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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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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俊海 《中国法律》2010,(6):6-8,63-65
时下,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以下简称PE)俨然成为商人之间热门的词汇,创业板50多家企业里面,70%都有私募股权基金的背景。但是,PE究竟是“天使”抑或“魔鬼”,评价仍有很大的争议。  相似文献   

2.
刘新辉 《中国法律》2010,(6):12-13,69-70
私募股权投资,对中国来说,仍然是一个比较新鲜的概念。作为从事私募股权投资中法律业务的实务人士,我对中国PE的发展从两个方面来说明。  相似文献   

3.
孙志超 《海峡法学》2012,14(2):47-51
私募股权投资在很多情况下是不成功的,但是管理人一般不负担任何责任。根据"商业判断原则",只要是独立的、不具有利害关系的管理层所做出的正式且善意的投资,那么该管理者都不能因为这种商业判断而承担责任。简而言之,只要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人履行了信托义务或称信托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和披露义务,就不应当承担投资失败的责任。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人应当深刻理解这些义务,并通过规范自己的行为避免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4.
杜枫 《中国法律》2010,(6):14-15,70-71
私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PE”)这个概念,在国际上已经有将近百年的历史。但中国在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进入这个行业,不过十余年的时间。PE在中国仍然是一个新兴的行业。  相似文献   

5.
对赌协议在私募股权投资中也称为价值估值调整机制,是用以解决投资过程中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之间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估值不统一问题所经常使用的一种投资工具.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和对赌协议都是从国外引进而来,因此并没有相关的法律对其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对赌协议作为私募股权投资不可或缺的存在,又有着各种误解与判断.出现纠纷之时司法部门也仅能依据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判决.但由于缺少法律明确规定、对私募股权投资以及对赌协议的理解不足,所作出.的判决难免令人有所诟病.本文试从私募股权投资以及对赌协议原有价值角度以及我国现有法律法规规定角度试对私募股权投资中对赌协议的合法性进行研究,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对私募股权投资中对赌协议纠纷解决带来启示.  相似文献   

6.
私募股权基金与中小企业融资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顾建波 《法制与社会》2010,(35):104-105
私募股权基金最近几年在我国发展迅速,尤其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我国私募股权基金依然发展势头勇猛。对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无疑提供了一个有效的解决途径。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发现本土的私募基金还存在很多发展问题有待解决。  相似文献   

7.
私募股权投融资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必然产生委托——代理问题,需要普通股和债权以外新的投资工具以满足双方的个性化需求.优先股在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完善被投企业公司治理、平衡不同投资者间利益冲突及化解投资退出矛盾等方面具有现实意义.法律的缺位为投融资双方适用优先股作为投资工具增加了不必要的制度成本,私募股权投资适用优先股的本土化路径从根本上看应当解除公司设立类别股份的桎梏,将不同种类股份设立的权利回归私法自治.  相似文献   

8.
马三军 《法人》2011,(4):32-33
近日,某省政府出台了该省“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该省股权投资基金和管理企业的设立程序、登记注册条件和鼓励扶持政策,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有了法规和政策依据。《办法》旨在为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提供融资和增值服务。私募股权融资,有利于拓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缓解企业融资准状况。同时我们也必须意识到私募股权融资是一把双刀剑,机遇与风险是并存的。  相似文献   

9.
王旭 《法制与社会》2013,(15):98-99
从2012年下半年至今,随着IPO的大核查,许多等待上市企业暂时上市无望,这样给一大批私募股权风险投资机构的退出带了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关于对赌协议条款的争议增多,做为从外国引入中国的概念,仍然存在争议。我们必要通过对私募股权投资中的法律分析,以促进对赌协议在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0.
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制度之构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正>引言19世纪20年代起源于美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又称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Fund,简称PE),作为一种资本市场的金融创新工具,在全球范围迅速发展,已经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公开发行股票的第三大企业融资渠道。〔1〕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初主要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企业,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积极和正向的贡献,各国对私募  相似文献   

11.
私募基金,是指不采用公开方式,而通过私下与特定的投资人或债务人商谈,以招标等方式筹集资金,其实质是一种私募融资。其形式多样,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向银行贷款,获得风险投资等。私募融资分为私募股权融资和私募债务融资。私募股权融资是指融资人通过协商、招标等非社会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人出售股权进行的融资.包括股票发行以外的各种组建企业时股权筹资和随后的增资扩股。私募债务融资是指融资人通过协商、招标等非社会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人出售债权进行的融资。包括债券发行以外的各种借款。  相似文献   

