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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6,(2):124-130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历史和现状证明,统一的入学考试和明确的选拔标准是我国招生考试发展的必然趋势,现行的国家统一入学考试、初试加复试的模式基本符合我国国情和文化传统,但是文科类学术型研究生招生模式仍存在诸多不足。应借鉴有统一入学考试模式的先进域外经验,突出对一般能力和专业能力的测试,改革现有招生模式的不足。在报录比较低的阶段推行两段制考试,资格考试与专业选拔相结合。在报录比较高的阶段推行初试、复试内容和形式的科学化,提高考试的区分度和效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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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考试舞弊现象之风严重冲击了统一考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已经在全国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群体性考试舞弊行为的防范和惩治机制应以"内外兼顾、多管齐下、防控并举"为基本原则,从考试舞弊行为的防范和惩治两方面探讨遏制群体性考试舞弊行为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及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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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涉及替考犯罪的考试范围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那么什么是国家考试以及这里的法律是否仅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还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及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也同时包含在内?目前,在全国范围内组织的考试有200多项,涉及3000多部与考试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每年考生上亿人,涉及面极其广,由于考试的性质、规模不一,是否将这些考试都纳入到刑法的范围内,需对“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含义作出详细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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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旭辉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0,2(6):77-80
一般而言,考试要经过试题的制作与保管、考试与评阅试卷、招生录取三个基本的环节.我国现有的刑事立法,除了刑法第398条规定的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418条规定的招收公务员、学生构私舞弊罪可分别适用于开考前的从卷的制作、运输,与保管中的保密阶段和从考试成绩造册入档以后的招生录取以外,而从开考至确定考试成绩的这一实质性考试阶段则无相应的刑法条款可依.随着近年来各类重大考试舞弊案件的相继发生,为弥补立法空白,解决适用法律的困难,维护正常的考试秩序,笔者建议在刑法中增没妨害考试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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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之旨,首在取士。考试作为一种人才选拔工具,从技术层面看,有能够撑起其实现公平正义的竞争技巧;从理论层面分析,其背后又有能够合理解释其存在发展的道德依据。本文以科举考试制度出现前后的考试思想比对为明线,以考试思想的发展脉络为暗线;抽象和提炼科举考试制度在古代考试思想发展史上的承接性意义,为今之考试理论的发展方向提供参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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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罪,对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初步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本文在探究国内外相关刑法规定的基础上,深入分析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客体特征、客观方面、主体特征和主观方面,以期使本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合理、准确的运用,进而对组织考试作弊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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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249名高复生的问卷调查,了解到高复生焦虑的主要原因是他人对自己的评价,其次是担心未来的前途,高复生的焦虑表现上,思维阻抑多于而身体反应。性别,生源,文理科均对于焦虑原因有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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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伴随着社会上各种考试的增多,利用无线电设备在考试过程中作弊的现象也逐渐滋生,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与此相对应的,我国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在防范和打击利用无线电设备考试作弊的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和不足.本文从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之视角,力图分析和探索出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的新思路、新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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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资格考试属于行政许可中的特殊职业许可。目前,海峡两岸对对方居民参加执业资格考试都有一定的限制,因此不利于海峡两岸劳务合作交流的需要。应当根据WTO《服务贸易总协定》所确定的渐进式自由化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加强海峡两岸劳务合作交流之立法沟通与协调,妥善处理海峡两岸关于执业资格考试的范围、"国籍"和学历承认等问题,以促进海峡两岸劳务合作交流的顺利进行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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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亚胜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2):36-42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认定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关键在于准确地界定“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同时还需明确“作弊”的各种表现。考试作弊罪的既遂应当同时考虑组织行为的完成和作弊行为的实施。帮助组织考试作弊应是一个独立罪名,帮助组织作弊的行为不属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共同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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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专利事业的发展,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已逐渐成为我国最有影响力的专业资格考试之一。本文结合我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和专利行业的现状,对我国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进行了思考,并从考试的目的、考试的特色和考试的定位三方面进行分析,对我国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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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律师考试制度及其对我国司法考试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美国 ,法学专业教育是参加律师考试必不可少的条件 ,而通过律师考试是步入律师界的必经之路。职业责任考试在律师考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几乎所有的法官和检察官都是来自于律师队伍。这种职业准入制度有着诸多可资借鉴之处。我们应当加强职业责任教育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 ,加大职业责任在律师考试中的份量 ,逐渐建立一种制度 ,即只有通过律师考试的人才有资格任法官或检察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