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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案的关键人物丁书苗,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和行贿罪被检方提起公诉。2013年8月下旬,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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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产生于投机倒把罪,是投机倒把罪分解细化后的一个罪名。但是因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非法经营罪的罪状有不断扩张的趋势,使其逐渐演变成为一个"口袋罪"。在本文中就非法经营罪如何去"口袋罪"化提出一些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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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养卡”、“套现”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养卡"行为,只要行为人在收回垫付款及手续费时未额外帮助持卡人"套现",则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类似借记卡性质的预付费的储值卡、房贷卡等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但不属于《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关于信用卡"套现"规定中的"信用卡"。不以牟利为目的的"套现"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但行为人有可能成立持卡人所构成犯罪的共犯。持卡人使用POS机为自己"套现"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罪与骗取贷款罪的想象竞合,应对持卡人以非法经营罪一罪论处。使用POS机为自己"套现"后又恶意透支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想象竞合,应对持卡人以信用卡诈骗罪一罪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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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亿元铁路工程项目,获取24亿元中介费,一个京沪高铁就拿走8亿元中介费。”山西女商人丁书苗(又名丁羽心)在铁路项目中获得的中介费可谓天价,在其数字背后,这一切得益于她背后的靠山铁道部原部长刘志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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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头大哥"涉嫌非法经营被逮捕①后对《刑法》225条第4项非法经营行为的弹性条款规定的质疑再次浮现②。非法经营罪不是口袋罪,本罪属于行政犯罪,以行政违法为前提,以刑事违法为落脚点,决定了弹性条款的必要性,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本罪也必须要求行为具有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双重违法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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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的适用存在诸多争议,本文仅对涉"假烟"非法经营罪进行探析,对"假烟"能够成为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对象以及取得许可证但违规经营"假烟"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予以论证,以期对解决法律适用争议和打击"假烟"犯罪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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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带头大哥案件是由证监部门和公安部门共同查处的。对其的批捕是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为名的。将此案认定为非法经营将遇到法律上的障碍,应有明确的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出台。非法经营罪有成为新的"口袋罪"的危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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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一直是刑法理论和实践中广泛争论的问题。而现今许多观点认为,非法经营罪在实践中的运用,逐渐脱离了立法原意,成为口袋罪。本文试以从内涵到外延的逻辑顺序,对非法经营罪做收缩性反思。本文认为非法经营罪的违法性实质在于破坏市场秩序,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对法条的解释和案例的分析得出应对其应进行限制性解释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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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经营罪兜底性规定的实证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实践对非法经营罪兜底性规定的态度并非学界所期待的"限制",而是尽量"扩张"。司法实践不受刑法条文空白罪状要求的制约,参照相关"国家规定"的比例很低。司法实践中,非法经营罪与侵犯著作权罪、赌博罪等之间的界限非常模糊,同类案件适用非法经营罪的比例大于后者,而且非法经营罪的宣告刑重于后者。刑事立法背离罪刑法定原则越远,刑事司法罪行擅断的程度就越严重。司法实践不仅使非法经营罪变成了"口袋罪",也变成了刑罚过剩的"恶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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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文案例启示: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的数量或数额达到非法经营罪起刑标准的,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尚未达到非法经营罪的起刑标准,但相关设备经鉴定属于专用间谍器材的,应认定为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发送广告短信,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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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是在投机倒把罪的基础上,增列的新罪名,学界争论的焦点是非法经营罪是否又是新增的口袋罪。本论文在对非法经营罪"口袋化"表现基础上,论述了非法经营罪的三个方面的危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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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扩张走向变异:非法经营罪如何摆脱“口袋罪”的宿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第225条第(四)项内容的抽象性,导致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具有高度的开放性。司法解释的不断补充使该罪由扩张走向变异,并最终形成"口袋罪"。实践中,司法机关对该罪名的滥用,违反了罪刑法定和刑法谦抑性的要求,有悖于市场经济的价值追求。应当对非法经营罪的客体重新认识,并从几个影响非法经营罪弹性空间的关键问题入手,将非法经营罪限制在合理的适用范围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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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是现行刑法新设的一种犯罪,由于《刑法》第225条,采用了叙明罪状方式,并以列举方式对非法经营罪的行为表现形式作出规定,但在所列举的第四项内容中,仍保留了"口袋罪"的特征。因此对这一新的罪名应如何准确理解,其本质特征又是什么,其行为表现具体有什么特点,在市场经济下,如何界定罪与非罪的界限,如何避免新的"口袋罪"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明确化。本文拟就本罪的司法认定问题做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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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务中,危险作业罪与非法经营罪存在交叉。两罪虽有相似性,但公共安全是危险作业罪的唯一法益,市场秩序是非法经营罪的唯一法益。从竞合论的角度讲,两罪为想象竞合而非法条竞合。在实务中,通过三个层次的判断可以解决危险非法经营行为定性:一是要看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的层级能否达到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二是分辨行为人违反的法律法规立法目的是保护公共安全还是市场秩序;三是当行为本身触犯两种不同法益的数个或单个法律规范时,应当以想象竞合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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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对于实名制网络购票后出现的有偿代购车票行为,不能认定为倒卖车票罪。但是,如果有偿代购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时,即倒卖车票的票面累计金额或非法获利数额符合非法经营罪的起刑点时,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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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应取消"非法经营罪"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刑法典第225条第(4)项为非法经营罪设置了一种高度抽象的空白罪状,这种极为特殊的空白罪状形式为非法经营罪的扩张留下了巨大的自由空间.事实上,我国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经营司法解释的扩张以及刑事司法中法官的自由裁量,已成为了一个新的"口袋罪".非法经营罪的设立及解释,既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也与市场经济的价值取向相悖.在我国全面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国家刑罚权应尽量减少对经济活动的干预.抽象的非法经营罪应该取消,代之以具体明确的罪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