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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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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过国际仲裁解决国际投资法律争议是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缔结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共同规定。本文对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专设(ad hoc)仲裁庭和"投资争端国际解决中心"仲裁程序的诸多问题进行了初步研究,并结合WTO《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的谅解》的有关规定,就修订和完善中外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国际仲裁庭管辖权条款提出了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2.
魏卿 《河北法学》2005,23(2):118-122
首先简述了美国自由贸易协定的发展,进一步揭示了NAFTA影响美国自由贸易协定投资条款内容的背景,随后主要从最低待遇标准和征收两个方面阐述NAFTA对当前美国自由贸易协定投资条款的影响。最后分析了美国自由贸易协定投资条款变化对中国的启示。  相似文献   

3.
沈伟 《中外法学》2012,(5):1046-1068
鉴于日益增长的国际投资仲裁体系和通过双边投资协定(及其与之联系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例)施加于东道国保护外国投资的国际法义务的重要性,合理解释和适用中国签订的为数众多的双边投资协定的投资争端仲裁条款就显得极为重要。本文以谢业深诉秘鲁共和国案管辖权裁决所涉及的"争端"定义的范围、"涉及征收的赔偿数额"的解释、"分岔路口"条款、国内法院和华盛顿中心仲裁的相互关系、诉诸华盛顿中心仲裁的同意以及程序权利的最惠国待遇等问题为切入点,重点考察了中国第一代双边投资协定中限制性投资争端解决条款的解释和适用。此外,本文从中国最近签署的若干个自由贸易或投资协定的投资仲裁条款中简要分析其中核心成分的立法趋势。  相似文献   

4.
王小林 《北方法学》2015,9(2):84-92
21世纪初以来,国际投资条约出现了公益化革新的趋向,其核心是平衡投资者和东道国利益。间接征收是涉及利益平衡的核心问题之一。中国兼具资本输入国和输出国的双重身份,面临间接征收挑战。然而,中国已签订的国际投资协定中的间接征收条款存在严重缺陷,亟需改进。因此,必须认真关切间接征收问题,未雨绸缪。应该明确中国的投资协定政策定位,规范和完善中国投资协定的间接征收条款。  相似文献   

5.
森普拉能源公司撤销案凸显了在双边投资协定中订立自裁决条款的重要性,引起了投资者、东道国政府及学者对双边投资协定中自裁决条款的关注。自裁决条款经美式双边投资协定的发展而获得广泛认同,其目的在于强调和保护国家的安全利益。由于自裁决条款的定性与适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且这种特殊性直接影响到案件结果,因此我国在签订新的双边投资协定和修改旧的双边投资协定时,不应忽视自裁决条款,更不应放弃这一条款赋予的条约权利,而应根据具体情况订立自裁决条款并充分利用其赋予东道国的主权权利来维护国家的安全利益。  相似文献   

6.
"中国平安诉比利时案"的核心争议是条约适用的时际法问题。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仲裁庭对该案的审理过程过于倚重形式法律推理与条约文本解释,未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8条的要求充分考虑中国与比利时在缔结2009年双边投资协定时的立法意图。目前中国有大量双边投资协定处于"自动续期"状态,有待签订新约予以取代。在谈判新的双边投资协定时,中国应制定内容明确的过渡条款,或纳入专门的时际法适用条款。当某一投资争端涉及新旧双边投资协定的衔接问题时,中国投资者可考虑先寻求东道国当地救济,再适时诉诸国际仲裁。  相似文献   

7.
目前我国在海外的投资需求日益增多、投资条件日渐成熟,加之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海外投资的政策和措施,对推动我国投资者去海外抄底产生了巨大的协同效应。然而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东道国包括传统上通常被认为是投资环境较稳定的发达国家,频频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由采取一些非常态的国家管制措施,其中部分措施已经对外国投资产生了间接征收的效果。双边投资协定作为解决双边投资争端的法律依据将极大地影响争端解决的结果。我国在制订或修订双边投资协定时,应当增加双边投资协定的选择性和具体导向性,完善间接征收的定义、认定标准以及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  相似文献   

