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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4 毫秒
1.
实行行为分为单一行为、复合行为、集合行为三种结构形式。单一行为是危害行为的基本单位,具有不可再分性。重复侵害行为、多次行为、惯犯、多行为方式实行行为、短缩的二行为犯等行为具有单一行为性质。复合行为是由多个相互独立的基本行为类型组成的完整的实行行为。作为评价范畴,复合行为具有规范性和定型性。集合行为是多人聚合实施同一种类型性行为,存在行为与责任相分离的情况。集合行为与组织行为具有不同的性质。  相似文献   

2.
对于复数行为犯的定性,应以复数行为中的主行为性质来认定案件性质。而准确认定复数行为中的主行为,关键是从复数行为间的关系入手,分析哪一个行为是主导行为或者支配行为,即哪一个行为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主导作用和促进作用。诱发或促使行为人产生犯意的行为一般是主行为,将犯意付诸实施的后续行为一般是从行为;在犯罪进程中最难完成的核心行为一般是主行为,较容易完成的辅助行为一般是从行为;最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一般是主行为,明显导致罪刑不相适应的一般是从行为。  相似文献   

3.
论刑法中的实行行为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聂立泽  孙海龙 《法商研究》2004,21(4):100-105
实行行为既具有行为的一般特性即“行为性” ,又具有区别于刑法上其他行为的“实行性”。实行行为与犯罪行为、危害行为和构成行为的关系为 :行为 =危害行为 +非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 =一般危害行为 +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 (构成行为或犯罪行为 ) ,犯罪行为 =总则规定的犯罪行为 (非实行行为 ) +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 (实行行为 )。实行行为除具有行为的一般特征外 ,还具有严格的刑法分则规定性、完成犯罪的必需性、相对性等法律特征。  相似文献   

4.
论共谋行为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在对四种分歧观点评述的基础上 ,分析了共同犯罪客观行为通说分类存在的问题 ,提出共谋行为不属于犯罪预备行为 ;共谋行为应当与实行行为并列 ,单独成立一类共同犯罪客观行为 ;并对原组织行为、帮助行为进行了相关分析 ,提出了新的共同犯罪客观行为的四个分类 :共谋行为、实行行为、帮助行为和教唆行为。在此基础上 ,对共谋及以后的行为的分类和犯罪形态问题进行了考察。  相似文献   

5.
目前,学术界对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行为的概念,区别得不准确。例如,在民法学理论中,“把表意行为分为合法行为与不合法行为,合法行为就是民事法律行为……把上述表意行为中的不合法行为划分为二类:一类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另一类是得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从本质上看,它们都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摘自《中国法学》一九八六年一期,“论民事法律行为”)这种论述易给读者造成概念上的混乱。既然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那么,违法的、无效的、可撤销的行为,就不应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相似文献   

6.
犯罪实行行为之解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基本的、普通的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实行行为的自然结构要素仅为心素与体素。在实行行为的规范形式上,实行行为的构成要素有:方法行为、目的行为、本质行为、职务行为、违规行为,单纯性要素、选择性要素、合并性要素;实行行为的整体构成表现为:单元型实行行为、多元型实行行为,提升的实行行为、纯正的实行行为、扩展的实行行为,单人的实行行为、聚众的实行行为。  相似文献   

7.
论刑法中的威胁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分析威胁行为时,要注意分析威胁行为作为一个行为整体与表达威胁的行为、威胁内容以及威胁的后续行为的关系。不能把作为整体的威胁行为与表达威胁的行为相混淆,也不能把表达威胁的行为视同兑现威胁内容的行为。在有后续行为的情况下,威胁行为与后续行为既可能结合成一个复合行为从而构成一罪,也可能各自独立从而构成数罪,要具体分析。在威胁行为之外实施的先行伴随行为与威胁行为可能会形成牵连关系,可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来处罚。  相似文献   

8.
顾宇民 《法制与社会》2012,(35):111-112
侦查行为是侦查权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是一种与法律事务密切相关的行为。要准确理解侦查行为,应确定侦查行为的构成要素,并分析侦查行为的特征,才能有效地分清侦查行为与其他法律行为之间的区别。同时对侦查行为主要影响因素的探析,有助于对侦查行为的全面把握。  相似文献   

9.
违法行为也是法律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违法行为是否属法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长期以来,法学界存在着不同看法。我们认为,法律行为不仅仅包括合法行为,违法行为也应该属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人类社会行为的一种。在行为之前冠以“法律”二字,就赋予了行为特定的内容。顾名思义,我们可以把法律行为理解为是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法律行为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况:(1)为法律所允许的行为;(2)不为法律所允许的行为;(3)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4)不  相似文献   

10.
对授益行政行为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授益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授益行政行为是相对于负担行政行为而言的。根据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或以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所造成影响之利与不利为标准,可以把行政行为分为授益行政行为与负担行政行为。所谓授益行政行为,是指赋予公民、法人某种权益,或解除其某项义务的行政行为,如许可行政行为,颁发使用权、所有权证行政行为,发放救济、减免税金行政行为等。所谓负担行政行为,是指剥夺、限制公民、法人某种权益,或科以某项义务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税收、收费等行政行为。授益行政行为的基本…  相似文献   

