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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一种常见的诉讼类型,人体伤残等级是案件赔偿数额计算的重要依据,伤残等级鉴定则成为案件审理中的关键一环。而司法鉴定标准是鉴定的根本保证,是衡量鉴定意见正确与否的重要依据。目前,在司法鉴定活动中,对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以及职工工伤致残程度鉴定已有国家标准,但是对于除此以外的人身伤害致残程度鉴定尚缺乏明确、统一的鉴定标准。本文试图从分析我国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标准存在的问题入手,揭示缺乏相关司法鉴定标准的负面影响,从而论证统一司法鉴定标准的必要性,并提出制定标准的若干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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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关于"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的规定较旧标准更为清晰、明确,在实践中便于把握,且符合职工工伤处理的基本原则。新标准规定,对损伤并发症、损伤加重原有伤残情形的,均需按照最终致残结局评定伤残等级;但对于本次工伤伤情显著轻于原有伤残的,则应以本次工伤所致残情为评定依据。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相比,新标准规定的伤病关系处理原则有相当的差异,主要在于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往往强调按照最终致残结局评定伤残等级,并需说明损伤与伤残的因果关系。虽然职工工伤伤残评定并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司法鉴定范畴,但参照新标准进行伤残鉴定仍将是司法鉴定机构在诸如人身伤害的刑事案件以及侵权赔偿民事案件中需要进行的重要工作,司法鉴定人应根据不同情况,准确把握鉴定中的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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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探讨道路交通事故所致精神伤残的伤残程度重新鉴定意见改变的原因。方法回顾性分析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2009年10月—2011年10月受理的交通事故致精神伤残的伤残程度重新鉴定案件51例。结果要求重新鉴定的案例中,鉴定意见有改变的共计30例(58.82%),其中伤残等级提高8例,伤残等级降低22例。按鉴定意见改变原因分,鉴定人评定时对精神障碍严重程度的理解差异8例,鉴定人自由裁量差异10例,鉴定人对某些精神症状的认识差异2例,鉴定时间差异10例。结论精神伤残程度鉴定应准确把握鉴定时机,减少鉴定人个体差异引起的鉴定意见改变,正确理解条款规定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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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了解医生、患者及司法鉴定人群体对我国医疗纠纷现状及医疗损害鉴定的认知,探究更有利于医疗纠纷解决的医疗损害鉴定模式。方法 设计调查问卷,随机抽取2019年4—11月四川省和重庆市的在职临床医生、司法鉴定人及住院患者进行调查,使用SPSS 22.0软件对各项调查结果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结果 相较于患者(24.92%),医生(61.72%)认为目前医患关系比以前更紧张;医患双方均更倾向于选择自愿协商和人民调解的医疗纠纷解决途径;司法鉴定人对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程度最高,医生次之,患者最低;66.72%的医生、78.41%的患者认为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且更倾向于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同群体均认为司法鉴定人和医生应共同参与鉴定,80.94%的医生认为应由鉴定机构对鉴定意见负责,而非鉴定人负责。结论 建议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应在双方现有基础上取长补短,制定基本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规则。建议规范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行为,以提高自身鉴定水平,并在鉴定中积极邀请临床医学专家会诊,推进司法鉴定的规范化、科学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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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法医伤情鉴定,是指运用法医学和临床学专业知识对人体的损伤程度、伤残等级及其他与临床医学及法律有关的各种损伤进行鉴定和评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但由于我国司法鉴定实践起步较晚,加上法律条文的滞后以及各种利益的掣肘,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存在诸多弊端,司法鉴定工作也十分混乱,出现了或多或少的问题.本文旨对法医临床鉴定中存存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就如何提高鉴定质量谈谈个人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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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研究有争议的交通事故受伤人员骨盆骨折伤残等级评定案例,分析其在初次鉴定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探讨如何正确理解与把握骨盆骨折的鉴定条款,建立科学的判定标准。方法 收集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2006—2013年道路交通事故致骨盆骨折伤残等级重新鉴定案例65例,对初次鉴定和重新鉴定的资料进行分析比较。结果 鉴定时机不当,鉴定材料收集不全面,鉴定人对骨盆骨折条款的理解有误及其他一系列问题是重新鉴定意见改变伤残等级的主要原因。结论 针对上述问题,应该从提高鉴定人专业技能,建立统一判定标准等方面来提高此类案件的鉴定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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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医疗损害纠纷的鉴定有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两种方式,由于两种鉴定直接影响对医学事实和法律事实的认定,其鉴定结论决定着整个案件的责任认定和赔偿计算。因此,实践中当事人对两种鉴定的选择往往不一致:作为患者一方,为追求更多的经济赔偿和出于对医疗事故鉴定公正性的不信任,往往选择比较中立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而医方则更倾向于选择医疗事故鉴定,原因在于医疗事故鉴定的标准严苛,很多医疗过错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即使构成医疗事故需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但赔偿金额也相对较小。尊重和规制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选择权,是合理解决医疗纠纷,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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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实践中确定伤害后果的方式是人体损伤鉴定,具体可分为损伤程度鉴定和伤残等级鉴定。损伤程度鉴定的目的在于确定伤害的程度是否达到刑事法律规定的严重程度,从而确定是否构成犯罪。目前故意伤害案件人体损伤鉴定存在以下典型问题。一、伤害程度鉴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的分离广义的人体损伤鉴定包括伤害程度鉴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多年以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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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伤残鉴定骗保行为是近年来较为常见且典型的虚假司法鉴定现象,其主要体现为"人伤黄牛"勾结鉴定人骗取保险金、被保险人勾结鉴定人骗取保险金,以及伤者、"人伤黄牛"与鉴定人三方勾结骗取保险金等情形.当前对虚假伤残鉴定骗保行为的刑法规制存在罪名适用不一与鉴定人主从地位认定迥异等失范问题.虚假伤残鉴定骗保行为的罪名适用应遵循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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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各种生物性、化学性、机械性因素作用,可导致人体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以及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的不同程度的丧失,因此,人体损伤的法医学鉴定就成了涉及审理刑事、民事案件中人体损伤与残疾程度的评定,公正确定侵权行为人所应承担合理赔偿的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研究人体损伤与残疾程度的评定是法医学、伤残赔偿学的迫切需要,并且对人身损伤与伤残赔偿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刑事技术2003年第1我国人体损伤与伤残程度鉴定的现状当前,人体损伤与伤残评级鉴定人员分专业司法鉴定人员和未实行司法鉴定人资格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