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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政报》2014,(20):26-31
各盟市粮食局:
《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2013年政府令第191号)第二十四条规定:“规范性文件实行有效期制度。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2012年1月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已超过有效期。我局于2014年3月10日以内粮办字[2014]11号文件征求了盟市、旗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对两年来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同时在《内蒙古粮网》公开广泛征求了意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均认为确有必要继续实施。根据盟市、旗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我局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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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22)
<正>鲁粮字[2014]71号各市粮食局:为规范全省粮食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省局对《山东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鲁粮发[2010]139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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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3)
<正>鲁财法[2013]7号厅各处室、单位:为规范行使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财政部门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实施行政处罚,提高财政行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财政部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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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11)
<正>济统字[2014]13号各县(市)区统计局、市统计执法监察支队:现将根据济南市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完善工作的通知》(济府法函[2014]3号)精神,重新修订了《济南市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以公布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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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2)
<正>鲁煤发[2013]90号各市煤炭管理部门、煤炭经营监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煤炭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按照《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和公布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省煤炭局依据有关煤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了《山东省煤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各市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各市煤炭管理部门、煤炭经营监管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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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9,(27):25-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已由环境保护部部常务会议于2009年2月20日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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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7)
<正>鲁交政法[2014]1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交通运输法治建设,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要求,省厅在原《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鲁交体法[2010]21号)的基础上,结合近年颁布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和自2013年施行的《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等法规,对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制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涉及公路路政39项、道路运政154项、水路运政36项、港口行政64项、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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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4):5-9
<正>粤民规字[2020]1号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省民政厅制定了《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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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3,(12):68-71
财法[20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部内各单位,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规范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促进财政部门依法、公平、公正实施行政处罚,提高财政行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13]10号)、《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的要求,结合财政执法实际,我们制定了《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财政部2013年1月4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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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3,(13):86-91
<正>京绿办发〔2022〕286号各区园林绿化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表》《北京市园林绿化轻微违法和初次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已经2022年局长(主任)办公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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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2,(38):79-81
<正>京绿办发〔2022〕80号各区园林绿化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表》(以下简称《规则》《基准》《基准表》)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工作实际,一并遵照执行。一、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