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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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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面对社会转型,我国以家庭监护与亲缘监护为主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已经无法适应现实的需求。离异家庭、隔代家庭等各种非常态家庭的数量的逐渐增多,社会需要国家作为社会管理组织进一步介入未成年人监护事宜。本文通过完善明确监护制度的具体运作模式与监护人的具体监护模式,构建国家监护制度进行了探讨。以期为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做出有益的探讨。  相似文献   

2.
监护制度是一项古老且又极具生命力的制度.罗马法、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我国民国民法典中都规定有监护制度.在民事立法中,多数将其规定在婚姻家庭制度中,也有的将其规定在民事主体制度中.我国《民法通则》在民事主体的自然人中规定了监护制度,新近颁布的《民法总则》继承了这种做法.在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中,监护制度应当而且完全可以容纳亲权制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监护制度尚存在被监护人未被完全覆盖、监护人缺位、监护人顺序仅由法律直接规定和缺少监护监督等不足,应当坚持统一监护的立法体例,从科学规定监护人的资格和条件、厘定监护制度的类型、增加禁治产制度和建立监护监督机制等方面完善我国监护制度.  相似文献   

3.
方勇男 《法制与社会》2013,(34):191-192
在成年监护人的生活照料监护事务中是否对被监护人的医疗行为享有同意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但是,在我国民法或者特别法中对生活照料监护的义务和权限尤其是在实务中成年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医疗行为是否享有同意权的问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我们可以通过国外有关医疗行为同意权方面的立法例,设计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成年监护制度.  相似文献   

4.
未成年人监护人责任是民事侵权责任领域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对其进行了规定,但该规定存在诸多问题。有必要就我国现行监护人责任制度进行检讨,以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检讨的重点为未成年人侵权责任能力、未成年人监护人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责任形态等方面。通过对现行立法的检讨、学者建议稿的评析、域外相关法律制度的借鉴,试图对将来侵权责任法的相关立法进行一定的构想。  相似文献   

5.
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吕新建 《河北法学》2005,23(7):106-108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监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关系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稳定。目前,我国监护制度中还存在着监护机构设置不合理、监护人的选任缺乏一定的标准、监护人的职责及权利不明、监护的种类不全等问题。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针对上述不足,提出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6.
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在监护人范围方面应当与亲属法编相协调,区分亲权与监护,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应限定在丧失亲权保护范围中;未成年父母所在单位不宜承担监护人职责;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也不具备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条件;民政部门承担国家监护职责并不意味着由其自身担任监护人,而在于建立足够的设施完善、人员完整的救助机构,在不能由自然人担任监护人时,由这些机构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一定范围的监护人施行有偿监护制度,建立遗嘱监护。  相似文献   

7.
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采,其合法权益是社会保护的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分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家庭保护是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主要渠道和途径,这一保护途径主要是通过监护人制度完成的。我国对未成年人监护人制度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民事法律部分,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监护人义务规定不详细、监护人渎职的法律责任难以追究等问题,上述问题应通过完善立法、加强对监护人制度的监管来解决。  相似文献   

8.
当前我国已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针对老年人的民事与刑事案件也日益增多。老年人较之普通成年人,受其身体及心智的健康程度的影响,其人身和财产权益更容易受到侵犯。在一些发达国家,老年人的监护制度这一理念已被广泛接纳,如法国、德国、美国等国家已初步建立了针对老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制度,明确了对由于健康、年龄等原因而行为能力受限的老年人进行保护的规定。目前我国民法通则对成年监护的被监护人只规定了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植物人、残疾人、危重病人却未纳入其中,不利于对这部分老年人的保护。建立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目的,主要是因为年龄的问题其身体或心智能力逐渐衰退的老年人能够借助监护人的力量充分发挥其决定权,尽可能的利用其行为能力融入普通人的社会中,或由监护人充分按照被监护人的意志,帮助处分被监护人的各种法律权利,更好的保护老年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对于老年人的监护人选择,应优先考虑对老年人利益更为保护的方案,对监护人的职责和权利予以明确和细化,并对其建立完善的司法监督体系。  相似文献   