11.
两大法系刑法中的行为理论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管宪平 《政法学刊》2003,20(2):24-25
行为在刑法理论中地位的确立是近代刑法的最大成就。关于行为内容的探讨,大陆法学从各个不同视野观察行为而形成的行为理论有因果行为论、目的行为论、社会行为论、人格行为论等四种,认为无行为即无犯罪;英美法系刑法学则主张修正大陆法学的行为理论,以“事态”取代行为,以控制原则取代犯罪行为要件。他们在行为方面的理论探讨有着特定的借鉴意义。虽然行为概念不是最理想的表述,但目前却无可替代。  相似文献   

12.
通过对商事法律行为的专门研究,得出如下结论:商事法律行为确实存在,它既不同于民法中的民事法律行为,也不同于商法中的商行为.虽然存在着密切的牵连性,但民事法律行为和商行为本身并不当然等同于商事法律行为.可分别从民事法律行为与商行为中提炼出某些重要的商事法律行为自身具有的特质,即商事法律行为的实施者是以商人为主的商事主体;...  相似文献   

13.
《北方法学》2019,(4):45-55
民法典编纂初始,权威学说都主张将民事法律行为概念恢复为德国法上的法律行为。《民法总则》虽然依旧使用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但很多学者却将其解读为法律行为。行为是个含义广泛的范畴,我国法学理论中的法律行为已为法哲学范畴,成为社会行为价值体系中的重要链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决不应等同于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除商事行为和民商事法律关系事实层面的行为外,还应包括主体对客体的支配行为等类型。民事法律行为在行为主义和法律行为类型价值体系中处于基本的核心地位。如此可以更准确地表达与构建科学的民商事法律行为类型体系和话语体系,并真正达到"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之目的。  相似文献   

14.
目前学者对土地征收的性质存在分歧,大多数学者认为土地征收是行政行为,另有少数学者认为土地征收是民事行为。这两种观点都没有科学地解释土地征收的性质。其实,土地征收是一种综合性的行为,除了包括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之外,还包括宪法行为和经济法行为。宪法行为和经济法行为受到忽视的原因在于这四种行为的显现程度不同,行政行为最高,民事行为次之,宪法行为又次之,经济法行为最低。  相似文献   

15.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类型划分,属于财产性法律行为。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分离是意思自治和所有权神圣原则的基本要求,其本质就是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之区分。从债的本质入手分析两者的区分,有利于认识和理解物权行为的合理性,完整把握区分原则的实质。  相似文献   

16.
假想的防卫是一种貌似正当防卫、但又不是正当防卫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与正当防卫行为有某些相似之处,所以容易被人们看作是正当防卫行为;又由于这种行为与防卫不适时的行为以及某些其它的不法侵害行为有一些共同之点,所以又容易被当作其它的不法侵害行为而不按照处理假想防卫的原则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此,正确地认识假想防卫的特征,弄清这种行为与正当防卫行为、防卫不适时的行为以及某些非法侵害行为的区别,合理地确定假想防卫行为的刑事责任,对于我们正确地认定和处理这类  相似文献   

17.
实行行为的概念必须从形式和实质两方面理解。从形式上看,实行行为是我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行为;而在实质上实行行为必须是对法益侵害具有现实危险的行为。在我国,实行行为可以区分为普通的实行行为、组织性的实行行为、帮助性的实行行为、教唆性的实行行为以及预备性的实行行为。从机能上考察,实行行为具有犯罪化机能、犯罪个别化机能以及界限机能。  相似文献   

18.
随着家庭暴力中受暴方以暴制暴行为的出现,关于这种行为的性质的分析也越来越多。有人认为这是典型的故意犯罪行为,也有人认为这种行为应属正当防卫。本文首先分析自救行为的正当性,通过对构成自救行为的必备条件的分析,进而将这种以暴制暴行为定性为自救行为。  相似文献   

19.
如何理解民事行为的无因性问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民事行为的法律效果由法律规定。大多数民事行为都是有因行为。法律规定无因行为的目的是保护交易安全。在民事行为的无因性问题上,学术界分歧很大。现以物权行为、授权行为和票据行为为例作一讨论。(一)物权行为的无因性问题我国台湾省学者王泽鉴先生在《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检讨》一文中认为:“在台湾地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分离,独立存在,但通说多方设法使物权行为之效力系属于债权行为,使物权行为成为有因性,此就逻辑言,显然欠缺一贯性,盖既承认物权行为之独立性,自不能使其与债权行为同一命运,但由此可知,物权行为是否…  相似文献   

20.
自救行为,又称自主行为、自力救济,作为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的一种,它既不同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也不同于正当业务行为等其它正当化行为,它是一种独立的具有自身特征的正当化行为。但是目前我国的刑法学者对自救行为的研究并不多,并且很不深入,现行刑法中也没有明确规定自救行为是排除犯罪性的正当化行为,因此造成司法实践中对自救行为的处理结果极不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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