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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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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用、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是我国一种特殊的权利。本文分为四个部分,首先是论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采取的是用益物权说,第二部分介绍了现行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第三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规定及分析,分别从法理依据、物权法立法目标和农民利益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最后一部分得出结论,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有条件的设定抵押。本文旨在讨论《物权法》颁布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界定和讨论,希望对实现农村土地经营多样化提供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2.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是法律正义价值的体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属性的要求,也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的法律规范。我国应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限制;确立合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评估机制;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抵押;妥善处置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算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  相似文献   

3.
我国目前典型的土地经营权信托模式有“草尾模式”“沙县模式”“绍兴模式”“中信模式”等.土地经营权信托实践中的法律问题有:频繁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土地流转金、政府角色越位、信托财产权利属性不明、农户利益保护缺位、改变耕地农业用途以及土地经营权信托设立中的不合法或不规范问题等.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或缺位.要构建我国土地经营权信托模式,就要适时地制定或修改与土地经营权信托相关的法律法规,诸如:《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收回以及流转原则的法律条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35条有关转包的法律条文.修改《物权法》,确立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相分离的农地产权制度.鉴于我国《信托法》规定得过于宏观以及土地经营权信托的独特性,应对土地经营权信托进行专门立法.  相似文献   

4.
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明确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承包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根据现行法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只限于通过招标、拍卖、协商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  相似文献   

5.
《北方法学》2018,(5):5-15
"三权分置"改革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深化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又一重大政策制度创新。中国民法典物权编编纂应当与《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联动进行,积极回应"三权分置"改革。"落实集体所有权"并不要求创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土地所有权,应当继续坚持《物权法》的立法设计,农民集体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为行使主体。"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同质关系,应当增加规定国家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宣示性规范,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以及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调整或者收回承包地的义务,并充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权能。土地经营权应为中国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用益物权类型,应增加一章专门规定土地经营权的基本内容,并明确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变动模式为登记生效主义。  相似文献   

6.
《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将“三权分置”政策传达为“土地所有权 + 土地承包经营权 + 土地经营权”,其中土地经营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民法典物权编应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用益物权 种类,无须改称为土地承包权,也无须增设土地经营权。现行法上“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 权”已被界定为土地经营权,如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仅限于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构成的承包 农户。不同的流转方式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仅有出租(转包)、入股以及类似方式才能产生土地经 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实 现之时,只得采取强制管理的方法,以土地经营权的收益清偿债务。  相似文献   

7.
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制度,按照依法,有偿,自愿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我国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也认为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但是,我国立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不足之处,本文仅就立法上应当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提出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8.
论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丁文 《中国法学》2015,(3):159-178
源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践并得到政策确认的"三权分离",在理论上存在较大争议,其焦点是土地承包权应否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权利主体、权利内容、权利性质以及侵权形态、救济方式和责任方式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两者应当分离。土地承包经营权包含土地承包权已造成理论上的混乱与纷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功能超载,妨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序流转,影响承包人土地权益保护等不利影响,两者必须分离。寻求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的途径,既要对现行理论进行反思,关注改革实践以形成权利分置的理论共识;又要重视在《农村土地承包法》或《物权法》中进行土地承包权的制度设置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立法完善等权利分置的制度构建等问题。  相似文献   

9.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制度构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房绍坤 《法学家》2014,(2):41-47
正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区分两种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了否定和肯定的态度。对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允许抵押;~([25])而对于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则禁止抵押。~([26])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指出: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这一规定解决了长期  相似文献   

10.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制度“瓶颈”与制度创新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唐薇  吴越 《河北法学》2012,(2):62-71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禁止的制度安排严重束缚了农地的融资功能。由地方政府推动的各种抵押试点探索虽具有积极意义,但都走不出“假抵押”、“变相抵押”怪圈,这不但增加了交易成本,且加大了政府自身的市场风险。解决问题的前提在于在城乡统筹和城乡社会保险均等化前提下通过立法重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永久化、物权化。同时应当允许成渝两地城乡统筹实验区率先逐步展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试验,司法也应当区分情况,审慎回应各地的抵押试点。  相似文献   

11.
目前,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争议较大,现行制度存在许多有待完善之处。应当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取消转让须经发包方同意的限制,变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采意思主义模式为登记成立要件主义模式,将其设定与流转的公示加以统一。  相似文献   

12.
朱继胜 《北方法学》2017,11(2):32-43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目标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为此,须对土地经营权进行物权塑造。其途径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通过合同与登记创设"次级土地承包经营权"。次级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物权法定意义上仍然是一种"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人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可将该权利设定抵押或作其他法律处分。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应将次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负担在登记簿中加以记载,并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相似文献   