9.
监护制度是基于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但由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自身没有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到限制,所以他们权利能否行使和得到维护完全取决于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完善的监护法律制度。本文以父母虐待未成年子女为切入点,阐述了我国监护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完善监护制度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0.
陈声雷 《法制与社会》2014,(16):246+260
侵权责任中的规范模式涉及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利益,甚为重要。而在被监护人责任中,还涉及到监护人的利益、未成年人的成长等。由于我国法律对监护人侵权责任的规定过于模糊,导致法院在监护人责任的判决中并无统一的标准。本文从比较法与法解释的角度上对其进行探讨,试图理顺监护人责任中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1.
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中规定的成年监护制度有创新,也有问题.民法总则混淆了成年监护补足行为能力与对意思能力欠缺者保护的功能,在体系安排的逻辑上有不足.建议打破现有体系的束缚,借鉴荷兰民法典等的体制创新而规定人法.在法定监护人的选任上,草案仍以亲属关系为基础确定监护人的范围和次序,而忽视了被监护人的意愿和利益最大化.同时,应当规定自然人担任监护人的优先性,以及监护人的利益冲突机制.对被监护人的行为能力,应当支持、补充而非剥夺,草案第21条、第22条对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剥夺和限制,与第34条规定的尊重被监护人意愿和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相冲突,应当予以调整.  相似文献   

12.
李琳 《法制与社会》2011,(19):136-137
未成年人民事诉讼中的监护缺位是对未成年人民事诉讼活动中监护人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一种概括。监护人的这种缺位,直接影响到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和实现,对未成年人民事诉讼中的司法保护提出了挑战。按照诉讼的进程,未成年人民事诉讼中的监护缺位可分为诉前监护缺位和诉中监护缺位。  相似文献   

13.
监护人的权利与责任是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核心内容,但在我国立法上还没有全面系统的规定,需要通过完善立法,明确规定监护人对成年被监护人所享有的人身监护权、财产监护权、民事行为和民事诉讼代理权以及监护人自身所享有的获得报酬权、监护人的辞任权和拒任权,并细化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和成年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时的监护人责任。  相似文献   

14.
关于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及相关规定不尽合理。因此,有必要以未成年人侵权责任能力制度为切入点,探讨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责任的形态、委托监护时监护人的责任等问题。  相似文献   

15.
我国监护制度中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监护制度中的几个问题马永龙监护制度,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履行监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受到监督和保护的人是被监护人。监护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  相似文献   

16.
未成年人隐私权与监护人知情权: 和谐、冲突与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金霞 《法学杂志》2007,28(4):53-56
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与监护人的知情权并不总是处于冲突状态,而是和谐与冲突并存。未成年人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客观上拥有个人隐私,并应该享有法律赋予的隐私权;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为了履行监护职责,有权在一定范围内了解未成年人的隐私,同时负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维护未成年人隐私权的责任。因此,对两者的法律规制需特别注意法律介入和干预的程度与力度。  相似文献   

17.
替代决策模式的新型成年监护制度适应了人口老龄化社会发展的需求,监护人责任的构成应以监护制度规范内容为解释前提。《民法典》第1188条的规范内容主要解决了责任主体的问题,没有明确监护人责任的全部构成条件。监护人是因为违反法定监督义务构成过错而承担侵权责任,而非对行为危险后果承担责任。《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的“监护职责”和《民法典》第34条规定的“监护职责”并不一致,不是保护监护人目的的职责而是因监护相关身份关系存在的法定监督义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成年人的监护人因为选任类型的不同,法定监督义务的内容也有所区别,在成年意定监护的情况下,除非监护协议约定监护人需要对被监护人进行监督管束,否则并不负担法定监督义务。将《民法典》第1188条第2款解释为公平分担损失的条款,考虑在被侵权人、被监护人(行为人)、监护人之间进行利益衡量,让被监护人的财产成为分担损害后果的一种选项,而监护人作为补充承担也是一种公平分担损失规则。  相似文献   

18.
现行《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侵权责任制度过于简陋,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在未来的民法典上应该作出修改,增加限制行为能力人作为责任主体,增加高龄监护责任,对精神病院和学校适用不同的责任承担,明确单位监护人的责任归属。  相似文献   

19.
现行《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侵权责任制度过于简陋,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在未来的民法典上应该作出修改,增加限制行为能力人作为责任主体,增加高龄监护责任,对精神病院和学校适用不同的责任承担,明确单位监护人的责任归属。  相似文献   

20.
我国监护人制度理论研究薄弱,学者对相应规范的理解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法院有关监护人责任案件的判决并不一致。因此,监护人责任作为特殊的侵权责任,其性质是非自己行为的替代责任,其构成非以被监护人责任的成立为要件。法律解释方法下,我国监护人责任是监护人的单独责任,除非被监护人存在加害行为的违法阻却事由,否则监护人作为诉讼中的被告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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