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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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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环境犯罪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将某些违反特定行政法规并造成某种严重后果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或者将某些违反特定行政法规的行为直接规定为犯罪,是国家刑罚权扩张的一种表现。环境犯罪的规定便是其表现之一。然而在人与环境关系日趋紧张的现代社会,这种做法无疑更好地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本文关于环境犯罪的定义、客体以及归责原则的研究,正是建立在这种价值判定之上。但同时也隐喻了一个问题:肯定环境刑法的预防功能却可能导致刑罚权的扩张,这是现行法律体系所不能解决的矛盾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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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文秀 《法学杂志》2020,(4):72-78,89
污染环境罪的未遂包括作为结果犯的未遂和作为结果加重犯的未遂。作为结果加重犯的未遂,是指对环境污染本身持故意,对于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加重结果持过失的污染环境罪未遂。司法实践中存在直接判决污染环境罪未遂的判例,也存在提及是否可以成立污染环境罪未遂的判例,但更多的是对成立污染环境罪未遂未予提及的判例。在刑事立法未及增设污染环境罪具体危险犯的情况下,对污染环境罪未遂的肯定无疑对于司法实践起到了指引作用。但污染环境罪抽象危险犯的功能是污染环境罪未遂所无法替代的。  相似文献   

6.
环境权应为环境犯罪客体之提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 ,其特征主要体现在对该罪客体的争论上 ,笔者认为只有将环境权作为环境犯罪的客体 ,才能既有利于国内法上司法判断的可把握性 ,又有助于国际法领域的协作 ;而且将环境权作为环境犯罪的客体还有利于刑法在环境保护方面功效的发挥 ,同时又可以兼顾环境法的特色  相似文献   

7.
有关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争议:冒名骗赔的行为应定性为保险诈骗罪;隐名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成为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保险人、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诈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应定性为诈骗罪。虚构保险标的的表现: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恶意超额保险;恶意重复保险;虚构保险利益;将不合格的标的虚构为合格的保险标的;事后保险。内外勾结共同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应一律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  相似文献   

8.
张霞 《政法论丛》2011,(4):79-85
环境犯罪与单位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单位环境犯罪案件造成的危害日益严重,追究单位环境犯罪问题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韩国率先成为发展经济与环保先进国家之一,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完善的环境刑事立法、特别是有关"环境犯罪控制特别措施法案"显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环控法案"的突出特点是引入法人刑事责任的双罚制,通过对法人加重刑罚处罚来威慑环境犯罪。  相似文献   

9.
环境权实施机制模式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权的实施机制对于预防和解决环境问题,维护人类的环境利益具有实际意义,但现有的理论并没有为环境权的实施机制提供一个可供借鉴的成功模式,我们认为,环境资源的市场配置、政府环境公共物品的提供、环境权与传统权利冲突的解决以及程序性权利的完善与享有构成了环境权实施机制的主要框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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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劲 《行政与法》2012,(6):105-108
环境犯罪行为迥异于一般的犯罪行为,尤其是对于污染型环境犯罪行为,确定犯罪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相当困难。对此,国外产生了推定因果关系存在的各种理论与学说。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犯罪证明方法在环境犯罪的认定上存在着缺陷,针对我国环境犯罪案发率高但因果关系证明难度大这一现实矛盾,有必要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对环境犯罪适用的因果关系确定推定方法,以彰显刑法对环境资源、人身权及财产权的保护功能,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12.
环境犯罪归责的主观要件分析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张梓太 《现代法学》2003,25(5):69-72
刑法惩罚和预防犯罪的功能决定了刑法中所谓的严格责任实质上是过错推定,而不是完全的"不问过错",环境刑法也不例外。环境犯罪是一类罪名,其归责的主观要件因具体罪名的不同而不同。抗拒环保监管罪的主观方面多为直接故意;破坏自然资源罪的主观方面多为间接故意;污染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则多为过失,且这种过失应当以结果规避义务为基础。  相似文献   

13.
罚金刑在环境犯罪中的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罚金刑在环境犯罪中适用具有重大的意义。作为一种轻缓化的刑罚,罚金刑在国外刑罚体系中的地位不断上升,大有取代短期自由刑之势。分析我国罚金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加以完善,是确保我国罚金刑在惩治和预防环境犯罪中发挥应有作用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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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环境状况的日益恶化,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和预防显得越来越重要。企业作为环境犯罪的主要实施者,《刑法》规定的唯一可以对其适用的罚金刑不足以对其造成威胁。行政资格处罚适用于企业环境犯罪并不恰当,单位资格刑的设置不仅可以完善环境刑罚体系的不足,而且对于惩治企业环境犯罪有着重要意义。构建我国环境犯罪单位资格刑制度,可以借鉴我国单位行政资格处罚制度和国外单位资格刑制度。立法过程中,可以从限制从事业务活动、停业整顿、强制解散、公布犯罪事实与裁判决定几个方面构建我国环境犯罪单位资格刑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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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犯罪中疫学因果关系理论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骏 《政法学刊》2014,(3):40-44
以科学法则为基础的传统因果关系理论无法解决环境犯罪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有必要借鉴疫学因果关系理论来分析认定。疫学因果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推定的事实因果关系,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成立。对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有必要在相当因果关系的判断过程中引入疫学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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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Agreements: Politics, Law and Economics - Most observers agree that institutions play significant roles both in causing and in confronting large scale environmental...  相似文献   

18.
This article argues that institutions not only reflect ideas prevalent at the time of their creation, but also play vital roles in driving the growth and dissemination of knowledge. Because institutions are not actors in their own right, however, it is essential to identify the mechanisms through which they influence the behavior of those who are producers and consumers of knowledge. The central section of the article explores three distinct mechanisms or families of mechanisms that come into play in this context:(1) framing the research agenda, (2) privileging certain types of knowledge claims, and (3) guiding the application of knowledge to specific policy concerns. The article's concluding section examines the policy implications flowing from the proposition that institutions play significant roles in creating knowledge regarding the issues they address. Throughout, observations relating to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or resources regimes provide a source of illustrations.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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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构成特征探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李永升 《现代法学》2005,27(2):131-138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新《刑法》增设的一类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资源保护的管理制度。其客观方面不仅包括举动犯、结果犯, 而且还应当包括危险犯这一新的犯罪形态。就因果关系而言,笔者不赞成对本类犯罪的认定采取有罪推定的方法,而赞成采取国外的“流行病学”的证明方法,即“根据流行病学的方法去认识某种物质所造成的某种危害的必然性,再加上动物实验数据,并备有其他必然性的补充资料,就可以充分断定因果关系了”。关于本类犯罪的主体,笔者认为国家也可以成为国际环境犯罪的主体。在主观罪过方面,笔者不主张在我国对于此类犯罪引进无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20.
康纪田 《行政与法》2014,(4):118-123
非法采矿与侵害矿业环境是孪生关系,山体滑坡、地陷、毁林以及污染水源等损害价值特别巨大。但损害环境从未定罪而仅以非法采矿罪判刑,罪刑不相适应导致违法成本少于非法采矿的收益,催生非法采矿现象蔓延。因此,应认定非法采矿牵连系列矿业环境犯罪形态:毁坏财物罪、污染环境罪、滥伐林木罪以及非法占用耕地罪等。牵连犯罪广泛,不应有统一的处断原则,对于社会危害性较大、牵连关系度松散的非法采矿牵连矿业环境犯罪,应适用数罪并罚原则;对恢复环境、消除危险、填平损失等,还应适用非刑罚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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