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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文捷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8,(3)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重要的家庭暴力干预主体之一。为了保证它们能够积极开展家庭暴力干预工作,应当根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属性为它们量身定做必要的工作原则,具体有预防为主、及时介入、注重调解、保守秘密与积极协助等五项原则。确立这些工作原则,不仅有利于它们取得良好的家庭暴力干预成效,而且可以促进《反家庭暴力法》立法宗旨的早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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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4):74-76
家庭暴力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我国的情况也不容乐观。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过程中,警察扮演了重要角色。然而,目前警察在干预家庭暴力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障碍和困难,需要法律的完善来保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在公安机关干预家庭暴力方面作了明确规定,这对警察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促进家庭与社会稳定和谐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但是,征求意见稿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对此,从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必要性及其存在的问题出发,在强化宣传教育和进行警务改革的同时,当务之急是完善《反家庭暴力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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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标志着大陆反家暴法制进入重要阶段,然而,这一草案尚有若干大的缺陷。就如何运用法治促进社会建设,结合反家暴的现实难点和需求,台湾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制构建的思路和范式,无疑值得学习。台湾以《家庭暴力防治法》为中心建立起来的家庭暴力防治网络,提供了一个将社会科学观点转化为法制构建、法制构建与社会建设双向互动的范例。台湾《家庭暴力防治法》是一部以解决问题为中心的立法,综合了民事、行政、刑事、社会各法律部门,围绕着家暴防治法,形成了庞大的、融社会政策于其中的法规体系。其显著特点是,围绕家暴防治的社会学规律和受害人、加害人、法律工作者的需求,集合了几个方面的要求:(1)对被害人及未成年人的保护性、扶助性、救济性;(2)对加害人的强制性、惩罚性、治疗性;(3)对法律工作者的辅助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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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村民委员会是近几年在我国农村出现的一种新型基层组织。我国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在今年4月召开的全国六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又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这是对村民委员会这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践经验的总结和确认,是八亿农民已经取得的民主权利的法律化、制度化。村民委员会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中有着积极的效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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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火良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8,(2):122-129
作为家庭性暴力的婚内强奸给妇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影响到家庭关系的和谐。《反家庭暴力法》未涵盖家庭性暴力,婚内强奸游离于《反家庭暴力法》和刑事法律规制之外,导致婚内强奸受害人缺失权利救济通道。鉴于婚内强奸入罪的条件尚未成熟,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明确婚内强奸的违法性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婚内强奸入《反家庭暴力法》需要正确区分强奸罪与婚内强奸行为,完善丈夫性请求权的救济途径,设计调整婚内强奸的具体规范条款,以回应婚内强奸入法的国际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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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这一规定,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关系,明确了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是协助和被指导的关系。 但是这种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发生错位:或者乡镇政府仍习惯于对村委会分任务、下命令、作指示,使村委会成为自己的从属,使二者成为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或者乡镇政府为了避讳“干预村民自治”,对村委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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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家庭暴力是一个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与其他国家一样,中国存在家庭暴力问题,具有一定程度的普遍性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多国的实践证明,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是防治家庭暴力的最有效措施之一。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家庭暴力问题,已经启动国家级反家庭暴力立法工作。本文简要介绍中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进程和收获,以及全国妇联作为中国最大的妇女组织,在推动反家庭暴力立法中发挥的积极有效的作用。反家庭暴力立法概况中国政府重视对公民人权的保障,采取包括立法在内的各种措施积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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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晓光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3):84-85
目前家庭暴力在我国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但立法的不完善导致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而警察对于家庭暴力的认识不足也使其无法有效干预家庭暴力,社会公众的不认可更使警察干预家庭暴力举步维艰。因此,为有效干预家庭暴力应当明确立法中关于家庭暴力的具体标准及警察的执法权限和程序,并加强针对警察的反家庭暴力培训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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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是我国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泛滥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法律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力度不够和家庭暴力立法的滞后。尽快出台《家庭暴力防治法》,完善我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是控制家庭暴力最迫切而有效的手段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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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燕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5,30(1):108-112
家庭暴力现象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也是违法犯罪问题。警察院校开设家庭暴力干预课程具有现实意义和专业价值。从当前警察干预家庭暴力问题的现状来看,积极开设《家庭暴力干预》课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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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警察针对家庭暴力的逮捕政策及干预模式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赵颖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1(1):151-156
在美国,反家庭暴力运动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经过40多年的努力,美国警察进行了法律改革和文化变革,实施了针对家庭暴力施暴者的逮捕政策,并在社区警务活动中确立了"社区为本"的反家庭暴力干预模式,使对家庭暴力的干预与治理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从而使这项工作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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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颁布实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使村民自治这一民主管理制度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保障。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一些规定落后于现实的矛盾也日益突出,有待于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实践中存在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村委会成员任期过短。二是对村委会成员当选资格界定不严.造成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三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选举程序过于笼统,对于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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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界定,不在于是否共同生活,也不在于是否近亲属,而在于是否存在亲密关系,以及这种亲密关系是否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家庭暴力由于具有持续性和控制性的特点,因而对于伤害后果的法律要求,不能同于一般暴力对于伤害后果的要求。家庭暴力案件中的不告不理原则、调解原则未考虑到家庭暴力的特殊性,制约了反家庭暴力的有效性,同理,其举证责任的分配也应该有别于一般暴力。关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法律应当规定可以单独申请、其执行措施应当具有现实性,应当禁止双向保护裁定,对当事人应当称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当赋予被申请人的救济权利。此外,《反家暴法(草案)》还存在立法的矛盾、重复和非规范性的问题,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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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规定,在乡、镇以下,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根据这条规定、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并于1988年6月1日起在全国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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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家庭暴力在几乎所有国家都普遍存在,但是以怎样的法律措施应对和处置,比较而言我国在这方面还有一定的差距。正是着眼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5年12月27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媒体在报道时掩不住内心的激动写道:"这部法律将从整体上构建起我国反家暴的组织架构、预防机制和处置措施。"在中国,家庭暴力案件近年来呈多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