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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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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璐璐 《法制与社会》2010,(20):92-92,96
与传统的国际结算方式托收与信用证相比,国际保理有效地解决了信用证方式对于买方来说过于繁琐的程序问题,也克服了托收方式对于卖方来说过大的风险问题。正因为如此,国际保理业务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然而,坏账等风险依然存在。那么如何防范和解决国际保理业务中当发生贸易纠纷时出口保理商所面临的难以收回应收账款和贸易贷款的风险,构建出口保理商风险防范机制对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相似文献   

2.
国际保理与托收、信用证结算方式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通过对托收、信用证和国际保理定义及其运作机制的介绍,来分析三者在付款约束机制、面临风险、融资方式、功能作用、交易成本和费用方面的不同。经过比较可以看出国际保理的优越性,扩大国际保理业务是我国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3.
金融创新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尽管保理已有百余年的历史,但在我国仍然是较新的金融品种。本文参照《国际保理公约》,结合我国金融实务界、法学理论界的相关认识,对保理的基本法律问题:诸如法律概念、特征、类型等作一个系统的基础性研究,并根据保理的不同类型,综合分析了保理合同法律关系,同时对保理合同的基础——应收帐款之债权转让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并阐述了特定类型的保理合同在这方面的例外。  相似文献   

4.
调整国际保理关系,特别是应收账款融资的法律法规仍然十分有限,散见于民商法律法规中,直到现在,还没有出台针对国际保理的专门立法,这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成文法国家,极大的阻碍了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从根本上来说,保理是以应收账款的转让为基础和核心的,借贷、代理、担保等都是应收账款转让法律关系的延伸。因此,本文认为,国际保理的法律基础为特殊的债权让与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5.
保理业务在世界范围内已经是一项比较成熟的业务,但从整体上看,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开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在管理和操作上与国际通行作法有相当差距,影响了中小企业对这一业务的使用。分折保理业务服务于中小企业的应用优势,对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6.
对合同自由原则与债权自由流转两者的权衡是各国立法对禁止让与约定的效力认定与否的一个关键.在保理业务中,德国、美国以及保理国际公约相关立法例中对禁止让与约定效力问题上的态度转变体现了立法者对保理发展的重视及对促进权利自由流转的倾向,否定禁止让与约定的效力也成为国际立法的趋势.由此,我国宜采取专门立法对保理范围内禁止让与约...  相似文献   

7.
国际保理当事人一般包括进口商、出口商、保理商,保理商又分为进口保理商和出口保理商。理论上讲在国际保理运作中每一方都有可能遭遇风险,防范此类风险主要在于强化对供应商提供货物的验收手续,尽量在确认货物质量无误后在予以付款,以避免出现此种被动情形。但在实际业务运作过程中,风险主要集中在保理商和出口商身上。  相似文献   

8.
浅议国际保理中出口商如何规避风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际保理是近年来发展的如火如荼的一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它为出口商带来多种利益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产生了一些风险。本文就出口商如何在国际保理业务中有效地利用其优势,防范其风险进行了探讨,提出了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9.
国际保理是当今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一种方式。本文具体介绍了国际保理的当事人:供应商、进口商、出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以及他们在贸易当中各自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继而又对各个当事人在保理业务中所承担的风险进行分析,为国内的贸易各方了解保理内容、应对国际保理所带来的各种风险,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提供了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10.
李宇 《法学研究》2022,(6):93-112
民法典保理合同章呈现浓郁的议题色彩,存在保理交易特别规范和债权让与一般规范交织、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规范共存等现象。议题式的法典仍需体系化地适用。保理法再体系化的要义在于:在民法典之外,确立保理交易法与保理业法的合理区隔;在民法典之内,对保理合同章的诸规范作层层拆分、还原,发掘其中的总则性规范品性,最大化地发挥其统领债法及贯通债物二法的体系效益。保理交易法具有价值中立性,不含管制目的;保理业法关于主体、客体、内容等事项的监管规定不影响保理合同构成与效力,亦不影响保理合同章中债权让与规范的适用。有追索权保理规范兼具让与担保一般规范的意义,可以为各类让与担保提供支持。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制度外接质押登记制度和其他登记对抗主义规则,彼此的外观歧异并不意含内在差别,而是基于同一法理:应收账款转让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扣押债权人、破产债权人等第三人。登记作为公示方法具有压倒性优势,民法典第768条中的通知对抗规则和按比例取得规则仅具理论意义。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商业银行加大了保理业务的营销力度,随着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成立,各个商业银行共同签署了行业自律公约,再到该委员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我国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在不断努力健康发展。但保理业务作为比较新的业务品种,商业银行仍然需将如何有效防范其风险作为亟需研究的课题。文章从简单梳理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的情况,总结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防范措施,以促进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2.
周姗姗 《法制与社会》2011,(12):100-101
保理是国际贸易中一项重要的结算方式。一方面,这种结算方式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国际保理牵涉到多方当事人,而且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所以实际运行当中,各方都承担着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本文就是从债权转让的角度出发,探讨保理业务中的法律风险以及防范措施,从而为中国的保理业务立法提供建议。  相似文献   

