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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地方立法在我国立法体系中占有不可缺少的位置,并且在整个国家法制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地方立法在表面繁荣昌盛的背后,隐藏着诸多问题.其中之一就是缺乏立法程序上的监督机制,结果导致立法质量不高,纠其原因在于地方人大对地方政府的监督不力、全国人大对地方人大的监督无力以及没有完整严密的事后监督制度.因此应在我国地方立法程序中规定立法后评估制度和复决制度,以解决上述情况.  相似文献   

2.
立法协商是立法过程中广纳建言的一种民主形式,也是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载体。从地方立法协商实践看,存在立法协商主体作用发挥不到位、立法信息公开程度低和协商参与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构建立法协商制度应重点构建立法信息公开机制、立法协商辩论机制、立法协商反馈机制。  相似文献   

3.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人大立法中的协商民主活动形式多样,采用面广。但也存在制度化、规范化、程度化不足,随意性较大,社会公众参与度不够等问题。需要借鉴国内外经验,在加强制度化建设,加强人大立法协商民主宣传和扩大公众参与度等方面加大力度。  相似文献   

4.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形式,人大立法中的协商民主活动形式多样,采用面广。但也存在制度化、规范化、程度化不足,随意性较大,社会公众参与度不够等问题。需借鉴国内外经验,在加强制度化建设,加强人大立法协商民主宣传和扩大公众参与度等方面加大力度。  相似文献   

5.
立法协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根据法律商谈理论,建立在交往理性基础上的论证性商谈是合法之法产生的民主路径。在我国,立法协商是党的群众路线在立法过程中的重要体现,是民主立法的重要方式,也是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的重要渠道。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立法协商需要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加强党对立法协商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协商中的主导作用,提升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重要功能,并以立法形式对立法协商的主体、范围、形式、程序和职责等进行明确规定,使立法协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相似文献   

6.
协商渠道建设是不断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通过感知调查可以看出,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各有其自身特点和需要推进的地方。在加强协商渠道建设的过程中,应发挥优势,畅通自身;衔接配合,涵盖更广;通力共筑,健全制度。  相似文献   

7.
地方政府的政务管理不规范应引起足够重视 ,其原因是立法滞后 ,有法不依和立法不善 ,地方人大应针对这三种情况规范地方政务管理。  相似文献   

8.
民生问题自古以来就是老百姓和国家治理者密切关注的问题,近年来解决民生问题越来越成为广大民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政府官员的热议话题,越来越成为老百姓的强烈呼声。民生已经成为地方人大立法的"主题词",但目前各地方在民生立法过程中,仍然存在民生立法理念不明确、立法数量不足、立法质量有待提高和立法过程缺少监督等问题,急需从各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9.
人大与政协系统在立法协商参与实践和参与意愿、立法协商是否必要、立法协商由谁主导、立法协商是否应是独立程序、立法协商的适用范围和对象等方面有相同或相似的看法,但也有分歧。立法协商得到了较为普遍的认同,但要成为一项制度还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和解决。  相似文献   

10.
开展立法协商是人民政协政治协商职能的具体体现.增强民主协商实效性,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就立法协商而言,是要保证人民政协协商成果能够落实到人大的立法决议中.就目前而言,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和程序的不完善,是人民政协立法协商所面临的最大障碍.为促进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需要完善相关制度机制,构建环节完整的立法协商程序.  相似文献   

11.
立法协商是协商民主创新发展的一种重要形式。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具有联系广泛、智力密集、地位超脱等特点,推进立法协商具有独特优势。党的政策、有关法规、政协章程、地方规章等为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提供了依据。政协立法协商工作机制主要有出台工作条例、立法规划协调、立法调研起草、立法论证咨询、立法辩论听证、立法评估评议等。  相似文献   

12.
作为我国基层协商民主的一种有效实践形式,参与式预算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进程中合乎逻辑地产生并不断发展起来。近年来,各地在积极试点参与式预算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温岭模式、无锡模式、盐津模式、顺德模式等实践模式,为改革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提供了经验借鉴,促进了地方财政预算的科学化、制度化、民主化进程。然而,当前各地参与式预算在协商实践过程中,仍面临着政府主导下的非均衡参与、监督缺位下的软性约束、地方创新下的非常态、单一支撑体系下的难持续的掣肘等问题,亟需推动协商主体从政府主导向纳税人主导、协商程序从软性约束到科学规范、协商制度从地方多样到宏观建构、协商条件从单一支撑到体系建构的转变,以努力提升我国地方参与式预算协商民主的科学化水平。  相似文献   

