法》中关于著作权犯罪的规定来源于1991年实施的我国首部《著作权法》。而该《著作权法》为适应传播技术的发展及著作权保护国际化的需要于2001年做了修改,并增设了刑事责任条款。但《刑法》并未随之修改,导致《刑法》与现行《著作权法》在"发行"等专业术语、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种类、侵害著作权的行为方式等方面存在冲突与不一致,无法适应打击侵犯著作权的实际需要。因此,应修改《刑法》中著作权犯罪的内容或改变附属刑法的依附地位,将著作权犯罪有关内容包括刑事责任、刑罚适用等直接规定于《著作权法》中,以适应著作权保护制度不断变化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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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身权的侵害与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首先,笔者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分析了侵犯发表权、著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指出立法不足之外。转让著作权时若作者未授权受让人行使发表权,则受让人因使用其作品而不得不发表的,尚需征得作者的同志,该规定不合理,应予修改。债权人无权强迫作者发表作品或以尚未发表的作品作为还债标的,否则构成侵权。我国立法尚无此规定,应予补充。作者的署名顺序是署名权应有的内涵,对未经许可擅自更改署名顺序的行为,应认定构成侵权。假冒他人之名发表非他人作品的行为应认定为侵犯姓名权而不是署名权,否则破坏《著作权法》体系的科学性及完整性。图书出版者未经许可对作品所做的不得已的文字性修改亦构成侵权,该规定不合理,应予完善。其次,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人可主张的诸种救济形式之一,有关司法解释与《著作权法》的规定相冲突,应适用“著作权法”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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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以作品和载体区分保护为理论通说,这一通说理论在保护作品唯一载体时有两点局限:第一,当作品载体唯一时,不具备将作品与载体区分保护的规则基础;第二,作品唯一载体受到毁损时,仅对载体提供物权的救济有违全面损害赔偿原则。毁损作品唯一载体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自用权,此时法律应当为权利人在物权之外提供著作权方面的救济。从法律表述权利的方式、著作权形成的权利关系类型以及法律保护自用权的必要性三个方面来看,著作权的内容不仅包括禁用权,还包括自用权。可以考虑为唯一载体受毁损的权利人提供概括性救济,即仅认定毁损行为侵犯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并以此作为损害赔偿的基础。概括性救济符合著作权法的权利保护模式,毁损作品唯一载体的行为是对著作权支配效力的侵犯,法律是否列举不影响对毁损作品唯一载体行为的侵权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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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案例,从何平诉教育部考试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谈起,深入剖析判决中值得推敲之处,分析高考试题使用他人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制度中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发表的作品的情形,理清合理使用与著作权侵权的界线;同时,文中又援引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诉北京新东方学校侵犯著作权、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将其中存在的合理使用问题与何平诉教育部考试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做横向对比,从而指出现今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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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未对著作权转让作出规定。本文将就确立著作权转让制度的现实必要性以及著作权转让的特点、内容、方式等问题作初步研究。一、《著作权法》确立著作权转让制度的必要性在建国以后长时间内我国法律不把著作权看作一种“私有权利”,作者创作作品除获得一些象征性的稿酬外,对其作品不享有更多的财产权利;作品的使用处分亦带有浓烈的行政色彩。随着《民法通则》首次提出保护知识产权,我国对于著作权的民事权利性质的认识有了突破性的发展,并于1990年颁布了新中国的第一部“著作权法”。但在当时对著作权的私有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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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不履行、不恰当履行著作权合同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对于什么是侵权行为,发生侵权和违约的情况如何处理,著作权法第五章作了规定,现分述如下: 一、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侵犯著作权与侵犯有形财产权在性质上是一样的,但由于著作权是无形财产,因此侵犯著作权的表现形式与一般侵权有所不同,侵犯著作权不是侵犯作品载体的所有权,而是侵犯作者对其作品的“专有权利”,即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比如,毁坏一张珍贵的画稿为一般的物权侵害,但如果把这张画擅自拿去印刷出版获得非法利益,就是侵犯著作权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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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与新思维——网站知识产权问题的解决方案(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网站(网页)的著作权法律保护网络上的信息不仅包括被“上载”的原有作品,而且包括“网络原创作品”(小说、散文、诗歌、动画等)。不论是“上载”的还是“原创”的,只要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条件,作者的著作权都应受到保护。法律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并不因作品的载体而不同,因此并无所谓“纸上著作权”和“网上著作权”的区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列举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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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护著作权的刑事立法钟书峰著作权,也称版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指作者依法对其创作的文字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由于受时代的局限,我国1979年制订的《刑法》没有规定运用刑法保护著作权;而1990年通过的《著作权法》也没有规定追究侵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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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播媒体和交流方式在促进信息传播和共享的同时,也引发了关于著作权法律问题的讨论.虽然,涉微博著作权问题与其他网络著作权问题并无本质上的差异,应当适用著作权法与此相关的一系列法律规定,但是微博的碎片化、分享性、极速传播的特点亦给著作权法的适用带来了新的问题.在微博内容构成作品的前提下,在微博范围内,一方面,原文转发的行为并不侵权,但是抄袭发布行为则侵犯了原博主的著作权;另一方面,微博用户使用微博以外作品的行为亦有可能导致侵权.侵权博主应当就其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而微博服务商应承担通知-删除义务.此外,将微博原创作品使用于微博范围外是目前最为严重的侵犯著作权行为.探讨涉微博侵犯著作权民事救济的困难及对策,以此提出细化注册协议、预设版权表情等加强涉微博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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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他人署名"究竟作何理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修正后的《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列举了八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法定情形,其中第八种情形规定为“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这里的“制作”和“出售”属于普通的事实行为,一般不会产生歧义。“作品”的含义虽然比较复杂,但《著作权法》第三条已对它作出明确界定,即包括以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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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禁作品享有一定的著作权,但其著作权的行使应受到严格限制。从本质上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就是不享有著作权,所以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规定是不合理的。但由于违禁作品著作权行使中的核心行为即违禁作品的出版和传播行为更多地牵涉到公共秩序治理,其属于出版法的规制范围,因此对于违禁作品的传播行为宜由出版法加以调整,而对于违禁作品著作权的享有、行使及其限制则应由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断,在著作权法立法中并无必要对其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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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探讨朱继良,雷东生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这一《决定》完善了我国著作权法有关法律责任的内容,填补了我国刑事立法上对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予以惩治的法律空白。本文拟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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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客体即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是著作权存在及其边界的判断标准,构成著作权法的逻辑起点.著作权客体制度涉及作品的内涵(构成条件)、外延(保护范围)、种类及著作权对象的排除等问题,其范围的界定与标准的确立,构成著作权法的基础.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需要借鉴国际著作权保护的成熟理论与经验,结合我国《著作权法》的实施现状,完善著作权客体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