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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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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0年10月,刘翠芬与丈夫张长林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张伟(当年7岁)判归刘翠芬抚养,由张长林每月负担抚养费120元。2001年8月,刘翠芬未征得张长林同意,单方面决定将张伟的姓名改为刘伟。张长林得知这一情况后,自当年9月起拒付抚养费。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张长林于今年1月诉至法院。那么,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是否可以改变子女姓名呢?  相似文献   

2.
《人民政坛》2012,(1):38-38
【案情】张某与丈夫协议离婚,9岁的女儿随前夫生活,张某每月付抚养费300元。后来,前夫再婚,继母对女儿很少关心,经常借故打骂,而前夫对此却无动于衷。女儿即提出想随母亲生活的要求。张某正承包村里果园,经济状况尚好,既有能力又愿意女儿和自己生活,但前夫就是不同意。张某遂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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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离婚后的子女抚育费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日益成为法院裁判的难点。应明确界定子女抚育费的范围,规定合理的抚育费计算标准;明确抚育费的给付方法,有条件的适用一次性给付;扩大成年子女的抚养条件;完善抚养人的基本信息,设立子女抚育费的监督执行机制;为抚育费的给付提供法律担保。  相似文献   

5.
我国《婚姻法解释(一)》中明确表示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不包括绝大多数的成年在读子女,这使得法律界和社会争议不断。该规定不仅不完善,且与社会观念、我国教育制度相违背。而美国、德国和日本的法律中均通过不同方式明确规定了成年在读子女仍享有一定的被抚养权,不仅符合国情、社会观念,也能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在立法上,我国应当出台新的《婚姻法解释》,解决在读成年子女抚养问题。首先应对成年在读子女进行分类,然后根据不同类型确定抚养人是否应延续未成年人的抚养权或是确立一种相对扶养义务保障其基本生活。在司法实践中,则应根据当地情况,放宽标准,多以和解、调解方式结案,保障成年在读子女各项权益。  相似文献   

6.
广州放宽外来工子女入学不能一步到位,不能让全体外来工子女享受与本地学生同等的受教育权,从短期看不用花费过多的财政投入在外来工子女的教育上,但是从长远来看,很不利于外来工在广州生根发芽。  相似文献   

7.
新农 《人民政坛》2012,(2):43-43
【案情】2001年春节,刘某与王某结婚,婚后第二年生了一个女儿,取名刘小丽,后因性格不合,两人于2004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女儿随母亲王某一起生活,刘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10元。离婚后,刘某每年都按判决书的要求给付其女儿抚养费。2007年底,王某经别人介绍与在此做生意的安徽人孙某结婚,  相似文献   

8.
在"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办学管理体制下,适龄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主要由其户籍所在地政府负责。当他们发生流动时,由于流入地政府一般不负担外来人口义务教育的设施和经费等,从而使得农民工子女正常义务教育受到影响。要保障其平等受教育权,要从完善立法、发展经济、政府给予公民平等关切以及提供司法救济等几个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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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随着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工队伍不断壮大,农民工子女的就学问题已成为我国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潜伏着的不和谐因素。立法缺陷是影响农民工子女就学的首要原因。完善相关立法是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实现的前提和基础,在我国当前的法律语境下,这项工作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修改宪法相关条款、废除教育法律规范中的歧视性条款、制定《流动儿童少年教育法》。  相似文献   

11.
北京市密云县不老屯镇的张老太共生育6个子女,含辛茹苦将他们抚养成人,丈夫因病去世。本村肖老汉的妻子早亡,儿子不幸因病去世,儿媳改嫁,只与孙儿相依为命。肖老汉多次向守寡的张老太求婚,张老太被肖老汉的诚心所感动,不顾儿女劝阻,1986年和肖老汉结婚了,老俩口与刚满16岁且已参加劳动的孙子一起生活,到也相安无事,直到去年11月肖老汉因病去世。 此后,肖老汉的孙子对张老太突然翻脸,经常为一点小事与老人大吵大闹,并说:“没有义务赡养她”,双方已无法一起生活。 苦命的老人找到了自己的亲生儿女,想回到他们身边安度晚年,…  相似文献   

12.
李健 《公民导刊》2012,(5):38-39
抚养子女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孩子是妻子红杏出墙所生,被隐瞒而把孩子抚养长大的丈夫怎么办?离婚,请求法院判决女方及孩子亲生父亲返还全部抚养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对此,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存在不同意见。此案涉及欺诈性抚养关系的认定与处理。虽然目前我国法律对此并未给予明确规定,但可按侵权责任予以处理。法律专家指出。  相似文献   

13.
目前我国对未成年人侵权的法律责任采取统一由监护人承担的方法,没有考察行为人的过失能力,也没有考察行为人的过失,这样的立法简单粗糙,极不完善。可以借鉴美国法的未成年人注意义务,丰富我国的立法内容,完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14.
我国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的立法,主要体现在《婚姻法》的相关条款中。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保障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实现上存在明显的缺陷。这就需要在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给付抚养费、行使探望权以及重视未成年子女意愿等方面完善相应立法。  相似文献   

15.
编辑同志:小鹏是杜某和郑某的孩子,在就读中学时被诊断患有脑瘤。初期,杜某和郑某一同带着小鹏多方求医治疗,病情也有所好转。但不久后,杜某与妻子郑某产生了矛盾,并搬离住宅,与郑某分居。从此郑某承担起了抚养小鹏的全部义务,带着他继续求医治疗,花光了所有的积蓄。而杜某在搬离家庭  相似文献   

16.
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这一问题具有复杂性、多变性和地区特殊性等特点.因此,本文认为应从政策法规的建设、健全的角度,以公办民办"两条腿"走路的方法,充分挖掘公立学校潜力,使其成为流动儿童就学的主渠道,同时鼓励扶持民工子弟校的发展,通过城乡结合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解决这些问题.  相似文献   

17.
离婚后,一方子女探视权的行使,往往需要对方履行协助义务才能实现。同时,自己在行使探视权时,也应采取积极稳妥的方法。日前,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探视权纠纷案,一审判决从2003年4月份起每月最后一周的星期日上午9时至下午5时,原告张某可将女儿带回自己的住处共同生活(女儿所在学校有集体活动除外),被告王某对原告行使上述探视行为应予以协助。原告张某和被告王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一女儿王慧,现在初中就读。2000年4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确认女儿王慧随其父亲王某共同生活,并由其负责抚育至独立生活时止。离婚后,张某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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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不久前,我与刘某协商订立了离婚协议,协议书的内容如下:双方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孩子由我抚养并承担抚养费用,刘某不承担抚养费用;现有一套住房归我所有,其他财产全部作为抚养费交我保管使用。协议内容是我们双方商定的,也都签了字,可  相似文献   

19.
某女问:2002年我与丈夫老李到广东东莞打工,后来租地种菜。两年后,老李嫌日子清苦而离开我和女儿回重庆南川老家。我想起诉与他离婚,但不知其去向。请问周律师,我应该找东莞的法院还是南川的法院起诉?周何停律师答:你可以向男方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不知男方通讯地址,诉讼文书可以通过法院公告送达。  相似文献   

20.
《民主与法制》2013,(4):68-68
编辑同志: 吴某与前妻乔某生有小川一个孩子。因乔某早年去世,吴某与孟某再婚,又生有小丽。小川自小由孟某抚养,小川成家后,生有一子强强,因遭遇车祸,小川去世,吴某与盂某一直居住在小丽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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