12.
在目前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影响下银行信贷和信托融资受阻,地产私募股权基金作为一种新兴金融产品为中国房地产企业提供了一条理想而便捷的融资途径。但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的发展刚刚起步,法律保障体系尚不够健全和完善。本文针对基金的运作、监管、退出等诸多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期优化国内地产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法制环境。  相似文献   

13.
在私募股权投资中,对投资人投资收益以及投资人顺利退出影响重大的投资人权利包括优先分红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股权、保护性条款、反稀释、清算优先权、领售权、参售权、知情权和检查权。本文结合中国的法律实践对其中特别重要的三项特殊权利,即优先认股权、清算优先权、领售权在中国法下的合法性及可能性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14.
王华秀 《法制与社会》2013,(15):100-101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近几年来发展势头迅猛,但有关法律制度刚刚起步,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思路不明确、监管态度不统一,这严重影响了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完全豁免不利于投资者利益的和保护,严加监管不利于筹资工具经济价值的发挥。构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的思路是既不能完全豁免也不能严加监管,而是适度监管。  相似文献   

15.
胡振飞 《中国律师》2008,(12):21-24
2008年9月27日至28日,由华东六省一市律师协会联合主办、福建省律师协会承办的第六届华东律师论坛在福州召开。与会者除了以“律师和律师的社会责任”为主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外,还对律师实务中的热点问题进行了交流与探讨。会后,经论坛论文评审委员会评出优秀论文一等奖7篇、优秀论文奖19篇。本刊特摘选其中部分获奖论文,与读者共享。  相似文献   

16.
《科技与法律》2009,(3):20-20
为了帮助中小企业了解和掌握创业板的相关政策和上市策略,5月16日-18日,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在京举办“创业板上市发行与私募股权融资专题研讨会”,来自企业、高新区管委会、律师事务所、咨询机构等各方面代表100多人参加会议。  相似文献   

17.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中的相关规定与股权众筹融资的发展实际脱节,个别条款过于保守,我国股权众筹融资监管应该从规制众筹发行人、众筹平台以及投资者风险防范三方面入手,从规制信息不对称、促使价格信号的有效传递与价格形成、识别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的逻辑出发,构建股权众筹小额发行豁免制度,强化股权众筹平台的持续信息披露义务与自律监管,废止“合格投资者”制度,建立投资者分层与投资限额制度,最大限度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相似文献   

18.
沈伟 《当代法学》2014,(3):3-17
实证和经验研究证明,发达的证券市场、低税率的简单税制、适应市场的破产法和健全的司法体系是形成活跃私募市场的四大主要因素。从比较法的角度看,中国的资本市场以银行为中心,包括公司治理、投资者权利保护、法律实施和司法制度在内的法律体系很不完善,从而无法在理论上培育和孵化私募投资活动并给予其强有力的制度支持。然而,令人惊奇的是,中国的私募投资活动异常活跃,吸收私募投资额在世界范围排名第二,仅次于美国。本文试图从法经济学的角度,以公司法为视角,分析起源于美国硅谷的私募投资在中国的环境下存活、成长并成功的个案。更为宏大的主题是,中国的公司法与美国式的私募投资如何共生相长。  相似文献   

19.
2011年初,《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公布,其中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特别规定”中第七十五条之七,第二款给出了“合格投资者”的概念,这也是我国首次在法律中明确合格投资者的概念,填补了法律层面对于“合格投资者”这一概念的空白.但草案中仅就合格投资者的概念予以原则性规定,未涉及具体的认定标准,将导致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的模糊.因此,建议对比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明确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完善合格投资者制度,以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的发展.  相似文献   

20.
优先股制度与创业企业——以美国风险投资为背景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于莹  潘林 《当代法学》2011,(4):77-83
创业企业是研究优先股的理想情境。关于优先股在美国风险投资中的广泛使用,税法解释不仅其内在依据是反事实的,对优先股在创业企业中所发挥功能的观察也是片面的。优先股在创业企业中发挥了独特功能,它所提供的灵活性容纳了融资过程中投资属性的差异,迎合了不同类型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实现了企业控制权在融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转移,提供了企业权力在投资者之间配置的必要张力,从而促成了资本与创意的结合。美国关于公司创设不同种类股份的规定已经打破了称谓、概念上的局限,促成了公司融资最大限度的灵活性与适应性,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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