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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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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我国刑法关于“受委派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的界定,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议很大。判断某人是否属于“受委派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从界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范围开始,把握从事公务这一本质特征,并厘清委派的涵义。本文指出理解“公务”的概念应把握国家权力性和管理性两个特征,而“委派”应同时具备委派主体的特定性、委派目的的特定性以及委派程序的有效性。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相似文献   

3.
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新刑法在渎职罪方面对1979年刑法作了重大改动,其中将原刑法中渎职罪的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新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相似文献   

4.
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公务人员论。”这一规定明确指出了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从事公务”。因此,探讨什么样的行为是“从事公务”、如何理解“从事公务”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5.
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研究综述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以下四种人员:一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  相似文献   

6.
现行刑法第93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是:“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由于该法条在这一概念的外延上加上了“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弹性规定,于是,在执法实践特别是检察环节上对农村干部等能否视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问题上出现了明显的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公务包括国家公务和集体公务。…  相似文献   

7.
国有独资公司改制为国有控股公司企业的,除了非国有企业委派的工作人员之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一律视为国家工作人员;改制为国有参股企业的,除国有公司企业专门委派的人员之外,其他人员一律视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劳务人员不是管理者,而是管理的客体,是管理对象中的人,不能成为职务犯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8.
郭娇玉 《法制与社会》2012,(29):258-259
本文对铁路物资运输领域职务犯罪的主体范围进行界定,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判断应坚持“公务论”,避免受“身份论”的影响.基于铁路的垄断性和公益性特点,改制后的国有控股型铁路公司中的职务犯罪主体的范围应不限于“受委派的人员”.  相似文献   

9.
刑法中“委派从事公务”的学理分析与司法认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司法实践中对如何认定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委派从事公务”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争议。对“委派”的理解应该从委派的主体、委派的目的、被委派者与委派单位的关系以及委派的效力四个方面的特征予以把握。国有公司、企业应当界定为全部投资为国家所有的公司、企业。结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国有单位委派到合资、合作、股份制等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能一概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这是完善现代公司、企业治理结构的要求,是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发展的成果,也是刑法的谦抑精神和人文关怀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凸现。  相似文献   

10.
唐锴 《中国检察官》2011,(18):27-29
本文案例启示: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认定的本质是“受委派”,办理国家出资企业工作人员的受贿犯罪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守量刑均衡原则。  相似文献   

11.
晚清“新法家”的“新法治主义”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在晚清的特定时势与学术背景之下,出现了章太炎、梁启超、沈家本等"新法家",他们反对传统上对法家的不合理批评与抨击,大力为法家平反正名,称赞法家的历史功绩,用"法治"或"法治主义"来认知和解读法家思想,并在此基础上开出"新法治主义"。这一开新,具有重要的思想、学术意义。  相似文献   

12.
何为民 《政法学刊》2005,22(1):33-34
关于"犯罪心理结构"之争,已经集中在"犯罪心理"或"犯罪人心理"这个焦点上反对"犯罪心理结构"音认为,犯罪心理实际上是不存在的,犯罪人心理在很多方面(甚至一切方面)同守法公民没有区别因此,犯罪心理学实际上是一门研究"犯罪人心理"的学科笔者认为,这是一种违反逻辑的、必将导致取消犯罪心理学的推论  相似文献   

13.
自明代诗学将汉魏分论,到清人选诗有"汉音"、"魏响"之谈,至今影响甚巨.对"三曹"及邺下文人集团诗歌创作的定位,已经成为汉魏诗歌分期及其"自觉时代"确定的焦点.从理论上讲,诗歌自觉的标志,应以其作为语言艺术而独立之时为起点.据此而论:曹操的作品仍是诗歌语言与音乐旋律之美的综合体,属于汉代"歌诗"的范畴;曹丕与曹植的诗歌,则由于创作心态与观念的新变,逐渐表现出语言艺术与音乐艺术的分离,从而走上了诗歌自觉的道路.  相似文献   

