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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广告宣传中字体单字使用的著作权辨析 从“飘柔”倩体字形著作权侵权诉讼案谈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业广告宣传中的字体使用,例如宝洁将“飘柔”两倩体字用于产品包装与商业宣传的使用,不属于字体字库的“整体使用”,也与字体字库软件的使用无关,其实就是对字体单字之字形的使用。依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字体单字之字形应视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表形不表意,是画不是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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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世界各国都对计算机字库给予软件作品的保护,但对计算机字库中包含的字体,特别是单个文字字型能否应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仍存争议。以近期发生在国内的方正字体字库案为例,结合美术作品认定的独创性要求,从两个层面分析字体中的单个汉字字型的相关要素,认为倩体字体字型的表达方式具有独创性,这正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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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字库的著作权保护及侵权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创新性应当成为一种字体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前提。字体作品不具原创性并不必然导致相应的字库软件也不具原创性。字体作品和字库软件是对字体设计思想的不同表达形式。字体作品著作权和字库软件著作权是两种不同的著作权,在保护对象和权利归属等方面均有区别。不同国家对字库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不尽相同。竞争对手复制字库软件和最终用户未经授权使用字体是字库著作权侵权的两种主要形式,在认定字体或字库软件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时,可借助重叠法和坐标法等技术手段进行比对和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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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内字库产业发展现状
字体,是指文字的不同体式。为大家所熟悉的字体有诸如宋体、楷体、仿宋体等,在计算机时代,按照不同字体在计算机中的显示和存储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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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数字化时代以前,美国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已经形成共识,印刷字体或者字型属于实用品,不能获得版权保护。进入数字化时代以后,美国版权局延续这一思路,规定生成字体、字型和字库的计算机软件可以获得版权保护,但字体、字型和字库本身不能获得版权保护。到了1992年,美国版权局还修改《版权注册规则》,明确规定数字化的字体不能获得版权注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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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术字组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方正诉宝洁"飘柔"倩体字一案中,当事双方诉争的对象既不是字体,也不是字库,而是倩体字组合.争议的焦点在于"飘柔"倩体字组合是否属于美术作品.在著作权法上,艺术作品需要具有独立的审美价值,倩体字组合仅仅具有美感,不能成为独立的审美对象,因而并非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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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古登堡发明印刷术开始,印刷字体籍由纸质阅读媒介作为承载人类信息文明的传播工具,已经延续了数百年。活字印刷术的广泛应用产生的重大社会革命之一就是版权法律体系的建立。但在长达几百年的时间里,印刷字体的保护却一直未上升到法律的层面。数字时代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和个人终端阅读设备的发展,改变了字体从生产到消费的诸多环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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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独创性的汉字印刷字体之单字属于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汉字字体包括印刷字体具有抽象的风格特征故不具可复制性,从而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汉字印刷字体字库包括其数字化的软件字体字库因不具独创性,依法不能构成美术作品包括汇编美术作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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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功能排除了计算机字体著作权保护的可能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受到文字传输信息这一核心实用功能的限制,计算机字体的艺术性较低,与已有字体设计相比所体现出的艺术独创性也很低,这些因素决定了计算机字体难以获得著作权保护。由不构成作品的单个字体、字形集合而成的字库,也是不能成为作品而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字体、字库不能获得著作权的强保护,并不会挤压字体、字库产业发展的空间。在能够为字体、字库提供侵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路径的情况下,没有必要为字体、字库的保护制定专门的设计权保护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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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体的相关概念与性质字体,是指按照一定规律、风格设计或书写的文字的艺术表现形式,字库则是含有相同特征的字体单字的集合。中文字体是体现一定风格的汉字艺术表现形式,中文字库由一个个独立且字体风格统一的汉字单字组成,是一套汉字单字的集合。计算机时代之前的字库主要使用字模、铅字为载体。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计算机字体设计成为主流,字库则以字库软件的形式存在。在计算机字体设计中,字体设计者先在纸张上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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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字库单个字体只有在字体表达具有显著性的前提下才可以满足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要件。由于字体具有实用性,且实用性与美术性不可分离,字库单个字体不宜界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基于维护计算机字库产业、文化产业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在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之下,单个字体无法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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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计算机字体的版权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计算机字体产生之单字寻求版权保护,是近来知识产权法律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从字体保护的国际公约、外国法律及其司法实践看,字体工具属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其产生的单字没有版权;社会无关第三人的使用不构成侵犯书法作品版权;计算机字库是字体工具,不是美术作品。对于字体维权过度,容易导致严重的法制危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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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字体是字体工具,不是书法作品.计算机字库在技术上是一个整体软件,而不是包含几千件书法作品的书法作品电子展示库.二者有本质区别:字体软件的使用,除艺术欣赏之外,还导致软件购买者对字体中单个字的挑选、复制.计算机字体的权利,是书法作品的替代权利.在书法家的书法制作成字体软件,向社会发行,以及第三人对单个字体的使用中,存在二次权利用尽.社会第三人商业使用使用字体软件的发生之单个字,不构成侵权.<字库软件最终用户许可协议>是合同权利,是对人权,不是对世权.在该<协议>中要求论字收费,对社会第三人没有效力,社会第三人也不存在过错等侵权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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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构架下,具独创性的中文印刷字体单字属于美术作品,而中文印刷字体因其不具有可复制性,故不是作品.中文印刷字体字库包括数字化的计算机软件字库,因其整体缺乏独创性从而不构成作品.具独创性的中文印刷字体单字美术作品与作为中文印刷字体软件字库之技术工具的计算机软件作品是不同的作品并具有不同的使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