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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审合一”解决了从前侦审两部门各自为阵、相互之间缺乏良好的融合促进机制的矛盾,增强了侦查人员的取证意识,减少了中间环节、重复劳动,缩短了办案周期。可以说侦审合一从宏观上实现了侦查、办案的一体化。然而,我们也要看到:在实际工作中,侦审合一并不是简单地撤销预审建制,让每个侦查员既破案又办案。随着当前刑事案件的猛增,侦审合一后繁重、庞杂的办案工作压向一线的侦查员, 如果不从微观上重新构筑一个新的、科学的刑侦工作体系, 显然未能适应当前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形势需要,这就要求我们的刑侦领导决策层要高度重视侦审合一后的刑侦队伍专业化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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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审合一是公安部于建国后在公安运作体制方面作出的最重大决策之一。新体制打破了我国长期沿用的侦查和预审作为公安内部两个独立运作部门的体制,将刑侦和预审合而为一,取消了作为独立部门存在的预审。侦审合一究竟意味着预审在侦查破案功能方面的削弱和消亡,还是相反? 能否正确回答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能否实现侦审合一的根本目标:1加1大于2。因此,对侦审合一体制下的预审工作作出正确定位是公安工作的当务之急。新体制和新形势必然要求预审功能发生变化侦审合一后,预审不再成为独立的工作部门,但预审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依然存在,由于新体制的特殊性,再加上新形势的要求,预审的功能必然发生相应变化。首先,侦审合一后,侦破和办案从分离的前后两道工序变为同时进行的双重任务,刑侦人员一身两任,使侦破和办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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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6月,公安部对刑事侦查工作做出重大改革,将侦查、预审分设改为侦审一体化。9月份,吉林省梨树县公安局取消了预审科,实行了立案、侦查、审讯、提请逮捕、移送起诉一条龙办案。针对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发生的变化及已经出现和可能出现的问题,梨树县检察院采取了相应的对策.认真加以解决。一、选准切入点,正确对待侦审合一后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侦审一体化,并不是取消预审工作,而是把预审部门的侦查职能合并到侦查部门,其目的是加快办案节奏,提高办案效率,进一步明确办案责任。可是由于多年形成的对预审的依赖和受传统的办案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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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警察》2001,(5)
浙江省嘉兴市公安局积极开展刑侦改革,实施侦审合一,使办案工作迈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良性发展轨道,办案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2000年全市公安机关共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3044人,批捕率达到94.9%,起诉率达到99.9%,退查率仅为1.5%。同时,侦查破案工作也有新的起色,全市全部案件的破案率、杀人案件、抢劫案件和万元以上盗窃案件的破案率、破案绝对数的增长率均超过全省的平均数。提高认识建机制一是狠抓领导认识。侦审合一初期,由于各地特别是一些领导同志对侦审合一存在模糊认识,造成预审干部和刑侦民警思想上的混乱,同时,对上级公安机关关于刑侦改革的精神没有吃透,办案模式多样,管理脱节,工作处于无序状态,一度造成了办案质量大幅度下降。对此,嘉兴市公安局认真学习公安部、浙江省公安厅的有关文件精神,多次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专门会议,并上门与检、法部门领导一起探讨,分析原因,商讨对策,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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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审合一是公安部于建国后在公安运作体制方面作出的最重大决策之一。新体制打破了我国长期沿用的侦查和预审作为公安内部两个独立运作部门的体制,将刑侦和预审合而为一,取消了作为独立部门存在的预审。 侦审合一究竟意味着预审在侦查破案功能方面的削弱和消亡,还是相反? 能否正确回答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能否实现侦审合一的根本目标:1加1大于2。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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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审关系是一个具有自身特殊规律和内在机制的研究领域,侦审之间的权能结构关系决定了其对诉讼形态建构的特殊意义。侦审关系具有动态、转换性,在侦查阶段侦审关系的重心是司法对侦查的制约,在起诉阶段侦审关系的重心是审判与侦查的阻隔,在法庭审判阶段侦审关系的重心则是审判独立。根据侦审关系在侦查、起诉和审判三阶段的不同样式,侦审关系的应然样态可以表达为“独立而不失控、阻隔而不阻断、受制而不依附”。侦审关系研究的两个基本内容,一是司法制约侦查;二是法官预断排除。其中,前者的实质是侦查行为正当化的问题,后者则是裁判结论正当化的问题。从运行机制的维度审视,侦审关系的制度逻辑是过程控制与结果控制、直接控制与间接控制并举,审前阻隔与审中排除互补。主要制度组成包括侦查阶段的侦查令状制度、起诉阶段的侦审阻隔机制和审判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警察出庭作证制度。侦审关系是决定审判中心主义刑事诉讼模式的关键环节,也是控、辩、裁三方法律地位和关系的决定性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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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我市各级公安机关陆续实施了侦审合一的改革,将预审工作与刑侦工作合并,预审工作纳入刑事侦查工作的范畴,作为侦查工作的一部分。这一改革明确了刑侦部门和刑侦人员的职责,从长远来看有利于提高刑侦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有利于减少侦审工作中的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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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1月份,霸州市公安局实现了侦审合一一步到位。面对合并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局党委一班人统筹全局,精心谋划,先后制订出台了一系列切实的保障机制,使侦查预审工作迅速溶为一体,展示出事半功倍的打击优势。建立保障机制,解决侦审磨合衔接问题 1.狠抓培训,全面提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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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和月,上海普陀公安分局作为试点单位率先实施了侦审合一改革。取消了原公安部门内部预审科,案件的立案侦破、证据的收集、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都由案件立案侦查部门一揽子负责完成。