13.
国际保理是一种新型的国际支付结算方式,它的法律关系核心是债权债务关系。国际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包括出口商和保理商的法律风险。相对应的,国际保理业务法律风险的防范也包括出口商的法律风险防范和保理商的法律风险防范。  相似文献   

14.
殷雁双 《河北法学》2004,22(6):75-78
国际保理,概括而言,是为国际贸易赊销方式提供的一种集账务管理、应收账款收取、信用风险担保和贸易资金融通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随着国际市场竞争的愈演愈烈,国际保付代理业务得到了迅猛发展,成为各国出口商加强国际市场竞争力的有效手段。对国际保理的债权转让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就如何完善保理业务立法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5.
国际保理作为一种新型贸易结算方式,集短期融资、账务管理、坏账担保、资信评估、账款催收于一身,在当今国际贸易和金融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国际保理的实质是应收账款的转让。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规制是国际保理立法首要考虑的问题,本文就该问题分三个部分进行了分析阐述。  相似文献   

16.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是国际保理业务的核心,现在对于国际保理的研究,特别是应收账款转让问题的研究尚不够深入。本文着重对未来应收账款债权的界定和其转让的效力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对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效力应采取折衷说,即既需要宽容对待保理中未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效力,又非无条件地全部承认,而是在符合特定条件下确认这种债权转让的效力。  相似文献   

17.
保理中的应收账款转让属于一般债权让与。在供应商破产的情况下,保理商对应收账款的权利与破产管理人的权利发生冲突。美国破产法和《统一商法典》对应收账款转让的调整值得我国破产法借鉴。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应收账款一般不应作为破产财团,破产管理人不应享有对保理合同的撤销权,保理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对该等权利清偿顺序的确定需要建立应收账款转让的适当公示程序,并应当进一步完善破产法中的相关规定,建立一般与例外以及对例外进行限定的完整制度。  相似文献   

18.
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开展已经日趋增多,而对该项业务的研究仍属空白,即缺乏专门针对该项业务的法律和监管规章,又不够熟悉相关的国际惯例和规则,使该项业务存在的风险更加显著。本文尝试通过对该业务的概念、特点的论述,分析其在实际运作中的存在风险,并提出防范风险的几点意见。  相似文献   

19.
我国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六章新增了保理合同。在民法典颁布以前,保理合同作为无名合同已经成为了债权人重要的融资手段,我国理论界与司法实践均认可保理合同的效力,并指出保理业务的核心是债权让与,①理论界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将保理区分为保理合同与债权让与两个层面。其中,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定性为借款合同。  相似文献   

20.
债权流通与债务人保护间的价值权衡是债权转让法中的重要课题,保理场合亦莫能外。保理同时涉及保理法律关系与基础法律关系。意思自治原理支配下,基础关系当事人本可自由协商变更或终止合同;但在保理场合,因基础合同变更或终止可能导致应收账款价值贬损进而损及保理人利益实现,故制度层面需设利益平衡机制,有效协调保理人与债务人间的利益冲突。鉴于此,《民法典》第765条针对让与通知到达后基础合同协商变更或终止,设以“有正当理由”与“未对保理人造成不利影响”两项限制事由,满足其一即可对保理人发生效力。本文拟就此展开教义学分析,以期助益于审判实践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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