8.
沈伟 《法学研究》2015,(4):184-208
与双边投资协议在全球范围内的爆炸式增长形成鲜明对比,国际投资保护领域的多边协定相对而言谈判进展缓慢并且较少受到关注.亚洲地区最近的多边投资协定,当属《东盟—中国投资协议》及《中日韩三方协定》.本文以中国签订的双边和多边投资协议为研究对象,考察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公平和公正待遇、全面保护与安全、征收以及资本转移等主要实体保护标准的演进.《东盟—中国投资协议》与《中日韩三方协定》为外国投资者提供的实体保护标准,越发显示出更为自由的保护投资者的立场,这将有利于促进投资、改善投资相关规章制度的透明度、加强投资领域的多边合作,最终推动整个亚太地区的区域投资协定的签署以及投资法律体系的自由化和多边化发展.  相似文献   

9.
迄今为止,中国投资者诉东道国的五起投资仲裁案表明,中国数量庞大的投资保护协定 并不能为中国海外投资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如何通过投资保护协定有效构建中国海外投资保护机 制是中国面临的特殊难题。既有投资协定中的旧规定与新形势严重错位,其中投资者身份、间接征收 和投资仲裁范围不明确的条款构成中国投资者获取法律保护的重要障碍,也是投资协定重构的主要 对象。在政策选择上,可通过增强中国国企投资者保护、完善间接征收制度和投资仲裁范围条款等方 式,构建符合中国利益格局的海外投资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10.
投资定义在国际投资协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是协定中各种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的中心和出发点,也是将争议提交到仲裁庭裁决的前提。国际投资协定中的投资定义可以建立在财产、企业或商业存在的基础上,其中前两者最为常见。ICSID一般认为,提交到仲裁庭的争议需要同时满足当事方之间投资协定以及ICSID公约对投资的定义。在实践中,仲裁庭发展出Salini标准用以判断争议是否是ICSID公约下投资。通过对2012年美国投资协定范本、欧盟一加拿大投资草案和中国与加拿大双边投资协定的分析发现,晚近的国际投资协定表现出投资扩大化的趋势,并且在内容上有同化的倾向。  相似文献   

11.
彭岳 《河北法学》2011,29(11):146-153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的"非排除措施"条款通常出现于条约正文或相关议定书之中,是平衡东道国国家利益和投资者私人利益的标尺,具有显著的风险分配功能。与"非排除措施"相关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条款解释、审查标准两个方面。条款解释的"两阶段"理论有助于减少法的不确定性,值得肯定;在审查标准中应引入善意原则,以防止国家滥用"非排除措施"。在中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谈判中应引入"非排除措施"条款,以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相似文献   

12.
近年来对投资所带来的环境问题的关注,使得环保条款开始被纳入到国际投资协定,目前世界发达国家和区域性组织已有成型的包含环保条款的协定,我国在缔约双边投资条约过程中,可借鉴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国际投资协定。  相似文献   

13.
沈伟 《比较法研究》2022,(6):181-198
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安全例外条款体现了东道国规制权与外国投资者保护之间平衡、失衡和再平衡的复杂和动态关系。国家安全概念的开放性,导致缔约实践中安全例外条款的自裁性(self-judging)和扩张性明显,影响甚至是危及国际经贸秩序的稳定性和国际经济关系的公平性。国际投资协定的文本分析与统计数据显示,安全例外条款在国际投资协定中呈现出一定的时空分布特点与内容代际变化。以此为参照,中国双边投资协定实践显示出不足之处,我国需要有所应对。  相似文献   

