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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概念。立法缺失致使闲置土地处置陷入困境,必须科学认定和处置"协议地"闲置问题,妥善安排闲置土地复垦事宜。要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处理土地"批而不用"的闲置问题,对长期闲置的土地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建议立法设立闲置土地发展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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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法律与合同对于闲置土地的处置有相当多的规定与约定,但国有出让建设用地的闲置仍然成为地产业界的常态.与政府要求的对土地的高效、有效使用的政策意图相悖。为此,政府有关部门试图通过不断发布新的更为严厉的行政命令与文件.或更改示范合同.以期达到解决土地闲置这一问题。但效果并不明显.故笔者认为.首先应明确土地出让合同性质与受让人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权利属性,明确土地出让行为性质。从尊重受让人物权与私权的角度出发设置相应的对于闲置土地的合同违约制度,取消不合理的法律规定,消灭权能不清的现状.以达到惩罚与制约违约受让人,引导其高效、有效利用土地。避免土地资源浪费,消灭闲置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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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的处置直接关涉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重大权益,因此与闲置土地处置法律制度相关的争点会在行政诉讼中得到展现并且为法官所检视.通过检索相关资料,可管窥我国闲置土地处置法律制度运行的焦点问题:第一,闲置土地处置争议中被收回闲置土地的抵押权人、保全人与受让人的原告资格有待明晰;第二,闲置土地处置争议中的适格被告尚需确定;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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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土地闲置面积逐年增加,形成了不同程度的土地闲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主张为新一轮土地制度的改革奠定了基调.以此为契机,本文从农用闲置地的角度,结合全国闲置土地相关经验,试图为农用闲置地的持续利用和管理提供相关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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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公司用自己名下的4宗土地向银行抵押贷款,逾期未能偿还,该4宗土地被银行拍卖,由另一家公司依法竞得,并获得了政府颁发的4宗新的土地使用权证。然而两年后,在竞得人未知情的情况下,该4宗新的土地使用权证无端被政府机关公告作废、土地又被法院查封、拍卖。竞得人提出异议,政府经审查后明确声明作废公告内容未经法定程序作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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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地球上最基本、最重要的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是一种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人类在开发利用土地的过程中产生了许多问题,比如说土地过度使用、土地闲置、耕地水土流失,自然灾害等等问题。本文认为目前当务之急是怎样保护好现有可利用的土地资源,减少土地浪费现象,提高土地的利用率,保持土地资源的循环利用,从而达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最终达到人与土地的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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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土地供应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本文阐述了我国现行城市土地供应机制的发展历程和特征,分析了土地供应机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土地储备机制,清理闲置土地,用好存量土地,健全土地供应市场,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保证土地市场的正常运行等相关对策。以助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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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长子县审计局对常张乡国家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审计结果表明,该项工程施工进度迟缓,未按规定期限完工,致使资金闲置2188万元。对此,县审计局提出审计建议,引起县土地部门的高度重视,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切实可行的项目推进措施,严把质量,强赶工期,尽快争取国家验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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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圣平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22(2):14-24
《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将“三权分置”政策传达为“土地所有权 + 土地承包经营权 +
土地经营权”,其中土地经营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民法典物权编应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用益物权
种类,无须改称为土地承包权,也无须增设土地经营权。现行法上“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
权”已被界定为土地经营权,如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仅限于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构成的承包
农户。不同的流转方式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仅有出租(转包)、入股以及类似方式才能产生土地经
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实
现之时,只得采取强制管理的方法,以土地经营权的收益清偿债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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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闲置建设用地概念的界定所谓闲置建设用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一般而言,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以称之为我国法定概念下的闲置建设用地:(一)对于已符合建设用地手续的:1、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2、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未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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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4月28日晚间从河南省三门峡市政府获悉,当天下午,三门峡市委、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严肃处理因“王帅帖案”被揭开的灵宝市违规占地一事。灵宝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高永瑞被行政警告处分,灵宝市大王镇党委书记黄松涛、灵宝市土地管理局副局长李建强被免职,灵宝市土地管理局阳店土地管理中心所所长翟海江被行政记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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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与补偿:香港的经验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香港土地征收制度分为三大部分,即为了政府工程而做出的土地征收,为了私人重新发展业权分散的多业主物业而强制征收土地,和对新界原居民所拥有的土地的征收。土地征收所涉及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包括公共利益与私有财产权之间的平衡、对强制征收土地权力的法律限制、以及对土地被征收者的补偿等。香港的土地征收制度中一些被证明行之有效的机制是值得正在发展中的中国大陆的土地征收制度借鉴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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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地优先供给保障房
通知要求,在房价高的地区,应增加中小套型限价住房建设供地数量。
同时,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和具备“净地”供应的储备土地,以及农转用计划指标,应优先确保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上述各类住房用地的供应。对于没有完成上述住房供地计划的地方,不得向大户型高档住房建设供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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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可转让土地开发权制度是在灵活的规划制度上发展起来的,其以可转让土地开发权制度为主体,并包括土地开发权征购制度以及可转让土地开发权银行.该制度中的“土地开发权”是“规划上的土地开发权”,它实际上是一种来自行政许可的权利,一种公法上的权利,与私法上的“一束权利”没有任何关系.在美国,可转让土地开发权的获得并不足以补偿土地权利人因土地被限制开发所遭受的损失,因此可转让土地开发权制度可能违反宪法中的征收条款,而且实际上要求土地开发者单独负担某些公共福利,而这些公共福利本该由所有社会成员共同负担.另外,该制度可能构成策略性规划,违反了正当程序,将导致原本合理的规划被破坏.从更广泛的视角来审视,可转让土地开发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城市公共决策中行政、政治、司法、市场的互动关系,并且要靠可转让土地开发权银行和政府征购来弥补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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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财政”是指地方政府在财政资金短缺的情况下,主要利用土地出让法律制度和土地税费法律制度来获取财政收入以充实本地政府财源的行为.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行为引发了正负两方面的效应,对负效应的分析显然更为重要.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行为有其深刻的制度成因.解决“土地财政”的法律措施是完善财政收支法律制度,合理配置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权限;改革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改革现行的土地制度和土地征收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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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一级开发形成了政府主导,企业主导、政府与企业协作三种不同类型的运作模式,各种模式适应了土地一级开发的不同情况,完善国内土地一级开发模式,应通过立法对土地一级开发模式作出多样化的规定,同时对目前实践中普遍采用但却未得到认可的土地一级开发模式进行确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