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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化互联网技术以及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为未成年人获取更多的信息提供了多元化的渠道,同时,也让未成年人开始更早地认识世界。但是网络中不乏部分“非主流”的思想,这些思想会对未成年人产生侵蚀作用,这也导致一部分未成年人会对世界以及社会产生错误的判断,如果不加以引导就可能会导致其走向犯罪的深渊。根据我国社会调查统计,近年来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数量激增,真实的惨案发生在人们眼前也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而犯罪行为人实施恶性犯罪事件后却由于未满刑事责任年龄不用接受刑事处罚的问题,更是引起了社会范围内的关注和讨论。刑事责任年龄是法律中规定一个人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行为能力、是否应该予以刑事处罚的重要标志,因此,在法律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是十分重要的。尤其是当前,随着社会的现代化发展,我国犯罪低龄化的趋势愈加明显,而面对犯罪低龄化的问题应该如何设置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成为了遏制犯罪低龄化发展趋势、防止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切入点。同时,我国当前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也应该随着社会的发展进行进一步的完善。本文主要是分析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规划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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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司法实践着眼于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从而帮助未成年人回归社会。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基本目的在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矛盾纠纷。但是,该程序对和解案件范围的限定没有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刑事和解案件的特殊性,将引发新法实施后未成年刑事案件和解工作与新法规范的冲突。协调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工作与新法和解程序之间的冲突,应在法律框架内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和解范围、程序作扩充性解释,以充分发挥刑事和解机制在未成年人司法中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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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社会调查制度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保护原则。社会调查制度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我国一些地方司法机关进行有益的尝试。但是,我国的社会调查制度仍然存在着调查主体、内容、方式不明确等问题,应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针对具体问题一一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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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未成年人的犯罪率也逐渐上升,这不仅是一个社会问题,而且给千千万万的家庭带来了许多问题,为了有效地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的趋势,我国在立法、司法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对广大的青少年进行了各个方面的教育,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为了取得更好的成绩,在这里提出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的几点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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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梳理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不公开审判制度制定的法律依据和必要性,对完善我国未成年人不公开审判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对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有所启示,更好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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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重要价值在于通过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在被害人利益恢复的同时,帮助未成年犯罪人重返社会,降低再犯罪率。我国检察机关已逐步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试行刑事和解,但缺乏明确具体的制度规范,且适用的诉讼阶段以审查起诉阶段为主,此时未成年犯罪人往往已经被刑事拘留、批准逮捕,从而降低了和解制度的价值,本文建议从审查批捕阶段开始构建刑事和解制度,以弥补上述缺陷,充分保障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加害人及被害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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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运用简易程序中应当注意庭审中公诉人缺席、庭前调查未成年被告人经历的主体、简易程序启动上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选择权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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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不能适用调解,但仍给出了一个近似于调解的解决思路,即该法第五十一条(现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案件被做出判决或者裁定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虽然是否准许撤诉的裁定权在于法院手中,但是否行使申请撤诉权则由相对人决定,故而在司法实践中,部分行政案件会以“原告撤诉”方式进行处理。2014年及2017年《行政诉讼法》进行修正时均作出部分调解规定,但在学术争论中,对于该种制度的完善仍存在不同见解。本文将从行政诉讼和解概念、构建正当性、构建途径三个方面阐述如何完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构建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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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调查是各国少年司法体系中普遍而又重要的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区别于普通司法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在1984年成立全国第一个少年法庭后,注重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工作,并于1988年制订了《长宁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细则》,规定了社会调查工作的若干事项,之后进行了广泛的实践,明确提出了社会调查应当实行“主体社会化、内容公开化、程序规范化”的制度设想。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社会调查工作作了规定。社会调查报告作为社会调查的主要载体,反映了未成年人的家庭背景、成长环境、犯罪原因、日常表现等情况,为少年法庭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庭教育、适用个别化的刑罚和进行有效的矫治提供了客观材料。近年来,社会调查制度的实践方兴未艾,其重要性越来越为更多的人所接受,社会调查制度也已为全国各地少年法庭所普遍运用。但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人文、经济、地理环境各不相同,少年法庭的发展也不平衡,在社会调查的主体确定、启动的阶段、调查人员的诉讼地位、报告的性质和作用等方面,各地的认识和做法参差不齐。因次,作为一项制度,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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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品格证据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证据法,现行刑诉法所规定的证据中又不包含品格证据,以致司法机关在审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品格证据的运用尚缺乏法律依据的有力支撑;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运用品格证据在程序上也不尽规范、统一;形成的文件、制度散见于所制定的若干意见和规定中,进而影响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较难全面维护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较多运用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品格证据,它主要涉及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前科劣迹,学校和社区对其评价,其行为倾向、心理特征、诚实善良或欺诈自私等优良或不良的品格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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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是对轻微刑事犯罪案件的一种新的解决方式,是刑事司法体系中新出现的一种恢复性的司法模式。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对话、协商来解决刑事案件,这样既能很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给加害人改过自信的机会,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并且防止了社会矛盾的加剧,更加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本文从刑事和解制度的概念、特征等理论问题着手,全面分析了刑事和解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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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由于心智不够成熟、社会经历少,是我国法律重点保护的对象,然而目前,部分青少年由于冲动或者其他各种原因,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青少年犯罪也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和讨论,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式,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同时,社会调查制度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重要规定,本文通过分析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相关内容及缺陷,以期对现有规定有所启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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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不构成一般累犯,并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犯前罪时不满18周岁”即可排除累犯的适用,充分体现了刑法对于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特别保护。未成年人累犯制度的立法依据在于对未成年人特别保护的价值选择,而在未成年人不具有人身危险性方面缺乏理论依据。这一规定虽已在刑法规范层面得以确立,但在当下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不断出现、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以及未成年人再犯数量较多的情形下,有必要在保护与惩罚之间作出权衡,进而在未成年人累犯制度的应然层面展开思考。对于未成年人累犯制度应当以累犯的排除适用为原则,例外适用为补充。合理构建未成年人累犯例外适用条件是我国未成年人累犯制度重构的关键,未成年人累犯例外适用条件可以在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质与量的二维体系下予以具体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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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未成年人犯罪构成的日益复杂化、犯罪性质的日益暴力化、犯罪手段的日益成人化,这个问题尤为突出。有报道指出,美国是世界上发生少年犯罪案件最多的国家,“每年有200万以上不到18岁的少年因犯罪而被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