14.
康德的“自由意志”理论是传统民法哲学的基础。“自由意志”以“自主决定”与“自己责任”为原则 ,并衍生出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则以及逻辑严密、体系完备、内容浩瀚的民法体系。但是 ,“自由意志”论在理论上与现实上都遭遇到了困境 ,民法制度随时代而变迁。庞德的“社会利益”学说是解说这种变迁的有力理论。依据庞德的理论 ,民法从专注于个人自然权利转向兼顾社会利益 ,民法价值出现了从个人自由到保护信赖的变化 ,民法的终极目的也出现了从人格的健全与发展转向社会秩序的和谐 ,并实现在人们需求冲突时的调整的变化。现代民法的内在体系因之形成以“自由意志”为内容的“常规法”和以“信赖保护”为内容的“矫正法”的二元结构。  相似文献   

15.
吴良培 《政法学刊》2005,22(5):66-68
侦查中的“会诊”是指案件主办者为了推进疑难案件侦查,通过寻求外部协作、协助,邀请若干专家、学者、办案能手和其 它具有专门知识、技能的人参与,共同探究案情并提出相应的侦查方案。会诊与案件主办者自行开会探究案情相比较,有相同之处也 有明显特点。会诊的意义主要在于为侦查提供知识、思维方法和信心、意志等方面的支持。在新形势下,侦查机关应通过建立会诊人才 库、推行网上会诊和建立会诊制度等举措,充分发挥会诊的作用。  相似文献   

16.
信息公开与法治政府--从"非典"到"禽流感"的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尹萍 《河北法学》2004,22(11):147-150
20 0 3年“非典”引发了社会普遍的对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的关注 ,尽快建立健全在公民知情权基础上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成为人们的共识。在一年以后 ,“禽流感”又在亚洲蔓延 ,所不同的是 ,由于政府及时将有关疫情向社会公开 ,我国并未出现“非典”时的恐慌和混乱 ,民众对政府充满信心。可见 ,信息公开对于建设公正、透明和信赖保护的法治政府有着重要意义。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还处于初级阶段 ,还存在一定的缺漏 ,急需在法律层面上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7.
"人性化执法"三思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人性化执法"这一提法不宜炒作,它反映了人们对执法与法治的一种误读.人性化实际上是法律自身原有之意,"人性化执法"的提法反映了长期以来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瑕疵,而且这一提法有可能助长"人情化执法"的弊端.  相似文献   

18.
徐莉 《法学杂志》2012,33(1):165-169
有关WTO"公共道德例外"条款下"域外管辖"问题的争议由来已久,并伴随着域外管辖措施在实践中的广泛应用而益发激烈。对此,DSB欠缺有效的回应,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的解释方法亦无法获知准确答案,文末依据国际法上对于四大管辖权原则的具体设置推知:对于侵犯基本人权等有违公共道德的行为,各国方可行使域外管辖权。  相似文献   

19.
在实现快速发展、取得显著成果的同时,“新农保”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其中,个人缴费“捆绑制”引发了巨大争议。批评者认为,“捆绑制”系“新农保”制度设计的最大败笔,已成为制约其深入发展的“桎梏”。从实践来看,“捆绑制”虽存在一些问题,但绝非如批评者所言之“不堪”。立足农村现实情况,综合考量相关因素,目前还应坚持“捆绑制”,同时须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20.
在马克思主义研究中,人们有着不同的解释学观念,“走进马克思”和“走近马克思”这两个口号,就反映了当前马克思主义研究中的两种不同的解释学观念,即“客观主义”和相对主义或主观主义的解释学观念。要使马克思主义研究健康发展,必须坚持客观性立场,反对主观主义的立场。在坚持客观性立场时,又必须反对绝对主义的立场,贯彻理解问题上的辩证法。从辩证的客观性立场来看,走进马克思和走近马克思的对立就消失了,走进马克思也就是走近马克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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