面对公安机关办案机制的这一重大改革,我院审查批捕科从强化法律监督、不断提高审查批捕工作的新路子,保障了公安改革的平稳过渡。实施侦审合一改革的头四个月,我院共受理公安报捕的犯罪嫌疑人250人。经审查,批准逮捕244人,不批准逮捕6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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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刑侦部门把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法》和《刑事讼法》,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时效和执法办案水平作为巩固和发展刑侦改革成果的重要措施来抓,积极探索和完善侦审合并之后保证案件高质量、提高工作时效、增强打击力度的新途径,从而使执法办案水平进一步提高。 1月至12月,全市预审处(中队)共受理拘留案件14652人,审结4431人;受理逮捕案件3125人、直诉案件801人,审结3346人,审结率为86%;平均审结时限为31天(其中侦审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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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时期以来 ,公安机关实施了“侦审合一”改革 ,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侦审工作之间的矛盾 ,进一步明确了刑侦部门的职责 ,但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 ,这些新的问题如不能及时协调处理好 ,势必影响刑事案件质量以及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一、“侦审合一”存在的问题及对批捕工作的影响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实行“侦审合一”后 ,取消了原来的预审部门 ,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后 ,由刑警各中队直接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 ,改变了以往由预审部门在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 ,经过讯问犯罪嫌疑人 ,然后向检察机关报捕的程序 ;交警在处理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时 ,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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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现行预审机制的弊端及立法调整——兼论“侦审合一”的合法性与消极作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针对我国司法界、侦查学界对公安机关部分侦查部门实行“侦审合一”的种种不同认识,从侦查程序和实体的角度,对“侦审合一”的程序不当和实体上可能造成的消极作用进行了全面分析,并对我国现行预审机制的改革和立法调整提出了设想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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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公安机关侦审合一后撤销预审科给办案质量带来的问题,检察院可采取以下四条措施确保办案质量: 一是归口提请逮捕。及时建议公安机关由刑侦大队提请逮捕各类刑事案件,克服由各刑侦中队多头提请、移送案卷现象。进而避免批捕部门随时受案的忙乱无序状态。 二是审查关口前移。凡是重大、疑难案件,一经公安机关告知,批捕部门即可派员深入各刑侦中队了解案情,旁听预审,分析证据,协助公安机关把好案件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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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石市公安局1998年3月进行了刑侦体制改革,在结构上实行了侦审合一,刑警驻所制;在工作上实行了由始而终一包到底的运作制。改革较好地解决了过去侦审分离造成的,重复劳动的问题,刑侦队伍迅速显示出了强大的战斗力,破案数量直线上升,结案时间明显缩短,民警也在实践中逐渐由单打一发展成为多面手。从总体看,改革是成功的,方向是对头的,效果是比较好的。但是,改革恰逢新《刑法》、新《刑诉法》实施之初,一系列新变化、新内容、新问题一起朝着刚刚起步的刑侦体制倾泻而下,使这支年轻队伍不堪重负、猝不及防,使本该产生巨大效益的新体制效力锐减,致使改革后的刑侦工作出现破案数量普遍上升,办案质量普遍下降,案卷退查率急剧上扬的畸形局面。当前,退卷率高达50%以上,有的单位甚至更高,造成大批悬案死案,相当一批犯罪分子该杀的不能杀,该判的不能判,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效力和公安机关的形象。那么,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有哪些呢? 其一,侦审合一,刑警的知识结构跟不上,导致文书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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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辨对抗庭审方式的确立和运作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与之相配合。本文从侦控体制和侦审关系改进缘起出发,以侦控、侦审关系的一般原理为依据,在分析现今侦控体制和侦审关系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并借鉴和参照国外的经验和做法,对侦控体制和侦审关系的改进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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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侦查预审分设的体制、实行侦审一体化以后,对侦查人员提出了“不但能侦、而且会审”的全新要求。因此,为了保证侦查办案质量,必须认真研究侦查人员在讯问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消极心理现象,并帮助侦查人员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消除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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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刑侦体制改革的序幕拉开以来,侦审合一的步伐正在紧锣密鼓地推进。新的刑侦机制无疑给我们刑事侦查工作带来了新的活力,但随着磨合地深入,也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摆在了我们的面前,如侦审合一怎么合?要不要刑事执法监督指导?怎么样监督指导?由于笔者分管刑事侦查工作,历经了一段困惑,也作了一些思考,现就教于大家。建立完善的刑事执法监督指导机制是准确执法的必要条件公安刑事侦查部门的活动,从本质上讲是一个执法活动,因为它的所有终极目的,就是执行法律规定的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职能;因为我们执行的是《刑法》,是最具有惩罚性的法律,因而刑事执法也就是最具有严肃性的执法活动之一。所以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从受案起,直到移交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