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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我国有关立法及司法解释上应当明确"不需要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这一法律概念,将其范围界定为众所周知的事实、通过权威资料可以迅速查明的事实、法官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事实及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法院在认定这些事实时必须要遵循相应的程序规则。在认定的启动程序上允许公诉机关及当事人申请方式启动程序和法官依职权启动方式并重;在认定的反驳程序中,允许公诉机关及当事人提出弱化、反驳法院认定的不需要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的证据;在认定时间上,应当明确认定是事实审程序中的事情,并不是每个诉讼阶段都可以进行认定。法院一旦认定了不需要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该事实就有预决事实的效力。  相似文献   

2.
人民陪审员事实审和法律审难以区分的困境主要在于:诉讼法中未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司法实践中法律方法缺位.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区分应当在法律适用的逻辑过程框架中进行,可以通过证据得出结论的是事实问题,涉及涵摄、价值判断、举证责任分配的是法律问题.通过直接感知而认识的事实、通过对人的行为和表示的注解而认知的事实以及其他借助社会经验认知的事实是事实问题的三种典型表现.在适用人民陪审员事实审制度前,应当加强对于人民陪审员证据审查能力的培训,构建以事实问题清单为基础的法官指示制度,并通过表决程序安排来保障人民陪审员的表决自由.  相似文献   

3.
刑事庭审证据调查是审查证据"三性"和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环节。宏观上,法官在证据调查程序中应严格按照全面性、精细性和程序性的要求核实证据,落实直接言词原则,贯彻审判公开;微观上,证据调查程序应在做好证据调查庭前准备工作、革新证据调查的顺序、坚持法官主导调查的权力和规范证据调查方法之相关问题四个方面予以完善,其中,规范证据调查方法,主要涉及如何正确对待被告人翻供,如何严格审查物证,如何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及合理评价专家辅助人的庭审作用。秉承严格司法的理念,建立健全证据调查程序,推进庭审实质化的改革,使公正司法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相似文献   

4.
<正>◆完善证据审查机制,对审查判断证据提供正面指引,进一步细化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明确证据采纳标准。◆明确非法证据范围和认定标准,完善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强化案件审理机制,审判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相似文献   

5.
质证程序是刑事庭审的核心活动,是法庭审查判断证据进而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是刑事庭审中调查核实证据的法定途径。我国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以及检察机关指导意见虽然对质证程序予以规定,但相关条文规定粗疏简陋,对于质证主体、质证内容、质证程序并未明确规定,质证也未被上升至被告人权利的高度,同时缺乏必要的质证规则予以保障。在英美法系国家,质证是庭审当事人对抗的重要手段,在美国质证权是被告人的宪法性权利,并通过质证规则进行保障,对我国的庭审实质化改革有着启示和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6.
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必然要求强化庭审的作用,真正使庭审从形式化走向实质化,确保庭审在保护诉权、查明事实、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要实现这一目标,更要抓住证据这一核心要素,以"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为基点,对庭审实质化重新予以构建。  相似文献   

7.
案件的审理报批制度,是法院内部通行的、在合议庭对个案拿出审判意见后,报主管庭长、院长签发,或报上一级法院批准的制度。长期以来,该制度对提高法官的办案水平、保证案件裁判质量,防止关系案、人情案和司法活动中的钱权交易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严重问题:一是判审分离的问题。案件由合议庭审理,却要报院长、庭长审批,导致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本来,在案件审理中,法官应当亲自审查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并出庭直接听取控辩双方进行的举证、质证和辩论,等等,在此基础上对争议形成独立的专业判断。但案件审批制度撇开这种“裁判者的亲历性”,要求裁判意见层层上报审批,把司法裁判搞成了行政决策—谁官大谁说了算,实际上是法院内部“权大于法”的表现。  相似文献   

8.
鉴定结论作为人类对物证的科学解读,在现今事实认定中的地位日益重要。但鉴定行为缺少标准化规范,庭审中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审查和采信程序缺失,需要完善质证程序。质证程序对于当事人、鉴定人、事实认定者,以及提高鉴定质量均具有积极意义。质证程序的完善包括四个方面:保障质证主体质证权的实现;规范质证具体内容,让诉讼各方有章可循;强化质证方式的非书面性,鼓励诉讼各方出庭当面对质;更多关注质证的有效性,注重审前准备阶段聘请专家参与应诉准备工作。  相似文献   

9.
在刑事案件中,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单凭某个证据真实可靠是无法完成的。只有与其他证据相互结合、相互印证,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才能更加接近案件事实。合理运用命案现场刑事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排除不真实和不合法证据,使所有的证据形成完整且闭合的证据链,则有助于还原案发现场,做出准确的裁判。  相似文献   

10.
证据开示的基本内涵是庭审前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获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和证据信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我国的刑事审判方式由审问制转为对抗制,而庭审前的证据开示程序在对抗制的庭审方式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不容忽视的诉讼价值。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确立这一制度,仅有个别条款的内容符合证据开示的某些特征。因此,亟需完善立法,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司法机关的实务操作,争取早日建立起真正的、完全意义上的证据开示制度。  相似文献   

11.
在重新审判"发回重审"死刑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对被告人容易存在有罪推定的倾向、依据补强证据再次适用死刑的倾向和漠视侦控行为合法性的倾向,为此重审法院应杜绝片面依据侦控机关提供的不利于被告人的存疑补强证据对被告人再次适用死刑;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型"发回的死刑案件,如果经过重审认定的案件事实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一般也不宜对被告人再次适用死刑。  相似文献   