14.
为促进缔约双方相互间的股权投资,双边税收协定往往要求投资东道国对跨国股权投资的收益即跨国股息,进行预提税率的限制。为体现税收中性和税负公平的原则,同时将外资政策体现在税收协定中,东道国往往区分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并对由此取得的股息收入进行程度不同的税率限制。我国作为全球最重要的投资东道国之一,亟须按照区分征税的理论来完善税收协定相应条款的规定,以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的税收和投资利益。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由于对投资保护范围的扩大,投资者与东道国所签订的合同往往亦属于双边投资协定保护的外国投资。若东道国违反合同义务,投资者一方面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争端解决条款提起合同之诉;另一方面,在特定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能就东道国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根据双边投资协定提起条约之诉。由于各方对有关双边投资协定中存在的伞形条款存在不同理解,使得合同之诉与条约之诉的竞合问题并未得到最终解决。本文通过对近期ICSID有关案例的分析,辅以对伞形条款的历史分析,提出只有当合同违反是因主权行为时,伞形条款方有将合同义务提升到条约义务的效果。  相似文献   

16.
艾素君 《河北法学》2023,(2):118-135
为了实现投资保护和东道国公共利益的平衡,晚近的投资条约通过多种方式保护或加强东道国的规制权。CETA、CPTPP及RCEP均在序言或正文中明确确认了东道国的规制权,并通过对公平公正待遇、间接征收及非歧视待遇条款等的补充或澄清,以避免投资仲裁庭任意扩大解释,损害东道国的规制权。就中国近十年内所签订的投资协定而言,加强东道国规制权的条款已初步呈现,但是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体现为:方式单一,实体条款不够具体细致,且未形成一致的条约实践。建议中国在未来缔结或修订投资协定时,在协定序言中明确确认国家规制权;在投资协定正文中引入正式的规制权条款;采取明确列举待遇要素的方式对公平公正条款进行限定;明确间接征收条款下的“极其特殊的情况”的含义;纳入一般例外条款,明确其保护目标和适用条件。  相似文献   

17.
加入WTO与我国外资法的完善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WTO多边协定主要是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规则,但其中有不少协定都与投资有着直接和间接的关系,从而对各国外资法、双边投资条约和国际投资公约均产生深远的影响。中国一旦加入 WTO,其多边协定将立即对我国产生约束力,并将直接影响我国有关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政策和法制。认真研究 WTO多边协定的规则并尽快重构我国外资法以适应 WTO多边协议的要求,显得非常迫切和重要。  相似文献   

18.
国际投资的现状决定了国际投资法的发展。虽然存在由各国外资法、双边投资协定、区域投资协定、特定问题的多边投资协定组成的现有国际投资法律体系 ,但是全球化时代制定多边国际投资规则的趋势不可逆转 ,发展中国家应当主动去驾驭多边投资规则的制定。  相似文献   

19.
王彦志 《当代法学》2021,35(2):44-58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是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主导、中国积极推动、ASEAN其他亚太重要伙伴国积极参与达成的超大规模自由贸易协定.RCEP投资章节体现并推进了兼顾投资保护、促进、自由化、便利化和东道国正当公共政策目标规制权的高水平、平衡化的全球发展趋势.RCEP投资章节具有诸多亚洲特色,主要包括:审慎节制的投资保护条款、渐进务实的投资准入自由化条款、具体细化的投资促进与便利化条款、以例外条款为主的东道国规制权和社会条款、灵活包容的发展条款、暂时搁置的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条款.RCEP投资章节存在若干不足,主要包括:过度限制了公平公正待遇、可能过度限制了间接征收认定标准、缺失了合作性的可持续发展与社会条款、搁置了投资争端解决条款、增加了国际投资法的复杂性.RCEP投资章节将来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20.
近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频频因环境保护问题受到抵制。在即将出台的《中国对外投资企业环境行为指南》中,我国应完善我国与他国投资协定中的环境保护条款,明确征收和争端解决等问题,以促进与保护海外投资。未来可在投资协定中加入低碳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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