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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8条、第38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公安机关可以裁决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因此,公安机关在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常常附有民事赔偿内容。今年1至6月,武汉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治安行政案件,属于这类情况的占总数的五分之四。为此,如何审理这类案件,是审判实践急需解决,也是司法理论值得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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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我国治案案件管辖制度的思考刘云,蔡碧茂一、我国治安案件管辖的现状治安案件是行为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治安行政案件。治安案件的管辖,是公安机关受理和查处治安案件的权限和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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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应对性骚扰入律之管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性骚扰纳入法律中后,公安机关面临着性骚扰法律界定模糊、违反治安管理的性骚扰行为程度认定标准的不确定性、性骚扰行为取证过程的困难性、对违反治安管理且受害人提出请求的性骚扰行为进行处罚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性等新课题。故在公安机关进行的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中,应当在转变认识的基础上,根据行为人具体实施的行为,用好、用足《治安管理处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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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性病患者卖淫、嫖娼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律科学》1992,(2)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一般的卖淫、嫖倡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0条规定:“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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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严格区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的界限,对于正确运用治安管理处罚与刑罚,有着重要意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损害公私财产,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应当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这种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对它的处罚是一种行政处罚,而犯罪则是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前者情节轻微,对社会影响较小;后者情节较前者重,对社会危害较大,因此,无论两者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影响或危害以及处罚方法,都是不同的。条例规定的某些违法名称与刑法规定的某些罪名是相同的或者类似的,但其内涵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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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简称应受处罚行为),有学者也称之为行政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人)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应受处罚行为,涉及诸多问题,本文拟就下列关键问题发表一些认识。 一、行政处罚的归类原则 “归类”即责任的确定。在侵权行为法中,归类一般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体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应依据何种根据使其负责。行政处罚中的归类可理解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规规范的行为后,应以何为判断标准使其承担行政处罚之责。行政处罚归类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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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行政处罚不告知的法律后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告知程序是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是现代社会行政民主化的重要内容,是当事人享有重要的程序性权利。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这一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不履行不告知义务,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强制性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前,行政机关不告知当事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该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将以违反法律程序而予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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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生效施行一年多,这部法是我国治安管理、犯罪预防的重要法律,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的重要法律依据。深入研究治安管理处罚的性质和特点,对于更好地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对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完善,具有重要意义。一、行政处罚制度的演进及对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制度的影响治安管理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具有行政处罚的一般特征,因而深受行政处罚演化进程的影响。由于国家体制、历史、文化及意识形态等诸多方面的原因,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制度的形成与发展,特别受到战前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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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是醉酒驾驶行为的性质而非行为的结果,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只要行为人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有认识,即属本罪的故意。为了维护"同时性原则",可以将醉酒驾驶区分为不该当与该当《刑法》第114条(客观)不法要件两种情况,采取"类比犯罪参与"方法确定醉酒驾驶的刑事责任。若醉酒前的行为人能被评价为"间接正犯"的,处罚醉酒前的行为人,追究其完全刑事责任;相反地,实施不法行为时处于责任能力障碍的事实,就是阻却或减轻责任的理由。若行为人在醉酒前违反客观注意义务,但是其在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故意犯罪的,处罚实施(客观)不法行为时的行为人,限制责任能力者减轻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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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6,(5):37-48
理由是将特定事实带入某一法律要件作出决定的原因说明。在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时,不说明裁量理由,就无法让人知晓为何在裁量权的范围内作出该决定。根据行政法治原理,应当将说明裁量理由设定为法定义务,以论证裁量决定合乎法律。公开裁量决定的判断和选择过程,这既有助于抑制行政机关的恣意,也有助于说服行政相对人,也便于私人寻求救济和司法实施审查。裁量理由与裁量决定应当具有同时性和一体性。没有说明或者说明不充分时,因行政机关没有按照要求说明裁量理由,为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起见,法院应撤销裁量决定;如果行政机关在事后以其他理由替换原先已说明的理由,在没有改变主要理由时,法院则可基于诉讼经济原则一并审查,一次性解决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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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概念的层次性决定了《刑法》第13条规定的一般犯罪概念只能是"立法依据"而非"司法标准"。罪刑法定和废除类推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良好衔接,让《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同时失去了立法和司法的适用空间。而依据我国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分级和相应的违法处罚体系,"醉驾"是犯罪阶段的专用概念,属于严重违法,在这个层面上不可能存在一个连治安管理处罚都"应当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之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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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适用刑罚须以行为人构成犯罪为前提;适用行政处罚也必须以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应受处罚性.应受行政处罚行为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违反行政法上的义务,依法应当受到处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它是行为人承担行政处罚责任的基础,在行政处罚的设定或实施中占据核心地位.所谓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确定某一行为是否具备行政处罚的法定条件,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直接关系到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