12.
陆而启  王铁玲 《前沿》2002,(1):57-59
以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为号角、以提高法官素质为序曲、以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为主旋律的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进行 ,为从技术和规程上保障审判的公正和效率 ,对我国过于简单的证据规则提出了细化的要求。证据规则是在诉讼证明过程中关于证据资料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以证明案件事实并加以提出、收集和运用的原则和规范。证据规则的存在及其内容受诉讼结构的制约 ,由于诉讼证明过程中存在利益价值的冲突及证据和事实认定上的矛盾等原因 ,如果不确立为某一诉讼结构所需要的一定的证据规则 ,将难以保证诉讼的效率和对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大陆法系和英美…  相似文献   

13.
尚华 《前沿》2011,(15):86-89
人类认识活动不仅是主体对客体的反映,还体现为不同认识主体之间的对话与互动,建构主义者更强调这种主体间性。诉讼认识活动具有回溯性、时限性等特点,并处于规范的司法程序框架之中。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并非是裁判者依职权认定事实的“独角戏”,也体现为控、辩、审等不同诉讼参与者之间的对话与互动。案件事实是一个建构的过程,是以多元诉讼参与者之间的互动为基础。案件事实的理性建构需要以证据裁判为基础,以自由心证为证据评价原则,以举证、质证、认证等科学证明程序为建构过程。  相似文献   

14.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庭审实质化为核心,以证据裁判原则为抓手,以直接言词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实现途径,这对作为重要证据来源的侦查讯问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从实践考察情况来看,由于侦查机关案多人少和少数侦查人员法治理念不强、证据意识欠缺等因素制约,侦查讯问工作仍存在着讯问主体不合法、讯问程序不规范、权利保障不到位及录音录像不完整、与笔录不一致、拍摄制作不专业等问题。改进侦查讯问工作的可行路径包括理念重塑、立法完善和规范执法。  相似文献   

15.
警察出庭作证论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富成 《公安研究》2010,(1):56-60,87
在刑事诉讼中,警察的主要任务是收集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警察不出庭作证,不仅剥夺了被告人的质询权,而且影响法庭的正确裁判,容易造成冤假错案。为了维护程序正义,保证被告人的质询权,发现案件真实,警察应当出庭作证。  相似文献   

16.
胡晓霞 《前沿》2010,(18):11-14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有着不同的证据理论,其原因在于是否存在“审前证据筛选程序”。我国学者因受不同证据理论的影响,对证据能力内涵的理解也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即证据能力是指“能否进入庭审”还是“能否作为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同时,对证据能力内涵的研究与证据本质之间的研究具有不可分割性。唯有确定的证据概念,证据能力问题才能获得圆满的解决;而证据能力的研究如果离开了与证据本质的衔接,也难以真正系统地解决该问题。因此,应当坚持证据概念及其属性与证据能力确定上的一致性,证据的属性也就成为判断证据能力的标准。  相似文献   

17.
抗辩式刑事庭审方式的中心环节是核查证据,法官举证裁量权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公证作出判决及提高庭审效率的关键。借鉴国外经验完善我国的法官举证裁量权内容,是刑事诉讼立法完善的一项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18.
减刑制度并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国家恩惠,同时也是罪犯应当享有的一项权利。当前的减刑案件庭审受减刑"奖励说"理念的影响,庭审流于形式的现象十分突出。推进减刑庭审实质化,需要转变减刑制度的设计理念,构建国家权力与公民犯罪人权利的基本平衡;在推进维度上,实现案件类型从"给予减刑"到"撤销减刑",审理内容从"确有悔改表现"到"不具有悔改表现",审级制度从"一审终审制"到"二审终审制"的转变;在机制展开上,突出刑罚执行机关对审判机关的配合,将泛化的检察监督转化为具体的诉讼职能,重塑执法主体之间以"审判为中心"的配合、制约机制,以打破封闭的权力结构。  相似文献   

19.
我国民事诉讼虚假证据数量近年来呈现出先升后降的趋势。在排除主导模式下,具有真实性疑虑的证据排除比例较高,证据定性主要依靠庭审质证与法院调查方式,法院较少对使用虚假证据行为人进行处罚。适用惩罚主导模式能够利用证明责任避免认知局限纵容违法,维护民事诉讼裁判标准的适用统一,实现民刑双重治理手段的有效衔接,促进社会民事诉讼意识的良性调整。在保证当前法院对虚假证据识别与排除力度的基础上,可考虑细化《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使用虚假证据行为的处罚规定,明确在民事诉讼中使用虚假证据的侵权责任,适当扩大《刑法》对民事诉讼虚假证据的适用范围,强化民事程序制裁与刑事法律责任之间的衔接,实现我国民事诉讼虚假证据治理模式的转型。  相似文献   

20.
刑事简易、速裁有案件范围限制,因此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下,以上两种审理程序仅为轻罪案件服务。然而案件有轻重,普通程序在现阶段我国的刑事审判程序中却没有分化。当重刑案件的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某个阶段有认罪认罚的意思表示时,根据适用条件显然不可以通过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继续进程,因此在仅有普通程序作为选择、而被追诉人又为司法机关表达可以节约司法资源的意愿时,从普通程序中分离出更为简化的审理程序则尤为必要。当前,普通程序简化审已在实务中有所运用,然而存在规范引导、被告人的证据知情权尚未得到认可、有效辩护不足、法官参与力度不足以起到保障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公正性等问题,导致简化审程序在案件办理中的功效大大减退。未来应建立健全认罪认罚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制度规范,明确操作流程,保障被追诉人的证据知情权并为其提供有效法律帮助,加大人民法院对案件审前阶段认罪认罚的必要性审查等,为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在认罪认罚案件办理中发挥相应效用提供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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