13.
樊静  解直凤 《法学论坛》2004,19(1):48-56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首要资源。沿海土地由于其特殊性,对于人类环境有着更为重要的影响。沿海土地制度内容广泛,不仅包括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也包括土地法中对土地宏观上的管理规制,还包括其他相关法律如环境法对土地权利的行使所作的限制。本文通过对海峡两岸沿海土地制度的比较研究,针对我国现状,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我国沿海土地制度的立法建议:鉴于大陆土地权利的法律基础与台湾地区有所区别,故土地权利制度只能以土地使用权为基础,通过用益物权制度可使个人得以对国家所有的土地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同时建议保留并完善土地法,制订专门的海岸带法,以加强对沿海土地的保护力度。  相似文献   

14.
论重复抵押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戴红兵 《现代法学》2000,22(6):69-72
本文认为重复抵押是抵押行为的重复 ,可导致却不等同于抵押权的重复 ,也不是抵押物价值的重复 ;重复抵押的效力取决于各次抵押行为是否有效和有效抵押是否超值 ;并对重复抵押中抵押权实现的几种特殊情况加以探讨 ,指出关于抵押权顺位立法隐含着有限制的顺位升进主义。  相似文献   

15.
朱广新 《法律科学》2012,(2):130-140
按规定用途、规划条件及动工期限利用土地,并非根源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私法义务,而实质上是土地使用权人所负公法义务进入私法领域后的一种变脸。因此,不能纯粹以私法思维解释违约行使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后果。当土地使用者违约行使权利时,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视违约或违法情况,采取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可施以罚款。如果穷尽适当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仍不能制止违法用地行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私法方式解除出让合同,终止土地使用权,并要求土地使用者支付惩罚性违约金或赔偿金。  相似文献   

16.
王铁雄 《河北法学》2020,38(1):20-42
《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将“三权分置”政策内容上升为法律规定,确立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对解决承包地流转闭锁抵押难行等问题意义重大。却因将承包经营权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封闭流转以法律固化,新设土地经营权性质不清、类型混合、流转不济,无益承包地债权性与物权性并可市场化开放性流转之“三权分置”目标实现。受其影响,《民法典分编(草案)》亦存同样问题。亟待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进一步入典完善。在实地调研基础上,遵循《民法总则》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前提下,于《民法典分编(草案)》完善中,基于英美地产权客体权益分离理论与大陆法系二次权能分离理论具兼创债权性与物权性经营权功能的地权二次分离理论,在保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不变上,从其客体权益中分离出二元化土地经营权,并分别于合同编增设农地租赁经营合同具体规范债权性经营权、于物权编构造“农用地使用权”科学规范物权性经营权。以利能以债权性经营权顺农地灵活经营实践、物权性经营权应农地抵押及长期经营所需的二元化路径,促现行承包经营权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封闭流转向派生出的土地经营权市场化开放性流转发展,以实现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入典达成“三权分置”、“放活土地经营权”之政策目标。  相似文献   

17.
我国现行的农地利用制度主要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用益物权是导致当前农地征用征收过程中农民利益严重丧失的一大重要原因。我国农地利用制度的设计基础与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不同。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土地物权制度设计是建立在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而我国土地由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这构成我国土地物权法律制度建设的基础。因而我们应在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产权制度的基础上重构我国的农地利用制度。农地持有权——一种独立的权利形态,替代土地承包经营权将成为我们的现实选择。  相似文献   

1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作为继承标的,在理论上及《继承法》的修订中颇有争议。农户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具有福利性和社会保障功能,户内成员均具有特殊的身份并因此形成特殊的准共有关系。户内成员部分死亡时,由于"户"还存在,仅产生生存成员的权利扩张问题,而不存在继承问题;户内成员全部死亡的,承包关系终止,应由发包人收回承包地,也不发生继承问题,唯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有所例外。而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四荒地的承包经营权,其主体无特定的身份限制,也不承载社会保障功能,作为自然人的承包人死亡时,其承包经营权应可作为遗产。承包地因被征收而获得的补偿费的继承问题,亦应区别不同费用而作不同的对待。  相似文献   

19.
我国法律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属规定不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不完全,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弊端,因而要改革、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赋予集体土地以一个明确的所有权主体。我国未来的物权法应当在承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取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度设计,构建农地使用权制度。  相似文献   

20.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下农地产权结构的法律逻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高圣平 《法学研究》2014,36(4):76-91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以厘清农地产权的结构为前提。在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农地产权的结构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础。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对农地的利用关系在法律上应当表达为物权关系,以达到"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的目标,主流学说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二元化构造即应破除。经济学界提出的以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离"学说为基础构建农地产权的观点,曲解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间的关系,不符合他物权设立的基本法理,无法在法律上得以表达,也与下一步农地制度改革的方向相悖。如果农地的流转仅仅具有债法上的效果,或产生移转物权的效果,则方式自由;如果农地的流转具有创设物权的效果,则方式强制。实定法上就农地转让的条件限制缺乏正当性,应予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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