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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吾尝跋而望矣,不如登高之博见也。登高而招,臂非加长也,而见者远;顺风而呼,声非加疾也,而闻者彰。假舆马者,非利足也,而致千里;假舟楫者,非能水也,而绝江河。君子生非异也,善假于物也”。[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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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字句在不同语体中的分布及句法结构、语义特征都有差异。用“叫、给、让”来表示被动的句子只能出现在文艺语体中,并且“叫、让”后的宾语不可省略;在“为+所”构成的“被”字句中,动词既可以是处置动词,也可以是判断动词和心理动词,并且不同类别的动词在“为+所”“被”字句中的句法表现并不相同。文艺语体中“被”字后以带宾语为常见,而事务语体和科技语体中“被”字后以不出现名词性成分为常态;政论语体中,“被”字句的动词可以是光杆动词。 相似文献
3.
《红楼梦》开卷,曹雪芹就“提醒阅者”:“作者自云曾历过一番梦幻之后,故将真事隐去,而借‘通灵’说此《石头记》一书”;“又何妨用假语村言,敷演出来”。这段话清楚地说明,《红楼梦》反映生活,表达主题,有一个特点,就是“将真事隐去”,“用假语村言”。能不能正确理解“将真事隐去”“用假语村言”的特点,是能不能正确阅读和评价《红楼梦》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二百多年来,《红楼梦》研究领域两条路线斗争的一个重要问题。坚持用马克思主义观点分析和研究《红楼梦》的这个特点,有助于理解它的政治主题,对地 相似文献
4.
在“V的N”结构中,除了先导、能愿、判断、结果、使令等动词外,绝大多数光杆动词能充当“V”;“V”和“N”有“动作─—受事”、“动作─—施事”等七种语义关系;“V的N”语法功能是充当主语和宾语,语用功能是描述性强和突出中心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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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1月25日《华西都市报》报道,四川女子监狱为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今年春节将对近百名罪犯采取“奖假”制度,让她们能够与家人团聚。能够享受如此“待遇”的条件有二:一是改造表现一贯好;二是原判有期徒刑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刑期。对符合“条件”的罪犯,监狱方面将按一定比例对其实施“奖假”,假期长短根据罪犯家庭住址而定,一般为三至五天,最长不超过七天。报道还称,“去年春节”监狱就已经为110名罪犯实施了“奖假”。对于监狱“为了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而采取的“奖假”改革举措的良苦用心,显然是无可非议的。然而,监狱作为刑罚的执… 相似文献
6.
空间位置由“物体的本身”、“物体运动的处所”和“物体运动的方式”三个要素构成。“墙上一幅郑板桥的画”,“山下一片好风光”一类零动词句中,只有物体的本身和物体运动的处所,不用动词表示运动的方式。零动词句中处于谓语位置的名词短语由指称转变为陈述有一定的条件以及数量词修饰语有一定的结构特点。这种句式在空间位置系统中表现出来的意义是:单纯表示某一位置点上的一个物体。至于这个物体以什么方式留存在位置点上,零动词句无法在形式上作出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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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连杰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18(1):81-91
在解释论的基础之上,借鉴域外的经验性做法,应将买受人不知瑕疵存在显著降低基本效用、瑕疵存在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双方当事人存在品质约定作为正当化“知假买假”者权利的依据。三者具备其一即可呈现正效果,而欲否定该效果,则需三者同时缺位。无论对消费者的内涵作广义理解抑或狭义把握,仅存在解释路径的差异,不影响“知假买假”者主张损害赔偿。对于出卖人的明知,应根据表面证据规则,作有利于买受人的推定。相反,对瑕疵的证明,应由买受人承担举证责任。从对现行法的目的解释出发,惩罚性赔偿不应以瑕疵结果损害的出现为要件。从应然的角度,应褪去“知假买假”者作为“公共卫士”的光环,使其淡出打假的舞台,强化公权力的作用,方能正本清源,保障产品质量的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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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实践中存在的“知假买假”现象,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处于惩罚性赔偿时其是否适用,包括是否赋予“知假买假”者以消费者地位,其打假行为是否具有价值正当性的争论之中.但是,忽视这种行为的反契约性及其折射出的社会风险,必然怠于反思正当的规制路径.本文认为,应当以剖析假冒伪劣产品存续的时空条件为基础,确定政府、“知假买假”者和消费者在制假售假社会防治网络中的合理地位,以实现社会风险防控和契约精神捍卫的共同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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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鉴赌博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根据“知假买假”者的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可以将其区分为消费者与非消费者.