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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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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01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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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将第六条第四款修改为:“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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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1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朱镕基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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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第二条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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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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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合作企业可以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需要的物资,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合作企业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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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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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23年3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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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15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5年3月15日(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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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政报》2015,(7):3-17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15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5年3月15日(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二、将第五条修改为:"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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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15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5年3月15日(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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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6年3月17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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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便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第三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应能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允许设立合营企业的主要行业是:(一)能源开发,建筑材料工业,化学工业,冶金工业;(二)机械制造工业,仪器仪表工业,海上石油开采设备的制造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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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二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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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3年 9月 2 0日国务院发布  1986年 1月 15日、 1987年 12月 2 1日国务院修订 根据 2 0 0 1年 7月 2 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便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顺利实施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以下简称合营企业 )是中国的法人 ,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 ,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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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便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顺利实施,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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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合营各方协商决定。一般项目的合营期限原则上为十年至三十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合营期限也可以在三十年以上。"现修改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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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令世人瞩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一《决定》对我国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大修改,使其更加符合当前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更加符合打击犯罪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决定》对刑事诉讼法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调整和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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