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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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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杜先福 《政府法制》2008,(11):54-54
购房者为了少缴税,与卖房者签订真假合同,购房手续完善以后,购房者却耍赖不按真合同付款,卖房者只好一纸诉状将购房者告上法庭——  相似文献   

2.
“一房二卖”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持续快速发展,房价上涨比较快,开发商和一般卖房者“一房二卖”的情形时有发生,屡禁不止,由此引发了不少纠纷,严重侵犯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房地产交易秩序。本文主要就争议商品房的所有权归属和买受人的法律救济问题发表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3.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居民住房条件日益改善,房屋交易日渐增多,通过房地产经纪公司买卖二手房是购房者通常选择的方式,而作为房地产经纪公司与购房者签订的往往是格式化的买卖合同,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需要双方在把握公平、互利、诚信原则的基础之上,达成内容明晰的一致协议.否则不仅交易未成,亦会带来信用缺失的不良后果。前不久,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审结一起购房者起诉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因双方签订的系格式合同,法院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判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判令房地产经纪公司返还购房者所交纳的定金。  相似文献   

4.
华毅鹰 《法治研究》2006,(12):40-41
房地产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往往要求购房者与其签订“认购书”“订购单”“意向书”之类的文书,井以其中的定金条款来约束购房者在指定或约定期限与其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否则,开发商不予返还定金。这类文书在理论上称为“预约合同”,并可分为有约定定金和未约定定金两种。本文探讨的是有约定定金的预约合同,司法实践中称为“预约定金合同”或“立约定金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赋预约合同中的“定金”予“定金罚则”的效力,首次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确认了“立约定金”这一新的定金类型。  相似文献   

5.
读者来信: 请问,购房者在怎样的情形下有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相似文献   

6.
购房者对开发商的样板房表示满意,与开发商签订订购协议并向其交付了定金,约定双方于某日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由于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格式合同中有样板房仅供参考等不利于购房者的条款,购房者对该格式条款提出异议要求删除,开发商不能立即给予答复,以致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在订购协议约定的日期订立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开发商应当将收取的定金返还给购房者。  相似文献   

7.
商品房买卖对活跃房地产市场,促进居民住房条件的改善,实现资产保值具有积极的意义。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有些售房方的违规操作,使购房者虽已实际使用房屋,但迟迟拿不到房屋产权证的现象时有发生。诉讼中,售房方如能补办产权证,法院即判决对购房者要求解除预售、出售合同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购房者往往对判决不服,认为售房方对商品房的交付有瑕疵,  相似文献   

8.
试论楼花按揭的法律属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楼花按揭法律关系分析“楼花”一词意指正在开发建设尚未取得产权 ,但已具备一定条件的商品房。而楼花按揭则是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在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 ,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并收取一定比例的价金 ,而余款则由购房者向银行申请贷款 ,并以预购房屋的有关权益向银行担保的购房方式。楼花按揭的具体操作过程是 :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签订有按揭条款的房屋预售合同后 ,双方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按揭条款由购房者充当按揭人将其在合同中的权益转让给银行 ,银行以此为条件提供贷款。待银行把全部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收回后 ,将按揭解除 ,购房…  相似文献   

9.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曹阳 《中国公证》2005,(3):42-45
一、案例 某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办事处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用于某小区的房地产项目建设,并将在建工程抵押给银行.同时,开发商还在房屋预售活动中同一些购房者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并且这些购房者也向该银行申请了购房借款,同银行签订了由开发商提供担保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上述三项合同先后申请公证证明,申请人提供的各种材料、证明文件齐全、合法.  相似文献   

10.
商品房预售,俗称“楼花”买卖,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内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随着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商品房预售在房产交易中的比重也日益增加。与现房销售相比,在商品房预售交易中,房屋在预售合同订立时仅处于待建或正在兴建状态,至最后完工交付,尚须经过一段较长的时间,期间不确定因素较多,困而购房者面临的风险也较大。加之商品房预售在我国尚无一套十分完善的法律法规加以约束,因而,实践中,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常常困开发商的恶意欺诈而处于十分不利的境…  相似文献   

11.
商品房按揭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内地在使用“按揭”这一概念时,本质上仍为抵押,其内涵与英美法系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按揭及大陆法系中的让与担保制度不同。在商品房按揭纠纷中,一般主要存在四个基本合同关系,在这四个合同相互之间的关系中,理论界和实践部门对于借款合同是否为购房合同的从合同存在较大争议。笔者认为购房合同与借款合同不是主从合同,它们是有一定联系但相互独立的合同。在购房者起诉开发商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并退还购房款本息时,按揭银行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参加诉讼,应由其自行决定,法院不能强行追加其参加诉讼。但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在按揭银行没有参加购房者与开发商购房合同纠纷的情形下,如果法院拟判决购房合同无效或解除购房合同的,法院应告知按揭银行参加诉讼。在实体审理中,应注意协调购房者与按揭银行、建筑商及开发商的其他债权人等抵押权人的权益冲突。  相似文献   