前者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但并不意味着其一定能获得惩罚性赔偿;后者应适用合同规范与行政奖励制度,逐步实现从职业打假人转变为职业举报人.《民通意见》第68条存在将“欺诈”混淆为“欺诈行为”之嫌,这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消法》第55条适用的理论争议与裁判不一,也使得部门规章、地方法规与司法解释之间产生了龃龉.但即便将《消法》第55条所称的“欺诈行为”限于经营者单方行为,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仍然需要以经营者存在瑕疵担保责任为基础.“知假买假”获赔所涉及的法律规范可分为基础性规范、构成性规范与判断性规范三种类型,不同规范在“知假买假”获赔中起着不同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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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我国在1994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具有惩罚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和激励消费者维权的功能。但在司法实践中围绕该制度的适用却出现了问题,主要表现为知假买假者能否要求惩罚性赔偿,对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欺诈”应如何理解以及惩罚性赔偿的数额等问题。认可知假买假者的消费者身份,对“欺诈”作有别于《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中的解释以及重新确定惩罚性赔偿的额度将有助于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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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马氏文通》的助动词系统及相关问题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本文认为《马氏文通》归纳的可、足、能、得四个助动词可归入可/足、能、得+助动词等三个子系统中,探讨了助动词+以+动词及其单用、连用的句法问题,明确指出助动词的性质是辅助性动词,并总结其尚有大都能进入“×不×”正反问格式、“不+助动词+不”双重否定格式及在特定语境中可单独充当谓语中心语等语法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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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认知角度分析英语名词化现象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谢金荣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8(2):120-124
名词化现象在英语中无处不在。名词化是语法隐喻的主要来源。名词化过程主要是把表达“过程”的动词或说明某一事件的小句加以“物化”,从而浓缩成动词性名词。在这一过程中作为动作过程的参与者或发出者丢失了,这样所得到的名词化词组就会损失部分原有的信息,语义上可能产生歧义或模糊。但是,名词化词组却孕包和浓缩了许多信息,它可能是多个命题的组合体。名词化词组由于失去了动作的参与者或发出者,在描述事件或说明事物时它显得更为客观;因此,名词化是科技英语最重要的特征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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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马氏文通》以来,不少论著在谈到“如(若、奈)何”、“何如(若)”时,免不了陈陈相因,判“何”为“宾语”;而当谈到另一种格式“如(若、奈)××何”时,又说“××”是“宾语”,而“何”则判定为“补语”;这种分析割裂了完整统一的“如何”结构,其根本原因在于论若者忽略了对“如”“若”“奈”这组动词的宾语可以前置的思考和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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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字句的情状类型及其语法特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从时间系统角度考察“把”字句动词的语义特征和句子的情状类型及其语法现象。能否作“把”字句的谓语动词,与动词的内部过程结构有密切的关系。动词[+完成][+持续]的语义越强,能进入“把”字句作谓语的自由度越大。“把”字句由一个动作同指示该动作结果的行为和状态结合而成构成复变类情状,具有[-持续][+完成][+成就]的语义特征。“把”字句的一些语法现象都可由这些语义特征得到解释。本文最后分析了“把”字句的几种与句子语义特征有关的语法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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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平同志视察南方以来,我国吸引了更多的外商来华投资,“三资”企业得以更快地发展,形势十分喜人。 但是,我们也不能不重视在兴办“三资”企业实务中出现的一些问题。 一、关于外商卖“招牌”,中外假合资的问题 所谓外商卖“招牌”、中外假合资是指:外商根本不在我国境内投入任何资金或者作为投资条件的机械、设备、工业产权等,而凭借自己企业的名称,通过非法的手段而设立假外商投资企业并从中渔利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的实施,均通过中方的合作者共同违法而得以实现。一般说来,这类违法有两种形式:一类是外商仅卖“招牌”,一类是搞假合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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