13.
自《立法法》实施尤其是2003年人大换届以来,河北省先后制定了《河北省地方立法技术规范》、《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若干意见》、《河北省地方性法规询问答复办法》、《河北省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报批工作程序》、《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规定》等,以及各项操作机制,有力地推进了我省地方立法工作。  相似文献   

14.
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抓住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就找到了深化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一把钥匙.随着人民政协不断推动政治协商的制度创新和理论创新,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不断朝着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拓展.一方面,政治协商从横向层面朝着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逐步拓展,使政治协商远远超出了人民政协的范畴,党委、政府、人大和政协中的协商民主已经蔚然成风;另一方面,政治协商从纵向层面朝着社会协商、基层协商、公民协商逐步拓展,协商民主已经成为全社会的最大共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横向、纵向拓展推动了统一战线和统战工作的创新发展.  相似文献   

15.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完善立法体制机制"被提高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本文以湖北省为例,考察了地方立法体制机制现状,发现地方立法体制机制主要存在立法权限混乱、立法机构设置不合理、立法参与机制不健全、立法程序形式化、立法激励机制匮乏、立法监督机制不到位等问题,进而提出从明确地方人大立法权限、健全各主体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健全地方立法的程序机制等方面强化地方立法体制机制建设,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相似文献   

16.
统一战线开展协商民主具有深厚的实践基础、密集的人才优势、独特的社会资源、多样的平台渠道、完善的制度保障等优势。统一战线促进协商民主发展,应把握不同协商渠道的特点,以凝聚共识、规范立法程序、优化公共决策、广泛汇聚民意、维护特殊群体权益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为切入点,分别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和基层协商。  相似文献   

17.
关于社会组织协商的探索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提出"逐步探索社会组织协商",但对社会组织协商没有做出比较具体的规定.相比于其他6种协商渠道,我国社会组织协商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空间都很大.积极探索、广泛开展社会组织协商具有重大意义.从概念的外延来看,社会组织协商包括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协商、社会组织与企业的协商、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的协商、社会组织内部的协商等4个方面.从浙江省各地的实践来看,社会组织协商主要有参与立法协商、参与决策协商、参与行业协商、参与社会协商、参与国际事务协商、开展社会组织内部协商等6种实现形式.我国社会组织协商尚处于起步阶段,顶层设计不系统,基层探索不成熟.要以制度化、法治化的方式规范社会组织发展,解决社会组织协商所面临的问题.要以社会组织统战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协商建设,把推进社会组织统战工作与推进社会组织协商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二者互动发展.  相似文献   

18.
政党协商是我国重要的民主形式和制度渠道。推进地方政党协商是对中央政策的贯彻落实,有利于提高我们党的民主执政能力,有利于促进地方治理现代化。我国地方政党协商已经取得了相当成效,但仍存在协商意识需进一步提升,协商制度需进一步健全,协商过程需进一步完善,部分民主党派协商能力不强、建言质量不高等问题。推进地方政党协商,应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发挥统战部门在协商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丰富、健全政党协商的内容、形式和机制,进一步加强民主党派自身建设,立足本党派自身特色和优势。  相似文献   

19.
章红华  陈克  郭继 《工会论坛》2009,15(3):29-31
集体协商是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形式,政府在集体协商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有关劳动关系协调的重大问题。按照各国惯例,政府在集体谈判中主要充当促进者、服务者的角色。基于我国现实国情的考虑和路径依赖,形成了“党政主导”的集体协商模式,政府不仅通过立法,对集体协商程序、集体合同内容进行限定,还直接介入集体协商过程、介入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更为重要的是集体协商的发动有赖于政府推动,工会的自主协商动力相对缺失。劳资自治被抹杀。为此,亟需澄清认识,改革现行法制,重塑政府、用人单位、工会的关系,对工会进行民主化改革,确立工会的自主性和独立性,重构我国集体协商机制。  相似文献   

20.
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与各界非中共人士的协商,主体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工商联和各族、各界人士。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和多党合作的重要机构,是政治协商的组织者和工作平台,其本身并不是政治协商主体。政协与人大、政府在工作配合和协调中也有某种协商,但不属于政治协商,参与协商的双方或多方也不能构成政治协商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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