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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戚金霞 《法制博览》2015,(6):255+254
经济犯罪作为一种危害性相对较轻的罪行,不适用死刑业已成为国际主流认识,但我国刑法却对经济犯罪规定了较多的死刑,经济犯罪死刑废除在刑法理论界存在诸多争议的问题。经济犯罪死刑是否废除的探讨就显得十分必要,现从我国经济犯罪中死刑配置的现状出发,进而对其经济犯罪的死刑废除问题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加以分析与研究。  相似文献   

2.
刘丹 《法制博览》2013,(9):100+99
死刑是以剥夺生命的形式来惩罚犯罪的严厉刑罚,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发展与完善,探讨在人权意识不断增强的大背景下死刑的存废与发展问题,对于我国死刑制度的完善,甚而社会主义法治的长足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对中外死刑制度立法、司法等各个方面的对比思索,探讨死刑制度在当前的中国是否有存在的必要以及如果存在应该如何改善发展的问题,从而对中国甚至全世界的死刑制度的发展做出一定的贡献。  相似文献   

3.
卢丹 《法制博览》2012,(6):168+167
死刑复核程序是对于死刑案件进行复核的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为我国司法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可是我国现阶段死刑复核程序还有着十分多的问题——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无法参与、检察方滥用权利以及书面审理的局限性,笔者将对这些问题进行阐述,并且对于问题的解决提出一些笔者的看法。  相似文献   

4.
死刑存废与否,学术界的讨论从未停止,死刑往往牵动着普通民众的心,司法工作人员在此类案件中承载着巨大的压力。我国应否废除死刑的问题,首要的问题是要弄清楚法治及刑罚的最终目的,其次是要基于中国之现实,最后还应当看到中外间、地区间的差异。中国死刑存废问题不能被所谓的废除死刑潮流牵制,无原则的去迎合这种所谓的潮流,中国的死刑存废必须根据中国现实情况。  相似文献   

5.
未成年犯死刑的废除与美国少年司法的走势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5年3月1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定禁止对未成年人适用死刑不仅仅“开启了废止死刑之门”,也是美国少年司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什。最高法院的裁决是多种因素促成的结果,它预示着美国少年司法的发展将会进入反思的再反思阶段,预示着传统福利型少年司法可能会进一步得到复苏。  相似文献   

6.
死刑又被称为生命刑,极刑,它是以剥夺人的生命权为代价的最严厉的刑罚。司法实践中,在处理贪污受贿犯罪中,由于其使用率较低,且刑法规定可谓是"厉而不严",因此,并不具有遏制贪污犯罪的威慑力,相反,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刑法的尊严。本文试从国际法律文化发展趋势,国内司法实践现状,社会经济价值以及刑罚的改造和教育机能,以及人道主义精神四个方面逐一分析贪污受贿罪废止死刑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7.
王长鹏 《法制博览》2015,(5):121-122
2013年,全球225个国家和地区中,仅有75个国家和地区保留死刑;在这些国家和地区中仅有58个国家宣判了死刑;且在宣判死刑的国家中,仅有22个国家执行了死刑,在全球来看,仅有少数国家尚保留死刑。基于我国特殊国情,目前尚不具备在立法上即刻废止死刑的各种条件,然而从《刑法修正案(八)》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我国正努力缩减死刑适用范围的事实已是有目共睹。本文将从全球死刑废除的趋势出发,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再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对我国逐步废止死刑的路径选择予以探究,以期对我国死刑改革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8.
张芷汀 《法制博览》2023,(26):63-65
近年来许多的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备受争议,是民营企业面临的新风险。出现这一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界定不明。本文通过对这一界限进行司法认定研究,从二者构成要素和立法差异、经济纠纷刑事化的现状以及对一些涉案具体罪名的司法认定方面的研究和比较性分析。厘清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界限,是刑事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更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  相似文献   

9.
关紫维 《法制博览》2015,(8):158-159
1995年,河北石家庄市聂树斌案,一审与二审均判决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并判处聂树斌死刑。2007年聂树斌案件的"真凶"王书金终于浮出水面,而聂树斌已被执行枪决。这起冤案给我国司法公信力带来了严重的创伤,提高我国司法公信力已成为当前司法实践中的迫切要求。我国应从法官主体、司法体制、价值观念三方面着手,不断促成我国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相似文献   

10.
美国最高法院即将对于青少年适用终身监禁不得假释是否违宪做出最终裁定。作为废止青少年死刑之后美国青少年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环,这一判决的最终走向也将决定其他一系列连锁反应是否发生。但由于目前美国青少年司法体系与成人司法体系之间过渡机制的庞杂与缺失,包括废止青少年终身监禁不得假释在内具体问题的修补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青少年司法体系所面临的挑战,只有从立法与司法两个层次重新建构起来的青少年司法体系才能从体制上解决上述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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