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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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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豫政办[2017]13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  相似文献   

2.
<正>晋政办发[2017]13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精神,持续推进全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充分发挥集体林业在维护生态安全、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  相似文献   

3.
<正>青政办[2017]6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精神,扎实有序推进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充分发挥集体林业在维护生态安全、助力精准脱贫、推动农牧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  相似文献   

4.
鄂政办发[2008]6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湖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5.
<正>苏府〔2009〕16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中央的重大决策,是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在林业上的延伸拓展,也是促进现代林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对推进苏州城乡一体化发展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市林业建设取得了快速发展,林木资源总量不断增长,经营管理模式逐步多元化。但部分林地资源产权不明晰、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现象仍然存在。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集体  相似文献   

6.
正黔府办函[2018]6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巩固和扩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充分发挥集体林业在维护生态安全、实施精准脱贫、推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  相似文献   

7.
<正>济南市人民政府文件济政发[201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加快发展现代林业,不断增加农民收入,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要求,现就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相似文献   

8.
<正>甬政办发[2019] 1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林业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29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创新林权经营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森林生态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相似文献   

9.
10.
正桂政办发〔2013〕13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9]2号)印发以来,我区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社会生产力,开辟了农民就业和增收  相似文献   

11.
《江西政报》2008,(16):37-38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完善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调研座谈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2.
《山西政报》2011,(17):27-29
晋政办发[2011]7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妥善解决林权争议,推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业部令第10号)等法律法规及省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林权争议调处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相似文献   

13.
<正>青政办〔2010〕24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加强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  相似文献   

14.
<正>青政办〔2010〕16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5.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我省属南方集体林区,90%以上的山林属于集体所有。改革开放以来,通过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等一系列体制、机制方面的改革,集体林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也存在集体林产权不明晰、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权责利不统一等问题,制约了林业生产力的发展。为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调动群众造林护林、发展林业生产的积极性,增加群众收入,促进林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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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正>渝府办发[2017]2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更好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相似文献   

18.
正豫政办[2017]12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人才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发[2017]13号),深入实施人才优  相似文献   

19.
《山西政报》2013,(17):7-13
晋政办发〔2013〕9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集体林权流转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20.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山东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鲁政办发[2009]2号)。《方案》要求,坚持尊重历史,确保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不打乱重来,不重新分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改革的主要内容是:1.目前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尚未确权到户的商品林、宜林荒山(滩),适宜分户经营的按人均分到户经营;不适宜分户经营的,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可采取按人"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均股均利方式落实产权,并通过拍卖、出租、承包等形式明确经营主体。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承包优先权。2.对已划定的自留山和责任山,以及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依法获得的集体林地,且按合同履行义务的,其经营权稳定不变;合同不完善的予以完善;合同不合法的,要依法纠正并妥善处理。3.已经落实经营主体,但未按规定完成造林绿化和管护任务的林地,限期完成任务或依法收回重新落实经营主体。4.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公益林,保持稳定不变,落实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和管护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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