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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正津公积金委[2016]5号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为支持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政策通知如下:一、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停止向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相似文献   

2.
为进一步加大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加快改善职工居住条件,培育住房有效需求,根据《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2]2号,以下简称《个人贷款办法》)和《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3]20号,以下简称《调整额度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内容通知如下:一、将《个人贷款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职工申请贷款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两年以上,并连  相似文献   

3.
<正>津公积金委〔2015〕5号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为满足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住房消费需求,加大对住房消费支持力度,现将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政策通知如下:一、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20%的首付款;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及其他符合我市购房条件的自有住房,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30/%的首付款。二、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80万元。  相似文献   

4.
为进一步加大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加快改善职工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经济发展。根据《天津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2]4号,以下简称《组合贷款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对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内容通知如下:一、将《组合贷款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贷款额度  相似文献   

5.
资讯     
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投机性购房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相似文献   

6.
<正>东府[2015]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1月14日东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7.
<正>津公积金委[2015]9号各有关单位:《天津市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实施办法》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2015年8月18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8.
《天津政报》2009,(12):23-24
<正>津公积金委[2009]11号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及我市有关政策,现将200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9.
《天津政报》2008,(14):19-22
<正>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5]8号)及我市有关政策,  相似文献   

10.
《天津政报》2009,(14):29-29
<正>津公积金委[2009]13号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为进一步支持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1.
为方便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后,提取住房资金,用以偿还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本息,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3]18号)和《关于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和按月住房补贴支取的有关规定》(津房改资[1999]56号),制定本规定。一、委托提取住房资金是对已偿还首月贷款本息或按月偿还贷款本息未有逾期的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从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补  相似文献   

12.
《天津政报》2012,(16):43-44
<正>津公积金委[2012]7号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及我市有关政策,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2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201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自2012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  相似文献   

13.
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6-2019-0006甬房公委[2019]4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楼盘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作行为,防范贷款风险,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现将《宁波市开发企业新建楼盘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4.
<正>津公积金委[2015]7号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为规范我市共同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等业务,维护广大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将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职工与配偶、本人的直系血亲共同购买住房且购买该套住房全部产权的,可按现行政策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共同购房情形,不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相似文献   

15.
<正>津公积金委[2015]6号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及我市有关政策,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一)自2015年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3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4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相似文献   

16.
《天津政报》2009,(14):30-30
<正>津公积金委[2009]14号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为减轻困难企业负担,现就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市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审核认定领导小组审核认定的困难企业,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  相似文献   

17.
<正>津公积金委[2015]8号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2015年8月18日起施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天津市住房公  相似文献   

18.
《天津政报》2009,(14):27-28
<正>津公积金委[2009]12号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职工于2009年6月13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私产住房或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相似文献   

19.
《天津政报》2015,(1):26-32
<正>津政办发[2014]10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市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补贴资金归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2014年12月29日  相似文献   

20.
《天津政报》2012,(5):24-27
<正>津公积金委[2012]2号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对《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附件:《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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