12.
商品房预售合同 ,即“楼花”买卖合同 ,指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约定 ,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 ,在未来一定日期内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的合同。由于商品房预售交易中 ,房屋在预售合同订立时仅处于待建或正在兴建状态 ,至最后完工交付 ,尚须经过一段较长的时间 ,期间不确定因素较多 ,购房者面临的风险也较大 ,所以 ,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均规定 ,预售人应当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由此可见 ,我国法律规…  相似文献   

13.
在期房买卖中,购房者大多通过银行按揭支付剩余房款,开发商则为其向银行提供阶段性保证。在商品房抵押登记前,一旦购房者断供,按揭贷款合同就会被银行要求解除,开发商就会承担提前清偿贷款的连带责任,这对开发商来说显得十分不公平。那么,开发商是否有权通过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来维护自身权益呢?本文结合一案例,从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按揭贷款合同的关系、断供对开发商合同目的影响等角度进行分析,认为应该赋予开发商的合同解除权。  相似文献   

14.
(一)楼花按揭的涵义及法律特征楼花按揭则是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在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并收取一定比例的价金,而余款则由购房者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预购房屋的一、楼花按揭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15.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公证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商品房预售,又称作‘’楼花”买卖,①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内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预售商品房的行为,是一种期货转让行为,在资金、风险等几个方面都有自己的特点。因其能及时融资并发挥房屋之效用而被房地产开发商乐于采用,同时由于购买方有较为自主的选择权(如楼层、朝向以及价格),也使更多的购房者愿意接受。但是另一方面,商品房预售活动有着极大的风险,它所隐含的纠纷隐患往往给购买方以损害。突出表现为购买方对其中许多相关…  相似文献   

16.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 ,个人住房私有化趋势日益明显。但由于广大中低收入者尚不具备一次性付清房款的经济实力 ,政府及其它社会机构的各种参与成为必然。金融部门参与房地产市场运作的行为表现出个人住房资金运行的社会化倾向 ,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则已经成为近年来房地产业 ,金融界及法学界人士共同关注的热门话题。所谓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就实务操作而言 ,是指按预先订立的合同 ,购房者先支付一部分房款 ,剩余部分以银行向购房者提供的贷款支付 ,同时这笔贷款以购房者欲购置的住房作为担保 ,其偿还由购房者分期进行还本付息。本文…  相似文献   

17.
李紫来 《法庭内外》2011,(10):34-37
案例一:未签居间合同购房者吃亏上当 郝女士生意繁忙,为图省心,她找了一家中介公司代办买房事宜。2009年11月,经中介公司介绍,她买下了北京市东城区的一处二手房。入住之后,郝女士发现该房屋的供暖费没有结清。郝女士认为,中介公司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审查失职,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中介公司为其支付拖欠的供暖费。中介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居间合同关系,郝女士签的是《单独委托过户协议》,仅委托中介公司代办房屋产权过户。过户之外的事情,中介公司概不负责。  相似文献   

18.
有人说,楼市维权是政府职能部门、开发商、购房者等市场各方的一场博弈,购房者“权益”能不能得到维护,是相关职能部门、开发商和购房者市场博弈、法制法规等多方互动的结果。要使自己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就需要购房者成熟起来,理性起来。  相似文献   

19.
卞育禾 《法制与社会》2012,(16):158-159,165
在民事合同违约纠纷案中,不少违约的起因是政府行为,如各地政府相继出台的"限购令",导致不少二次或二次以上购房者的房屋买卖合同面临违约的境况,又如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可能导致一方合同义务无法履行。司法实践中,如果合同中不存在政府行为属于免责事由的免责条款,那么,政府抽象行政行为一般都会被认定为不可抗力,而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为不可抗力时需要个案而论。  相似文献   

20.
秦芹 《法庭内外》2008,(7):59-59
法官:我经人介绍认识了陈某。陈某说他有一栋房屋出售,而我正好想买房子,尤其是看过之后非常满意。我按合同约定将45万元的购房款付清给陈某后,却得知该房屋系陈某与他人共有,且他人不愿意出卖,而陈某早已携款逃跑。事后,我经打听,类似二手房买卖引起的问题还很多。请问,购房者应当怎样防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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