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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8,(9):16-16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山东省、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环保总局、林业局、气象局:
水利部《关于审批海河流域防洪规划的请示》(水规计[2007]45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3,(12):21-21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河南省人民政府,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人民银行、环保总局、林业局、旅游局、开发银行:环保总局、国家计委《关于请批准〈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请示》(环发[2003]28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